关于实行内外资企业药品统一定价的建议

2016-12-16 23:41:45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080204号

关于实行内外资企业药品统一定价的建议

 

提 案 人 :严璋玉

 

 

现阶段,随着民营经济外部发展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的逐步健全,我省已有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进入药品生产领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内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共同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同时也面临了不少迫切希望得到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内资和外资企业药品定价不一导致非公平竞争就是其中之一。

现在许多的医保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外资包括合资企业药品价格与国产药品价格落差惊人。2004年以来,国家几次下调药品零售价格,实行最近一次降价政策后,国内药企的药品价格普降60%以上,外资企业的专利药仅降价20%,非专利药也只降价25%左右。由于内外资企业药品价格的降幅有别,降价后两者间的价格差距进一步拉大。 

以头孢曲松为例,降价前,进口药罗氏芬的定价为每支125元,而同规格的国产仿制药定价仅为每支20元,两者之间的价格比为1∶6。降价之后,国产仿制药的价格仅为每支10元,而罗氏芬为93.8元,两者之间的价格比更升至1∶9。类似的例子比比皆是。又如80mg规格的多烯他赛注射剂,国产的价格仅为2085元,合资企业生产的价格则为7570元,相差3倍多;100mg规格的柴杉醇注射液国产的价格仅为1395元,合资企业生产的价格则为3838元,相差近3倍;20mgx7规格的奥美拉片,国产的价格仅为35元,合资企业生产的价格则为115元,同样相差3倍多。等等。

由于生产同样的药品却存在着巨大的价格差异,这给发展中的我省药品生产行业造成了相当的不利影响。表现在:一是内资医药企业的获利空间受到更大的挤压。外资企业的产品价格高,利润空间大。而国内企业药品价格本来就低,还一降再降,与此同时,原料、燃料以及运输费用等成本节节攀升,对企业尤其是毛利率较低的企业形成了较大的压力。再加上内资企业再投入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严重不足,极大地影响了民族医药产业的生存和发展。二是浪费国家卫生资源。外资企业的产品价格高,多供应给大医院或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使用,既剥夺了内资企业在此空间平等竞争的权利,也往往容易在这个环节引发医疗腐败。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的发展,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各地各部门应当在实践中加以认真贯彻落实,对民营企业“高看一眼,厚爱三分”而不是相反。

具体来说,就是在药品定价时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应当实行一视同仁的政策。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核准外资企业的生产成本价,不应当盲目地给外资企业过于优厚的非国民待遇。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对专利药实行定价保护是应该的,但对早已过了专利保护期的原研药进行保护,这种特殊待遇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少有的,也极不合理。外资企业已过专利期的药品外却依然享受高价格、高利润是不公平的,这些药品比内资企业的仿制药价格高50%比较合理,容易为业内接受,有利于内外企业的平等竞争。并且,政府对仿制药的定价也应当区别对待,不必卡得太死,质量好、生产标准高的药品价格可以定得高一些。

因此,建议政府统一内外资企业药品定价政策,就开放专利药物的价格,加强对专利药物的定价和对医院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促进内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