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提案第20100071号
案 由:建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二对半”检测
提 出 人:吴明每(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建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二对半”检测
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入学与就业的尊严和权益
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被拒绝入学、就业的现象我们叫做乙肝歧视,近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了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许多政策,比如2005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2007年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都体现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保护。但实际上,很多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的入学、就业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原因在于他们连体检这一关都无法通过。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这关系到千家万户。温家宝总理指出,就业涉及民生,是天大的事。我们要认真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保障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的权益,为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更大贡献。
近日卫生部宣布,我国将于近期出台有关政策,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入学、就业的限制条件。尽管通过政府和民间多方面的努力,消除乙肝歧视的步伐越来越快,但必须认识到,消除乙肝歧视是一个漫长过程。尤其是多年来,社会中形成的乙肝歧视环境和思维,预示着这项工作需要经历歧视拆迁、认知重建和政策监理等复杂过程。换句话说,返还乙肝患者应有的公平权利,需要三方面努力:一是相关部门的立法保障;二是科学的乙肝知识宣传;三是有效的执法监督。
客观地讲,这些年,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力度来宣传和普及乙肝知识,同时,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对乙肝病毒有了科学的认识。但是,顽固的社会环境让彻底消除乙肝歧视的道路充满荆棘,而如何破除荆棘:首先是取消歧视政策,制定保护规定,消除植根在企业和个人头脑中的歧视惯性。
其次,卫生等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乙肝知识的宣传,让越来越多的人从科学的角度,了解乙肝的真实情况,从而逐步解除对乙肝患者的封锁和抵触,破除心魔的干扰。
最后,监管尤为重要。当然,这里面的监管不光是卫生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更应该联合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形成一个联动的监管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就业促进法》的相继出台后,虽然有很大进步性,但是局限在极少数收益群体;由于现行法律条款并未完全明确禁止对招、用工进行乙肝检测,即使发生了乙肝歧视,作为弱势群体也难以获得有效证据,用人单位用其他理由来拒绝录用或辞退乙肝携带者,乙肝歧视只是由显性变成隐性。且由于缺乏对乙肝歧视的认定和惩罚措施以及执行细则,尤其是面对公务机关以外的广大企业的歧视,使乙肝族沦为弱势群体,艰难地走上漫长而寒冷的人生路,痛苦地挣扎、奋力地诉讼,即使胜诉,往往只能够争回一个与生俱来就该有的尊严。虽然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了导致乙肝歧视的不合理条款,但乙肝歧视现象近几年屡见报端,乙肝歧视案件也逐年增多,同时也造成了社会诸多不稳定因素。由于大部分中国民众长期以来对乙肝传播途径的扭曲认识,其医学知识本来缺乏,另外虚假医药、商业广告的传染性恐怖煽动,民众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因此对乙肝的担心广泛地远离科学而走向恐惧的边缘,致使当前乙肝检测泛滥成灾,这一系列问题是导致乙肝歧视的罪魁祸首。
综上所述,发生乙肝歧视的源头和主要原因是医疗机构肆意进行乙肝检测和泄密乙肝携带者的医疗信息以及人们对乙肝科普知识的匮乏。因此,要彻底杜绝乙肝歧视的发生,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从导致乙肝歧视的源头抓起,做到防范于未然。乙肝携带者入托、入学、入职、在职、婚姻、健康证申请等领域的体检须禁止乙肝检测,否则一切保障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法律法规都将显得苍白无力。另外,主流媒体、医务工作者应担当起传播乙肝科普的主力军,让乙肝科普走进社区、学校、企业。
鉴于此,要彻底扭转乙肝歧视的局面,目前快速而具有操作性地遏止乙肝歧视的措施是效仿《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规定》的做法,我国禁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政策执行的非常好,究其原因,就是对违规的医生给予重罚,重者吊销医生执业资格,甚至现在有立法倾向于提高到刑法追究的高度,这样才能管住医院和用人单位。广东改革开放的排头兵,要开放思想,应率先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两对半”检测的规定》,出台配套文件,禁止各医院和体检机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在入学和就业体检和福利体检中禁止查乙肝,保护好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个人隐私,体检者和泄露者应承担侵权责任,遏止和消灭乙肝。同时,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也要效仿禁止鉴定婴儿性别的处罚力度,将违规检测的责任落实追究到具体的医生和医院,这样政策的执行才有威慑力。
办 法:
建议具体措施如下: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两对半”检测的规定》(讨论草案)
第一条 为了遏制乙肝歧视,促进公平入学、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乙肝“两对半”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两对半”检测。未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乙肝“两对半”检测。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实施医学需要乙肝“两对半”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乙肝“两对半”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两对半”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两对半”检测的理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两对半”检测工作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两对半”检测的检查、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关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如性别鉴定处罚那样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只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两对半”检测的规定》主要核心及思路说明:
核心内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两对半”检测;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两对半”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两对半”检测的理由。
思路:在入学、就业领域无法全国统一体检标准的情况下,无法界定乙肝检测的用途的情况下,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只有肝功能异常或主任医师开单注明医学需要才可以进行乙肝检测,设置这样一个乙肝检测门槛目的是遏制社会上泛滥的乙肝检测,遏制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要求出示乙肝检测报告;同时也规避很多用人单位要求个人主动授权查乙肝的重大漏洞。
这样做并不是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乙肝检测,主要目的是保护占我国人口约十分之一的人群的权益,在支持与反对中间找到较好的平衡点,这是诸多遏制乙肝歧视办法中比较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
提案人:吴明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