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提案第20100048号
案 由:关于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我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建议
提 出 人:民建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科学发展,就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是社会不同阶层和地区之间的平衡发展;就是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践行科学发展观,必然要摒弃片面追求短期利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罔顾社会公平的发展模式,追求社会可持续、和谐与平衡的发展。
2009年9月15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是我国在新时期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必将极大的促进农村发展,切实缩小城乡差距,增进社会公平。但是,《意见》尚存在一些问题,若落实不好将危及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省应引起充分重视:
1.《意见》对农村养老保险中如何采取措施确保实质公平未引起足够重视。社会保险有别于社会福利,它以投保人参保为基础。社会保险尽管带有强制特征,然为避免好心办坏事,当前不宜强制农户投保,而以采自愿原则为宜。在此情况下,部分生计困难的农民可能没能力也不愿购买未来年老始见效的养老保险。而在利益诱导的农村养老保险机制下,富裕农民为享受较多补贴往往选择投保较高等级的养老保险,从而出现贫困农民享受不到补贴而富裕农民享受较多补贴的保富不保贫现象,产生新的不公平。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将直接危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顺利开展。
2.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上,尚存在下述隐患:
⑴《意见》对新旧农保之间有序对接规定的不全面。我省许多地区近年已经依据本地区实际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这些地区如何实现与新农保的有机对接,《意见》并不明确。《意见》仅规定了“原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老农保地区与新农保制度衔接的问题,却没有规定以统筹帐户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地区,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问题。
⑵农村养老保险的展开意味着人员的投入与管理的跟进,在开展新农保的过程中,如何避免管理人员膨胀、控制管理费用是必须引起高度关注的问题,但对如何防止农村保险管理费用膨胀,防止对保险基金产生稀释作用,《意见》并无涉及。
⑶对如何实现农村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意见》规定得极为原则,《意见》只是规定“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然“有关规定”本就是一个十分模糊的说法。保值增值可采何种方式,是传统存于银行的方式,还是可以进行投资;若可进行投资,对高风险投资应否加以限制,如何限制;如何区分保值增值行为与挪用行为?如此种种,《意见》都没有涉及。
⑷对基金管理如何进行有效监督,《意见》虽有所涉及,但并不具体,不能真正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意见》规定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管理层次很低,在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情况下,没有具体制度,难以避免财政困难的县级政府部门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危害基金安全的情况发生。
为保证我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有序健康开展,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为避免保富不保贫,建议按人头拨发补贴费用,设立均等补贴的个人帐户,但是享受帐户名下的补贴需以个人缴费为前提。在缴费机制上,实行灵活的缴费机制,允许困难农民依据自身经济状况适时缴纳保费。
2.建议我省采取如下措施保障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⑴在保护农民利益的指导思想下,我省应出台具体规定,解决既有统筹帐户又有个人帐户的老农保地区与新农保的对接问题,确保新旧农保之间的有序对接;
⑵参照其他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的管理成本,在精算的基础上,确定基金管理成本的最高比例,建立奖惩机制,鼓励降低成本,对超过成本上限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⑶明确保值增值的途径与方式,建立对高风险投资的限制规则,准确界定正常使用与挪用,明晰保值增值过程中的责、权、利,使保值增值行为有法可依;
⑷尽快出台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建立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责任体系,将严禁挪用的宣示性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⑸建立包括财政、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强制信息披露、投保人监督等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多途径监督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