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刑事案件中经济严重困难的农民工受害人实施政府救助的建议

2016-12-16 23:41:45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080237号

关于对刑事案件中经济严重困难的农民工

受害人实施政府救助的建议

 

提 出 人:胡充寒

 

在穗刑案中经济严重困难的农民工受害人遭受损失而犯罪人无力赔偿怎么办?司法实践中,大约有80%以上农民工受害人无法从被告方得到赔偿,“空赢一张纸”的现象屡屡存在,受害人拿着“法律白条”层层上访,缠访闹访暴力访频频发生,由此并引发其它很多社会问题。

 

一、实施政府救助的必要性。

1.国家政府对犯罪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罪责自负并不意味着国家政府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国家政府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如果犯罪发生了并且对他人造成了损害,至少说明政府在履行预防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方面出现了纰漏,自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当罪犯无力承担因犯罪产生的责任﹙包括财产责任﹚时,政府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2.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广东农民工居全国前列,广东刑事案件中以农民工为被害人和被告的案件数量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0%,而其中80%以上的农民工受害人无法从被告方得到赔偿。得不到赔偿的原因主要是被告方往往也是外来务工人员,没有能力承担。这种情况长期得不到扭转,社会和谐就大打折扣,并将影响广东改革开放的形象和省委省政府的威信.同时,该类案件的受害人在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后,往往采取层层上访、越级访、暴力访等种种非常手段,成为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据统计,每年重大节日及敏感时期此类案件受害人及家属到省,进京上访,在信访案件中占大多数。

3.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位列全国前列,农民工对广东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民生问题的核心是人的全面发展,包括各种权益受到尊重和保护.建立针对刑事案件中经济严重困难的农民工受害人的政府救助制度,是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体现了广东的社会发展和进步.

4、广东地方现有的援助、救助和保障制度没有覆盖刑案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受害人遭受损失而犯罪人无力赔偿的情况。

目前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没有涵盖这一种情况;目前广东地方的“四难”救助为主的救助体系对刑案农民工受害人的此种情况难以实施有效救助;国家的基本医疗及养老等保障制度主要惠及的是城镇职工而非农民工。因此对刑事案件中经济严重困难的农民工受害人实施政府救助显得非常必要且迫切。

 

二、建立政府救助条件已经具备

1、中央明确表示支持.

   2005年12月,中央政法委提出:各地可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救助基金.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给予适当救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见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26日﹚这为建立救助制度奠定了基础.

2、救助资金有保证

广东经济总量位居全国前列。每年财政投入几千万元即可。投入数量不是太大,还可以吸收社会捐款。

3、国内某些省市﹙包括一些欠发达地区﹚已经先行一步,且试点进展顺利。

近年来,国内一些省市﹙包括一些欠发达地区﹚开展了对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给以经济救助的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积累了经验。新疆乌鲁木齐﹙个案从1999年开始﹚;河北石家庄﹙个案从2000年开始﹚;山东青岛市﹙从2004年3月开始全市推行﹚;北京﹙2006年11月开始﹚四川锦竹市﹙2004年3月开始﹚。全国首创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是山东淄博市2004年2月淄博市政法委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资金,主要资金来自财政拨款。从全国范围来看,浙江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济工作力度最大,2007年,浙江各级政法委及司法机关已全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法:

三、建立政府救助的思路及办法(借鉴国内其他试点省市经验得出)

1.救助对象的界定

救助对象并非所有刑事被害人,只对经过法院审理、被告人无赔偿能力、经济特别困难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进行救助。

2.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资金”

政府救助的本质是救济而不是赔偿,可以按人均2万元方式设立救助资金,(以上一年度全省刑事受害人未得到赔偿的人数计)。资金来源现阶段主要靠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二种方式。

3.制定《广东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管理办法》,对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发放、监管等程序进行规范和指导。

4.可由各地政法委牵头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构,由其负责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同级审判机关配合提供相关的审核资料,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