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案第20100128号
案 由:关于进一步促进粤台文化产业交流的建议
提出 人:台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并将其作为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粤台经济在交流与合作中取得了互利双赢的成绩,尤其是制造业、IT信息业等,但是在文化产业方面的合作还有很大的开拓空间。
台湾文化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政策、产业模式等,在两岸四地处于领先地位,如台湾的影视制作、音乐制作、KTV娱乐业、表演艺术、游戏产业、动漫产业、出版印刷业、婚纱摄影、运动休闲产业等都发展得很好。目前在台资企业在广东的投资主要有出版印刷、KTV、艺术品等行业,但是总体来说,台资在广东的文化产业投入还比较少。粤台文化产业交流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反观我省台资企业投资文化产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多头管理、政出多门
据了解,台资投资文化产业,按外资管理,必须外经和文化部门批准。外经部门要他们得到文化部门批准,才给予办理手续;文化部门要外经部门的批准,才可以确认其为外资,才给予办理手续,两个部门都要互以对方为前置,结果台商给夹在死胡同里。很难办理许可手续。目前许多文化产业的审批权已下放到市或区,但是台商投资文化产业审批权仍设在省。
2、印刷行业对台资的门槛较高于港、澳企业
2008年7月,商务部分别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关于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以下简称《〈安排〉补充协议五》),规定从
3、部分种类企业不允许台资独资
文化产业在我国还是一个有限开放的产业,很多领域是限制准入的。据了解,目前政策规定台资经营一些文化企业和外资企业一样,不可以独资,必须和内地企业合资。台商为了找到合适的合资企业,降低了投资的效率。有时为了方便,就得用自己的资金,挂别人的名,采取所谓“隐名”投资,成为发生资产被侵占的隐患,阻碍了台商投资的积极性。
4、人才受限
现在文化产业展现出新业态,更注重于智慧的作用,如创意文化产业、文化产业与高科技的结合等等。但我省的文化产业和服务业的职业培训不是很发达,相关人力资源有限。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台资企业在粤投资文化产业的顾虑。
办 法:
一、政府应明确文化产业的统一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解决外经部门和文化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要求对方互为自己前置的不合理情况。尽可能地把台资文化产业投资项目审批权下放给各市,以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深入文化产业领域对台资企业的开放,降低准入门槛。
二、采取积极的引资措施,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台商到粤投资文化产业领域。例如由省文化厅建设广东文化产业网站,提供相关的政策法规信息,文化创意园等文化产业发展的资源信息,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现状数据信息等。由省文化厅组织专人对台资文化产业进行研究,针对可学习、可引进的行业和龙头企业重点引资。
把台资文化产业的优势与我省情况相结合,借台资企业带动发挥我省在文化产业方面的潜在优势。例如在粤西粤北地区引进台资,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引进台资投资动漫产业,学习台湾动漫企业的成功经验,带动我省动漫产业的发展和人才培养等。
三、加强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鼓励职业院校设立和重视有关专业,为我省发展文化产业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对与职业院校共同培养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台资企业给予奖励,如税收减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