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案第20100169号
案 由:关于构建我省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议
提 出 人:民进广东省委员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关于构建我省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议
民进广东省委
《劳动合同法》自
一、《劳动合同法》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一是《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部分条款规定仍不够明晰,存在理解分歧,缺乏可操作性。二是部分行业较难执行统一标准。三是配套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还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四是多重劳动关系和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也缺乏明确规定。
二、中小企业的管理理念暂未适应新法要求,存在隐性劳资矛盾。我省大部分中小企业、私营企业未能及时转变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能适应新的劳动法制环境要求,短期内仍然会增加劳动纠纷的可能。
三、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影响仍然存在。由于我省中小企业抵御金融风险能力差,企业经营面临较大困难,部分企业还存在裁员、降薪、无薪休假等做法。使劳动矛盾更加突显。据调研资料显示,2009年前三季度全省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同比增长达13%,劳动纠纷仍处于高发态势。
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健全,劳动关系诚信度偏低。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纠纷案件免费仲裁,劳动者对一般通过与企业协商可解决的问题都提请仲裁,劳动者随意提出仲裁或诉讼的比例不断增加,请求项目越来越多,恶意维权、滥诉现象时有发生。新法的实施对劳动者过失、劳动者随意离职等没有明确法律责任,对劳动者缺乏约束力,劳动关系诚信度偏低。
五、劳动关系的历史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长期以来,由于企业原因或劳动者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劳动者追溯历史加班费、社保费、经济补偿等问题未能有效解决,给企业造成极大影响。员工离职社保未转移积累欠缴社保费,在新入职后又未能办理参保等问题未能有效解决,不利新法的实施,无法稳定劳动关系。
六、劳务派遣存在问题较多,容易产生劳动纠纷。由于新法及其条例对“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没有明确解释,无规定合同时限,用人单位存在滥用劳务派遣现象。因劳务派遣机构设立的门槛较低,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务派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无法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异地劳务派遣,给劳动仲裁部门增加处理难度,劳务派遣有扩大化倾向。
七、协调劳动关系的力量明显不足。目前我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机构仍不健全,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协调和处理劳动关系的实效不明显。虽然《劳动合同法》已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作用。在实际上部分企业仍未建立工会,已建立的企业工会维权作用也难以发挥,使企业内部未能形成相互平衡、共谋和谐的机制,也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效施行。
办 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
一、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一是对于《劳动合同法》不够明确的内容,我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广东实际情况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或政府规章,明确和细化《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实施细则,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和方法,劳动者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允许餐饮服务、运输、保安、高新软件等行业的企业可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约定违约金等。二是建议省政府提请国家尽快出台《关于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等衔接类法规,建立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信息管理系统。
二、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完善用工管理制度。一是注重向企业员工普法。在企业内部开展宣传培训,让员工准确理解法律法规,避免员工误解误读,提出法外诉求,引发不必要的劳动纠纷。二是引导企业改变用工管理思维和方式,着手制定或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如招聘、合同管理、工资分配、加班、解除劳动关系制度等等,提高企业依法管理和科学管理水平,实现企业持续发展。
三、继续做好金融风暴给企业劳动关系带来影响的防御工作。一是认真研究金融危机影响下劳动关系的新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新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企业裁员,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对企业新增加岗位招用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一定期限的岗位补贴,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二是经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审核,新招用失业人员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减征企业所得税等。三是加大企业发展扶持力度。对困难企业采用缓缴社会保险费或分期缴纳等帮扶措施,支持企业度过难关。四是在金融危机中推行柔性执法。针对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问题,以协调调解为主,对轻微违法企业采取引导和纠正办法,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四、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企业及劳动者诚信网络平台。一是加快劳动监察“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企业和劳动者诚信管理平台,将企业工资支付、使用童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二是建立欠薪保证金(保障金)制度和粤港澳跨地区协助执行机制,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利益。三是对劳动者实行劳动诚信管理,完善用人单位聘用备案机制。借助东莞市成功经验,实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信用证明制度,要求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出具一式三联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信用证明》,提高劳动者职业道德。四是实施欠薪企业和不诚信劳动者社会公布制度和“黑名单”管理制度,有效提高企业和员工的诚信度,有利我省劳动关系持续稳定。
五、尽快解决劳动关系的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尽快出台有关《解决劳动关系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采用“遵循事实、尊重历史”的原则,努力探讨企业历史拖欠加班费、社保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问题解决的新办法,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一是对员工离职社保未转移积累欠费问题,可采用劳动者自愿放弃或全额补缴办法,借助地税系统征收社保费时机,全面规范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二是在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允许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年清”,并将企业经济补偿纳入生产经营成本核算,在企业正常经营的年度,每年向劳动者支付当年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避免企业一次性集中支付巨额经济补偿,减少企业因经营困难甚至支付不力而造成倒闭的风险。三是加强私营企业社会保障监察力度,提高私营企业参保率,有效保障企业员工长期利益,有利我省经济发展。
六、尽快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和监督制度,适度放宽工时限制。建议尽快出台规范劳务派遣的配套文件,细化劳务派遣的具体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程序、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岗位和时限、长期劳务派遣应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适度放宽工时限制和完善弹性工资制度,结合珠三角加工贸易企业较多的实际,订单生产季节性明显的特点,允许部分制造业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批准部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放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36小时加班时间限制,允许企业员工错时加班和休假。
七、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努力推动劳动关系协调发展。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推动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发挥居中协调作用,参照国际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做法。一是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通过工会推进企业内部集体协商机制,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职工普遍关心的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效地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二是推动建立工资可升可降机制,采用劳动市场供求关系调节的通用做法,保留企业对不称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严重渎职行为的惩罚机制和经济补偿约束,避免企业出现怠工现象,使企业内部形成人才竞争,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三是加强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建设,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对误导劳动者,激化劳动矛盾,干扰用人单位正常经营和危害社会秩序的不法分子,坚决予以治理。建议劳动仲裁由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代理,利用律师协会自律管理,促进劳动仲裁处理有序进行。
八、完善协调机构网络,充实专职劳动关系协调机构的力量。一是建立覆盖全省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实现“协调不出厂、调解不出村、仲裁不出镇”,把大量劳动纠纷苗头处理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力度,增强劳动纠纷和侵权事件的处理力量。政府各部门劳动保障、公安、司法、工商、财政、税务等各方协调,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对发生的劳动纠纷采用简化处理程序,尽快予以协调处理。对于进入仲裁的案件采用统一的裁量标准,尽量避免部门处理矛盾。三是加大宣传力度,从各自的角度向劳动者、用人单位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共同做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