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案第20100109号
案 由:关于建立各级应急医疗救援体系的建议
提 出 人:致公党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一般说来,突发事件引发的医疗风险规避理念具有三层意义:一是抢救任何可以挽救的生命,有效地防止危及生命的疾病进一步恶化;二是密切整合所有关键要素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后续医疗风险出现;三是有效地分配医疗资源与最大限度的降低医疗成本。自从
一、目前应急医疗救援体系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缺乏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统一协调机制,应急情况下各部门责任不清,卫生部门孤军作战。
从中央现有的灾难管理体制看,当前的灾难管理体制呈现高度分割化的特征,每一个部门只对应一个特定的行业或某种特殊的自然灾害。例如干旱和洪涝灾害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管理;工业安全灾难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灾难救济则由民政部救济司组织管理;防震减灾由国家地震局管理;恐怖袭击、民众疏散由国家民防管理办公室来管理。此外还有一个“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再加上农业部、水利部、气象局、地震局等本来就和灾害联系紧密的部门。总之,机构众多、职能交叉、多头管理、分段管理、分行业管理。然而每一个救灾现场都缺少不了医疗部门的身影,医疗救灾和其他救灾工作不同,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抢救病人是争分夺秒的,由于我国的现行应急制度,医疗应急救援体系与包括交通、消防、电信、媒体等体系处于相互独立的状态,各部门之间缺乏相互联系,医疗救灾时必须依赖各地方政府其他部门的协同合作,医疗监控报告信息不能及时报告,医疗信息资源不能实现共享;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孤军作战,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势必影响医疗救灾应急的效率,这是当前我国重大灾害应急管理体系的最大弊端。
(二)医疗应急知识的普及以及演练不够,由于东西部医疗应急能力建设发展不平衡,全国乃至地方的应急医疗标准不统一,演练方案不一致,城乡信息不对称,各地区医疗资源配备不足,医疗应急训基地未建立,应急能力储备较低,应急医疗知识的宣传培训较简单,演练不多,因此在大灾难面前,人民群众没有一点医疗自救措施,增加了医疗救助的成本。
二、提高医疗救治应急能力建设的具体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医疗应急指挥体系的法律及协调体制的建设
医疗应急法律、法规建设是医疗应急能力建设的依据。鉴于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军队以及各相关救灾部门参与救灾等规定或责任不明确,为进一步做好今后救灾工作,加强医疗部门与相关多个部门的协同,需进一步修订、完善包括医疗应急在内的有关应急法律法规,理顺医疗救灾工作管理的体制,明确有关部门在救灾工作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从而提高救灾工作的效率;此外,统一规范发生重特大灾害时法定的联动机制。根据灾情及疫情控制需要,可设立监测与疫情处理、医疗救治、新闻宣传、社区防控、检查督导、物资保障等专业组。各专业组统一由卫生主管单位协调、调动,同时各专业组之间需进行有效沟通,从而提高救灾的效率。
(二)成立国家和地方医疗救灾管理部门
成立一支由国内外、各行业的知名医疗应急研究学者与管理专家组成的国家以及地方医疗救灾管理部门,全面整合国家以及地方医疗救灾管理的机构、职能、人员、信息等分布情况,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灾难应急医疗整合管理体制,使医疗应急协调性体制变为实体性医疗应急安全统一指挥机构,无论发生什么灾害、不论发生在何地,都应统一由该部在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指导下统一布置医疗应急救灾抢险活动,提高医疗救灾的工作效率,并依法赋予该部关于收集医疗情报、训练医务救援人员、教育公共卫生常识等职能,使其面对医疗灾难时可拥有运用一切可用医疗资源和医疗信息的权力。
(三)建立完善的突发灾难医疗应急的监测、预警与报告信息体系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突发灾害的监测、预警与报告等信息体系,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和分析突发灾害的性质、范围、程度及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带来的直接和潜在危害,做好救灾防病工作;建立救灾防病紧急时期的疾病监测和报告制度,以医疗救治为中心,严密监视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态势,强化对传染病、群体性疾病和各种中毒症状的监测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派出专人深入灾区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建立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县、乡(镇)、村级监测点,及时掌握准确的疫情信息,分析其发展趋势,与公安消防等急救部门沟通信息协调联动,保证医疗急救资源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四)建设医疗应急救治培训基地、定期组织专项演练
在有条件的城市建立国家和省级的医疗应急培训基地,通过培训基地的建设,建立我国医疗应急救治的系统理论和技术规范,作为基本常识性知识普及教育,定期演练,使全民对应急医疗有一定的处理常识,从而提高全民的医疗应急水平。
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