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我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的建议

2016-12-16 23:41:45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080272号

关于加快我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的建议

 

提 出 人:欧壮喆

 

 

 

一、建立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体系的重要性

水生动物作为动物的一大类群,经常会感染各种病害,甚至会发生一些严重的病害。国内外把一些严重的病害列为疫病,疫病对动物本身和人的健康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近年来,水生动物疫病的发生情况日趋严重,与植物检疫性病虫草害和畜禽疫病一起,构成农业的三类疫情之一。但与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和畜禽防疫检疫体系相比,我国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加快我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保障我省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我省渔业产值占大农业产值份额的25%,是农业中经济效益较好、外向性较强的一个行业,连续多年在农产品的出口创汇中排名第一,其中对虾、鳗鱼、罗非鱼、鲍鱼等出口水产品的产量占全国的一半以上。我省水产养殖业发展迅速,其产值占全省渔业总值的一半以上。水产养殖最大的风险就是病害较严重。根据我省近几年开展水产养殖病害测报工作情况看,水产养殖病害种类多,新病种、不明病因病种不断出现,死亡率高的暴发病濒发,由于防病防疫体系不健全,防控措施不力,给水产养殖业造成很大的损失,养殖户谈病色变。如1992-1993年全国流行的对虾白斑病毒疫病,直接经济达20多亿元;1995年珠江三角洲大面积流行的桂花鱼虹彩病毒疫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近年来广州市珠江管理区龙穴岛、茂名市电白县和汕头市饶平县出现的大面积的刺激隐核虫病疫情,不少养殖户损失惨重。根据全省水产养殖病情测报数据估算,我省水产养殖业每年因病害造成损失达15亿元以上。

二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身健康的迫切需要。一些病原体能通过水产品感染人,如早年国内报道上海等地因食用贝类而引致甲肝暴发流行,卫生部统计表明我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因食用未经检疫的鱼生而感染华枝睾吸虫(肝吸虫)的人群有500万之多,近年报道因食用未经检疫的福寿螺感染广州管圆线虫的事件等。一些人鱼共患的疾病也对人身健康构成潜在的威胁。此外,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防止病害而滥用药物、违禁使用药物而导致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的事件时有发生,对人身健康造成损害。

三是保障水产品出口顺畅的迫切需要。感染疫病和药物残留超标是阻碍水产品出口的两大主要因素。2002,因出口水产品被检出氯霉素超标,欧盟发布决议,禁止从我国进口动物源性食品。2003年,我国养殖水产品被检出呋喃唑酮,出口日本的鳗鱼检出恩诺沙星。2004年,我国石斑鱼发现雪卡毒素。2005年,中国鳗鱼甚至四大家鱼发现含有孔雀石绿。2006年出现“多宝鱼”事件(检出多种药物超标),导致在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多宝鱼。2006年出现“桂花鱼”事件(检出孔雀石绿),导致香港停止销售桂花鱼,甚至停售来自大陆的30多种淡水鱼产品。

二、建立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体系的法律依据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的法典明确要求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也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157个成员国之一。OIE制订的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检疫目录包括了鱼类、贝类、甲壳类共29种主要疫病,是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国际贸易的卫生法规和国际标准,也是各成员所采取的水生动物检疫措施需遵循的依据。为促进我国养殖水产品出口,参与国际贸易,我国必须遵循这些国际法规。很多国家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泰国等都要求进行水生动物防疫检疫。

我国的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是动物防疫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防疫法》规定对5种水生动物疫病(二类疫病3种、三类疫病2种)进行检疫;《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规定要对水产苗种进行产地检疫;《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规定对10种水生动物疫病进行检疫。

三、我国、我省水产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现状与存在问题

农业部在农牧药发[2000]26号文中明确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动物防疫法》在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环节行政执法”。农业部还印发了《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国渔养〔2000〕16号)和《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人员考核任用管理办法》(国渔养〔2000〕15号),指导各地启动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并启动了水生动物检疫员和水生动物防疫监督员培训、考核和执法证核发工作。

近年来农业部在部分省、市已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试点工作,积极筹备成立各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浙江、江苏两省海洋与渔业局已指定省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承担省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职能,并投资建设包括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水产品质量检测、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渔业环境质量监测等多功能高标准实验室。浙江省已着手筹建省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江苏省以省府办公厅文件向各级政府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意见,向省编委请示成立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事宜,部分市如苏州市编委己批准市水产养殖病防中心加挂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牌子。内蒙古区编委己批准区水产养殖病防中心加挂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牌子,承担全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职能。天津、湖南、江西、四川等省市都已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省级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承担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职能,并已开展水生动物检疫试点工作。1997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997〕60号规定要对水产种苗进行检疫,委托天津市水产养殖病防中心开展水生动物检疫工作,在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设立检疫点,对进出天津的水产苗种进行检疫。江西省在水产主产区和边界县设立水生动物检疫站对水产种苗进行检测检疫。重庆市在机场、码头设立检疫点对进出本市的水产品进行检疫。湖南省在岳阳市几个洞庭湖周边水产种苗主产县开展了水生动物检疫。其他省、市也正在加快建立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和体系。

我省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在国内算是开展得比较早的,近年来,在建立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体系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一是加快成立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省海洋与渔业局先后发文(粤海渔函[2000]390号、粤海渔函[2001]302号文)指导市、县建立了一批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目前已有19个地级以上市、23个县(区)经省海洋与渔业局批复设立,其中广州市、惠州市、湛江市、梅州市、肇庆市五个地市和南海区、顺德区、三水区、平远县、惠东县五个县区站已经当地编委批准挂牌。其他市、县也正在积极申报中。省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申报也正在努力,争取在广东省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加挂广东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总站牌子。

二是抓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队伍建设。协助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在广州组织举办了两期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员培训班,为我省培训了170名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员,全部获得了农业部颁发的水生动物检疫员证书。组织我省水产重点地区10个市、县(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到先行开展水生动物检疫试点省市参观考察,学习其先进经验。举办生动物检疫技术培训班,为我省区域性推广中心站及省站培训了一批检疫技术骨干。

三是积极推进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根据省级水产良种场建设对苗种质量提出的要求,对正在申报省级对虾良种场资格的虾苗场所产虾苗进行了TSV、IHHNV、YHV、WSV疫病检疫。2003年省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承担我省水生动物SARS病原溯源研究,在佛山、深圳、江门、中山、韶关、阳江等市采集、检测了中华鳖、野生龟、虾、鳗鱼、蛙、海水鱼类等水生动物样品。2004年以来茂名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对外运东北、中南的共20批700多吨冷冻原条罗非鱼、鲮鱼进行了检疫,并开出产地检疫合格证。开展水产苗种疫病检疫,每年5-6月份湛江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对本市四个对虾主产区的大型虾苗场所产虾苗进行了白斑病、托拉病等疫病检疫及药残检测,并向被检单位出示检测报告。佛山市南海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在每年鱼苗繁殖季节对20多家水产种苗场实行了产地检疫,每年开出数十份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合格书,检疫苗种总数量3000多万尾。贯彻执行农业部指示,开展鲤、锦鲤疱疹病监测,以粤海渔函【2003】513号转发了农业部农渔养函【2003】108号“关于加强鲤疱疹病毒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并在中山、广州、清远、肇庆等6个地市设立了18个监测点。

我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是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不健全。目前我省虽然有19个地级以上市、23个县(区)成立了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但只有5个地级以上市和5个县(区)的防疫检疫机构得到当地编委批准挂牌,而且人员编制、经费不保障,难以有效地开展工作。部分地级市和大部分县(区)还没有成立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无法开展工作。

二是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法规滞后。在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水生动物检疫这一块比较简略,不够细化,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出台了《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意见》,但我省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实施意见仍未出台。我省虽出台了《广东省动物检疫条例》,但不包括水生动物。如果出现水生动物疫情,很难作出迅速和恰当的反应。此外,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扑灭水生动物疫情的经费由当地财政负责,但目前地方财政大部分比较紧张,独立承担水生动物疫情的扑杀经费有很大难度。

三是防疫检疫设施和手段落后。按防疫检疫的要求,县(区)级防疫检疫机构要建立常规实验室,地级以上市防疫机构要建立中级实验室,担目前我省只有少数市级站可以检测一部分病毒性疫病,大部分未能很好开展检疫工作。

四是技术力量薄弱,专业的检疫员队伍还不够强。总体而言,我省现有的检疫队伍中,许多都是原来学养殖专业的人员,新引进的人才比较少,专业知识的更新不足,尤其是基层站的技术队伍力量单薄。

建议:

为加快我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组建全省各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

首先是尽快成立省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其次是水产养殖面积较大的地级市、县(区)都要设立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负责当地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全部做到编制、人员、经费“三落实”,构建我省“省-市-县(区)”三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体系。明确和理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职能,充分利用现有的水产技术推广网络,在现有的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基础上组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由于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具备“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业管理职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等文件精神,把全省各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全部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序列,其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全部在地方财政预算开支,确保全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正常开展。

二、加快地方立法,制定和完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法规体系

尽快制定《广东省水生动物检疫条例》、《广东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应急预案》和《广东省水产苗种、水产品检疫实施方案》等地方性法规,为全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着重建立我省水生动物疫情的应急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三、加快水生动物防疫检疫队伍建设

要引进和培养技术过硬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专业人员,地级以上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要配备5名以上检疫员、县(区)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要配备3名以上检疫员。着重建设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执法队伍,执法人员要全面通过培训考核并取得执法资格。

四、加快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设施建设

地级以上市争取全面建成水生动物防疫检疫隔离监测设施(隔离监测区)。各级机构要全面建成防疫检疫实验室,县(区)级要建立常规实验室,具备常规疫情检测能力,省级、地级以上市要建高、中级实验室,具备重大疫情检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