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案第20100080号
案 由:关于加强立法,强制救助,解决城市流浪儿童问题的建议
提 出 人:民革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一、流浪儿童是影响城市社会治安、城市形象的重要因素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城市流浪儿童问题日益突出。据权威部门统计,目前全国每年有15万人次流浪儿童,主要分布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郑州等大城市。
广东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先行一步,城市流浪儿童问题也十分严重。根据我会2009年组织开展对广东城市流浪儿童问题的调查研究表明,广东城市流浪儿童大部分由四川、贵州、河南、湖南、广西、江西、新疆等省份流入,少部分来自粤北、粤西、粤东等地,分布在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佛山等城市,83%流浪儿童来自农村经济较落后地区,其性别、年龄构成以11至16岁男童为主,并只有4.7%左右完成了初中教育。
我省城市流浪儿童最多的城市是深圳,其次是广州,有一定的季节性、反复性和流动性,相对较固定的人数近千人,旺季时达数千人。他们衣衫褴褛,主要集中在商业区、城中村、人行天桥、隧道、交通枢纽周边等处。有85%以上的城市市民亲身经历或见到过流浪儿童的强讨强要行为。根据我们的调查,有相当数量流浪儿童受指使和利用,部分被不法分子甚至受黑恶势力控制、操纵、教唆。60%以上受助流浪儿童曾经有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由于饥饿、疾病、被黑恶势力操控等因素,流浪儿童极易受到身体上的虐待,甚至被人故意致残、喂食药物等。他们为生存所迫,学会撒谎、欺骗,甚至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心理也出现诸多缺陷和障碍,普遍孤僻、自闭、自私、戒备、自卑,或者烦躁、偏执,多数有暴力倾向,情绪低落,冷漠,没有自尊心,不信任或仇恨成年人,怨恨社会。这些心理障碍影响他们的性格与人格,也影响他们将来融入社会,以及以后的漫长人生。
造成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原因错综复杂,主要有家庭、社会、经济、教育,以及儿童成长的自身原因。其中,家庭贫穷约50%,厌学逃学出走约20%,父母离异或被家庭遗弃约10%,被拐卖诱骗约10%,其他原因10%。
随着亚运会倒计时的迫近,城市流浪儿童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治安、影响城市形象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目前广东城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经过我们的深入调研,发现目前广东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1、珠江三角洲地区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被操控乞讨的犯罪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公安的专项打击和整治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2、全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没有受过儿童教育方面专业训练,对受助流浪儿童的教育效果不理想。
3、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有的欠缺操作性,有的责任主体不明,有的滞后于实践发展等等。现有相关法律在执行方面也有不如人意的地方。
4、流出地有关部门对被送返的流浪儿童安置工作力度不够,返家流浪儿童家庭和监护人教育抚养责任不到位,造成部分流浪儿童再次流浪。
5、目前的救助保护流浪儿童行动是临时性的,缺乏长效机制,常常出现问题反弹现象。
6、现行救助制度实行自愿原则。大多数流浪儿童被成年人看管和操控,并没有独立表达意愿的机会,因此自愿救助原则对于这部分流浪儿童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7、由于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救助流浪儿童的有关部门不能使用公安户籍查询网络,帮助流浪儿童返家的工作受到一定阻碍。
三、五个方面的建议
(一)加强立法,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加大执行力度
1、以立法形式,对未成年流浪乞讨者实行“强制性”救助,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拓展和丰富救助内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细化各个法律主体的职责,加重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2、建立失踪儿童登记网络,通过建立DNA样本库等手段,检测乞讨未成人与操控人的真实关系,对贩卖、租用、拐骗、组织、指使、教唆、胁迫流浪儿童行乞的不法分子,设立严密系统进行监察、立案、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
3、由人大负责,每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法律的工作能力,加大工作力度。
(二)加强公益宣传,倡导社会合力救助
1、倡导社会各界有爱心有能力的人士,积极投入和协助城市流浪儿童的救助和保护工作;以政府为主导,积极整合社会力量,吸纳社区工作者、居民、私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人士,协助开展劝告、引导、护送、找寻、甄别等救助工作,形成政府与社会的救助合力。
2、招募志愿者,组织培训,让他们参与城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公民救助保护流浪儿童鼓励和奖励制度。
3、确定责任部门行使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真正为未成年人的利益代言。
(三)实行强制救助
1、不断丰富和创新救助制度,采取灵活有效的形式,主动出击、及时发现、即时甄别、强制护送流浪儿童至救助站或儿童保护中心,实行一步到位的救助模式。
2、根据受助儿童不同个体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文化知识教育、行为矫治、心理辅导,必要的给予法律援助。
3、征集志愿家庭,在广州、深圳、东莞、珠海、中山、佛山等城市建立寄养制度,将无家可归、无人认领的流浪儿童委托给符合条件的志愿家庭代养。
(四)抓紧推进和完善救助工作
1、多渠道增加投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的救助保护城市流浪儿童的经费保障机制:省财政设立专项工作经费,纳入每年正常财政预算;考虑将救助站建设和改造项目列入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资助范围;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救灾捐赠接受的物资分配;政府倡导有组织的社会捐助活动,等等。
2、 对现有服务救助队伍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救助人员整体水平;吸纳卫生、法律、心理等专业人士加入,建设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沟通能力,并对服务对象真诚、接纳、关怀的高素质服务救助队伍。
3、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开展机构内社工服务,帮助儿童恢复正常心理机制,更好实现自我成长。
(五)加强对城市流浪儿童问题的研究
目前,各级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主要是给予受助对象基本生活保障,发展型服务普遍不够。因此,倡导文化社科理论界、儿童问题研究专家,更加深入研究和探讨城市流浪儿童问题,包括政府的救助制度和方式,以及流浪儿童生长发育、智力开发、心理健康等各个方面的问题。
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