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河涌环境整治工作的建议

2016-12-16 23:41:44 来源:广东政协网

关于进一步做好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河涌环境整治工作的建议

民革广东省委员会的书面发言

 

 

大力开展污水治理,整治城市河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是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紧迫任务。近年来,珠江三角洲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城市河涌治理付出了巨大努力,开展截污、工业污染源治理、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两岸景观美化等工作,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涌现出广州大沙河、深圳福田河、中山歧江河等河涌整治优良典型,但城市河涌水污染形势依然比较严峻,治理任务仍较艰巨,三角洲地区城市的近千条河涌,大多数尚未开展治理。当前城市河涌环境整治工作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渐浮现,并且日益突出,迫切需要尽快加以解决。

一、当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河涌整治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协调的城市群河涌环境整治规划。

省政府出台的《广东省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对于珠江三角洲各城市的河涌环境治理,并未提出明确而强有力的整治要求,在内河涌综合整治目标方面,只是软性地提出了“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河涌整治工作,河涌环境质量逐年改善,取得一定整治成效”的要求。其中的一些规划目标,例如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方面,《广东省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提出,到2010年,珠江三角洲和经济特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70%以上,要想明显改善城市的河涌环境,最终实现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目标,上述指标要求显然过低。同时,珠江三角洲各城市对河涌环境治理,乃至水环境治理的规划目标存在较大差异。在污水处理率、污水综合收集率以及是否实施“雨污分流”等方面,各城市的中长期规划与最终目标都存在很大区别。因此,需要在省一级的层面上对各城市水环境治理目标进行规划上的协调和统一部署。

(二)城市水系建设管理体制仍不完善。

河涌环境整治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各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和管理。但目前很多城市的河涌环境整治在一定程度上各部门分割,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仍较严重。一些城市的规划、水利、环保、市政建设部门分别出台了各自的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然而各规划的建设目标和环境治理目标,在时间进度、实施内容和最终目标上都有不少差距,未实现相互的良好衔接。而且在河涌环境治理的实际建设中,不同部门采用不同建设方案,甚至在同一河涌的上下段,都出现了不协调甚至是矛盾性的建设形式。个别城市新成立的水资源综合管理部门由于思路和建设方式沿袭了个别部门的观点,因此在水环境整治中提出的污水治理“大截排”方案,与规划、环保部门的方案完全冲突,最终遭建设部否定。这也正说明了河涌环境整治的系统和综合性,必须各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和分工配合。

(三)征地拆迁问题已成为城市河涌环境整治工作的突出难点和瓶颈问题。

目前珠江三角洲城市的河涌治理主要存在着河涌两岸及污水配套管网用地的违建难拆、征地难征的问题。造成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统一的地方性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缺失。由于没有统一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导致了不同的辖区执行不同的补偿标准。被拆迁人在不同类别的市政重点工程动迁补偿标准之间权衡比较,致使补偿标准总体水平不断攀高,动迁难度不断加大,由此造成诸如损害法制统一、完成部分动迁的项目前后难以平衡等各种后遗症。因此,出台全省统一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指导性文件,尤其在设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制度与救济渠道方面,已经迫在眉睫。

(四)城市河涌两岸的土地开发问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以往的河涌环境整治过程中,一般都是由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或银行贷款开展一系列整治工程,由于财政资金的相对紧张,整治工作难以全面开展,仅能选择性地开展一些重点整治项目。但城市河涌环境整治是一个综合治理的漫长过程,单一项目的实施难以直接、有效地带来明显效果。因此建议参考上海苏州河整治与沿岸土地开发结合的思路,采取环境保护与土地开发并重的方式,加快河涌环境整治工作。土地开发管理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的开发机制。事实上,苏州河两岸土地的合理开发为苏州河环境治理工程的顺利开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这些土地开发经验对于珠江三角洲城市的河涌治理工作,都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二、进一步做好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河涌环境整治工作的建议

(一)统筹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河涌治理的总体规划和综合管理。

建议通过对珠江三角洲城市群河涌环境治理的布局和措施进行相应规划,在《广东省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及年度实施细则中,补充制订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河涌治理的总体规划及对各城市主干河涌的环境治理目标,包括协调制订各城市近期到2010年、远期到2020年的城市污水综合收集率、生活污水处理率、雨污分流以及主干河涌断面水质控制等指标,进一步强化对珠江沿岸城市河涌环境治理的整体性目标要求。

(二)建立完善的城市水系建设管理体制。

为充分调动各部门、各地区在河涌环境治理工作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议进一步统筹完善城市水系建设管理体制,并根据水系建设长远规划和近期具体工作目标,合理确定市、区、街镇乃至村社的职责和分工。具体做到统一领导,各城市建立完善各自的城市水系建设机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和统一考评,把治理城市河涌工作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区、街镇乃至村社,分解到各级行政领导任职期间的每一年度,并把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机构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河涌污水治理工程建设,主要内容是提供污水主干管施工用地和建设污水支管网。

(三)妥善解决城市河涌环境整治工作中的征地拆迁问题。

建议出台针对重点市政工程的全省统一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指导性文件。其中,在实现与宪法、物权法、土地法等上位法较好的衔接,以及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精神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公益性拆迁与商业性拆迁在城市管理上的本质区别,尤其要明确:全省统一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统一集体土地借地补偿办法和标准;建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制度;建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制度以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救济渠道。建议省相关主管部门尽快选择示范城市,实施相关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指导政策,待方案成熟后在全省实行。

(四)做好城市河涌两岸的土地开发,实现环境保护与土地开发并重的治理模式。

参考上海苏州河等地的河涌整治与沿岸土地开发结合的思路,将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河涌的水污染控制、景观改造与沿岸土地开发相结合,引导市场化途径解决水环境治理工作中资金不足的瓶颈问题,不仅有可能为河涌环境整治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而且对于解决河涌两岸及污水配套管网用地的征地拆迁问题,也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思路。通过河涌沿岸土地成片开发和完善的地区远近规划、配套齐全的服务设施、良好的地理优势,发展房地产业,不但能收获良好的资金回报,通过充分发掘河涌沿岸的历史文化内涵,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更能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实现城市生态环境、文化形象和经济发展的巨大复合效益。要注意吸取苏州河沿岸土地开发的教训,及早作好相关的土地开发规划,明确两岸建筑控制线,避免出现河涌两岸近距离高楼耸立的现象。

此外,建议进一步重视污水管理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尤其是污水管理中的工程验收、设施保护、排污管理等方面的立法问题,填补相关的法律空白。加大人大、政协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河涌治理的联合监督检查,包括对各级行政领导每年的水环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评,切实加强排污联合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