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自治组织作为农村环保机构的建议

2016-12-16 23:41:43 来源:广东政协网

19、提案第20100062号

案    由:关于村民自治组织作为农村环保机构的建议

提 出 人:民建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一)理由

1、农村污染严重

农村生态环境不但对村民的利益,而且也给食品安全乃至全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健康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珠三角发展计划纲要》上明确说了要保护生态,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而目前我省农村的生态环境近10年来在逐渐恶化,水污染最为突出,水资源减少,如北江减少了三分之二,土地存在退化现象,几乎所有村民均反映农村存在空气污染,国家环保机构监管基本上失效。

2、村民自治组织作为环保机构的好处

现行环保法主要是以城市为对象制定的,环境保护机构最基层也只是设立在县级城市,并且人员配备不多,农村当然就成了没有环境管理的“公地”了。

村民自治组织作为环保机构的好处具体在于以下五方面:

(1)当地村民最了解他们所处的环境,村民自治组织能够针对村内部资源滥用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地提出解决方案。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较之政府投入提供了一种更加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单纯的政府投入也许可以创建一两个环境管理的典型,但没有足够的财力推广到所有的地区。

(2)村级单位通常是以一定的地域组成的,具有行为方式内部趋同特性,环保意识如果成为村民公德,那么破坏环境的行为就会受到村民的共同鄙弃,因此环保规则比较容易被村民认同和成为共同行为准则。

(3)通过村民自治组织环保管理运行机制,可使原来国家环保部门的一双眼睛变成无数双眼睛,每个污染单位时时刻刻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从环境破坏者和受害者变成每个人都是促进环保的责任者和监督者。

(4)村民自治组织处于村民与政府之间的中介地位,可以有效地协调政府和农村、村民间的利益关系,使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有效地推行,而且可以有效率地协调组织体内各村民的行动。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村民对村委会干部基本上是满意的,我们从调查中可以看出80%以上的群众是信赖村委干部的。

通常每个村的生产、生活习惯具有趋同性,生态特征基本相同,污染特征也相同或相似,比如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腰岭村,全村家家户户生产裘皮服饰,广州增城市黄塘村,全村家家户户生产当地著名特产——香脆可口的“黄头菜”,农业病虫害也是以地区为特征发生的。

在珠三角地区,一些村民自治组织事实上已经行使了环保职能,许多地方以村为单位订立了村民环保公约。垃圾无害化处理是以村为单位,由村民自治组织专人负责将垃圾运输至填埋场,污水处理设施是每村设立一个,由村民自治组织负责管理的,森林的管理也是以村为单位进行的。租用农村土地的企业,是由村民自治组织派专人进行监督,然而由于对废气、废水等污染没有鉴定权利,企业不承认是污染而不予改正,这样企业给农村造成的污染就没办法消除。

农村污染的分散性、隐蔽性决定了国家环保机构的管理存在力不从心之处,还应当发挥村民的积极性,让所有污染农村环境的行为都在国家环保机构和村民环境保护组织的有力监督网下得到控制。

(二)建议:授予村民自治组织环境管理权

 现有法律中却没有赋予它这方面的权利,这意味着我们的村民自治组织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规定,确立村民自治组织农村环境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授予它管辖其所属村域内的环保事务的权力。村民自治组织的环境管理权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八项:

(1)村环境管理规章制定权。指村民自治组织对国家和地方性环保法在本村的具体实施制定相关细节,还可以根据环境法的授权,以规章的形式规定村民及在本村土地范围内的所有人,包括临时路过的人环保行为准则的权力。但是,村民自治组织的环境保护规章不得与国家及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村民组织的规章无效。而且,村民自治组织的规章的内容只能涉及经济制裁,比如违反环保规章的罚款、不符合环境要求的企业的关、停、转、闭等,有关人身强制的内容无权规定,如拘留、刑罚只能由国家有权力的机关来制定。

(2)环境事务处理权。指根据本村的环境规章规定,具体地为在本村地域范围内的相对人设立、变更和取消权利义务的权力。凡是设立的项目可能对本村环境有损害的,村民自治组织有权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3)环境处罚权。指村民自治组织对在本村范围内违反国家和地方性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并且法律规定由村民组织进行处罚的、违反村环境管理规章的行为人实行制裁,对拒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行为人以经济强制执行的权力。如果涉及到人身制裁的,只能申请有关机关处理。

(4)调解和监督权。监督国家及地方性环保法律法规在本村的执行情况,对拒不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或村环境管理规章的人进行批评教育,给本村或村民造成损失的,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出面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追究其经济责任,必要时可以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机构或者有关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村民自治组织可以调解本村村民之间的环境纠纷,责令侵害环境的人停止侵害,要求其赔偿损失。

(5)起诉和应诉权。对侵害本村环境权利并拒不改正的,或者需要赔偿损失的,村民自治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对本村村民或者在本村地域内建立企业、承包土地、工程的行为人,因认为本村的某一具体环境管理规章有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或者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明显违法的,可以以村民自治组织为被告提起诉讼,村民自治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既然法律赋予了村民自治组织农村环境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在其组织内部就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规定制定村级环境保护规章的法定程序,非依该程序制定的规章不得产生法律效力,没有强制执行力。村民作为环境权的享有者,具有“自始至终参与”到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中去的权利。

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