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案第20100191号
案 由:关于规范我省农村住房建设的建议
提 出 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地农村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住房建设方面,与新形势下农民的追求和希望相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相比,与各地的整体发展形势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当前我省农村住房建设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既造成了土地资源以及相关人、财、物的大量浪费,也影响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建设施工混乱。农村住房建设均不同程度存在不办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标准低的问题。由于大多数住房属于农民自筹自建,建设处于无序状态,再加上农民建房受经济条件限制,村民建房一户一样,没有统一设计,没有统一标准,住房大小不一,高低不同,致使农村有住房、无新貌。
2、建设用地杂乱。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乱建房屋导致土地资源浪费严重,抢建、多建问题严重,一户多宅,空心村现象突出,许多村庄形成了“空心村”,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3、建设布局紊乱。由于缺少规划,农村住房建设布局混乱,新房大多建在路边村头。另外,多数农民修宅基讲风水,请风
4、公共设施建设滞后。我省农村普遍存在路面不硬、四旁不绿、路灯不亮、垃圾乱倒、污水乱排、电线乱拉、管道乱铺等现象。而且,文化、卫生、体育等配套设施不完善。由于村庄布点分散,这些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存在重重困难。
办 法:
针对农村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加大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力度,改善农民居住环境。
1、政府主导,做好科学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应该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政府主导的原则,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村民参与认同的民主化、公开化原则。
在落实政府主导方面,应尽早出台农村住房建设规范管理的法规,由县市一级政府统筹领导农村建设规划。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规划经费的统筹、规划指导原则的贯彻落实、公共设施的统筹协调、住房样板房的编列设计等。应切实保护耕地,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严格控制用地指标,用地指标必须做到和旧房用地的清理相结合。要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
2、紧扣实际,管好建设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严格依照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尽可能建到中心村的居住区。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控制建造独立式单体住宅。大力推行农房勘察设计制度,依法将勘察设计纳入农房规划建设许可的必要条件。工程勘察费用可以由村、镇,甚至市统筹安排。制订《农房建设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农房规划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竣工验收指导意见》、《竣工验收备案办法》,推行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建立农房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
3、大胆探索,切实解决土地问题。一是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新批地与清理旧村场闲置地相结合,把清理出来的旧村场的闲置地(主要是旧宅基地)按照要求全部置换为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以此作为新批农村住房建设用地指标。二是加强利益引导。农村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应该充分挖掘通过清理旧村场闲置宅基地来解决新建设用地的潜力。运用经济手段,切实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把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成果交还给清理的主体,做到“谁清理谁受益,多清理多受益”,充分调动村民以及村级经济组织的积极性。三是以旧换新,规范新建的房屋用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4、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公共服务。政府应当承担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职责。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责任,理顺各级政府间的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财政分配关系。建议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新农村建设。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和提升农村的交通、饮水、通讯水平,增加农村文化事业投入,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和质量。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和农民兴办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通过土地置换和流转,促进承包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公共设施建设投资投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