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解省属企业职工社保矛盾的建议

2016-12-16 23:41:42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00205

案由:关于缓解省属企业职工社保矛盾的建议

提出人:民盟广东省委会(1)

办理类型:承办

承办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内容:

 

由于历史原因,当前我省各地的省属国有企业(含“驻穗企业”和“非驻穗企业”,下称“省企”)在实施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中,退休职工享受几类不同待遇:一是驻穗企业执行广州市标准;二是部分纳入省统筹管理的非驻穗企业,执行驻地标准;三是部分原实行省统筹的非驻穗企业,执行驻穗标准(下称执行驻穗标准企业);四是部分企业参加驻地统筹并执行驻地标准。这些不同待遇,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因缴费基数(地区职工社平工资)差异不大,养老待遇的差别也不明显。随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经济增速和社平工资差异的扩大,职工参保缴费基数和享受社保养老待遇的差别也在扩大。而且,现行社保政策规定养老金上调以上年度职工待遇社平总额为基数按比例调整,导致不同统筹地区间或同一统筹地区行业间社保养老金绝对水平的差距迅速扩大。

如粤北韶关,驻地省企如有色金属、矿产等行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驻穗标准计发人月均约1800元,而按驻地标准计发的煤炭等企业人月均仅约1100元(已含省财政等补贴人月均约315元)。数百元的养老金差距,对欠发达地区、个人医疗条件和住房条件都相当差的关闭破产企业老职工,生活质量影响很大。面对现实存在的养老待遇差别,他们觉得是政府的“不公”,于是常有“代表”到穗、京等地上访,既干扰相关政府部门、上级公司的办公秩序,也消耗政府大量的人财物等公共资源,成为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20092月,某地暴发了一次较大规模维稳事件,主要起因是2009年我省养老金以定额与定比调整相结合方法上调(即调整额按2008年所在地级以上市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 +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计算)。因驻某地省企执行不同地区标准,省属煤炭企业按驻地标准,每人只月增90多元;而执行驻穗标准企业,月增逾150元。养老金差距矛盾非但未缓和,反而进一步拉大。由此引发上千人上街游行和数十人进京上访的群体性事件。

 

办法:

 

为了缓解省属企业职工因养老待遇不同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建议:

1、先固化后逐步缩小不同企业退休养老金的历史差距。外地省企职工参加养老社保,多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据现有政策,在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目前在这类企业退休职工中,多为实际缴费年限短,“视同缴费年限”长。在视同缴费核定的计划经济时期,煤炭等高危行业的工资(同等级)标准相对较高,若按职工工资相同比例和个人账户积累计算待遇,该类行业养老金应获得相对较高水平。后因各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基数的差异,反而一些过去同样靠工资收入的“驻穗”或执行驻穗标准企业职工,现享养老待遇水平大幅超越同地区的非驻穗兄弟省企职工。这相对于煤炭等高危行业来说,是老职工历史养老金合理标准的“倒挂”。

建议今后进行退休养老金调整时,执行同一地区统一标准,不再扩大驻穗与非驻穗省企的养老待遇差别,并适当向低水平企业老职工倾斜。表面上这降低了少数执行驻穗标准企业的养老金水平、相对照顾了执行非驻穗标准的企业职工,但实质上是对历史偏差的纠正,使之部分地回归历史公平。

2、加快推进省属企业社会保险属地化管理。目前我省以由政府行政命令关闭破产的原省属煤矿为主的第二类企业参保职工约80万人,离退休人员近30万人。退休职工社保由省统筹发放,临时补助费由其上级公司和省国资委协同管理与承担,省财政也还要负担“留守”管理费用。由于企业盈余积累少、生产地点和职工居住地大多远离城区,企业关闭破产后遗留问题特别多,有关社保的维稳工作,还要省、市和上级公司“齐抓共管”。其协调效率和协作管理的社会总成本,远比统一由企业驻地政府和社保机构归口管理要高得多。从全省大局考虑,属地化管理的工作效率、经济成本和社会效果,都会优于省里代管、统管和原企业上级公司参与协管的模式。因此,加快落实外地省企养老保险属地化管理,对降低省企改革成本和维稳成本,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非常重要。

建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将第二类企业作为社保属地化管理的突破口,把管理权限下放到基层,将各项具体矛盾化解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