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类案号:提案第20100218号
案由:关于建立毕业生就业户籍管理新机制,改善大学生就业状况的建议
提出人:卢传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提案背景:
案由:
1、当前大学毕业生初次就业过程中,往往出现就业率偏低,就业面过于向大中城市集中(近三年我省大学毕业生初次就业平均就业率分别为:2007年,88.60%;2008年,90.24%;2009年,88.17%;大学毕业生在珠三角地区及大中城市就业比例约占总体就业率的80%);部分大学生甘于成为城市生活的“蚁族”,而广大城乡基层农村又得不到急需的知识人才补充的不对称就业现象。
2、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归根到底还是过去的户籍管理政策机制,不支持、不适应人才自然流动和合理流动的要求所导致的结果。“一次落户定终身”的落户政策,缺乏户籍随就业关系自由流动的有效机制,打破了在基层就业的大学生的城市梦想,剥夺了他们的向上、外向发展的机会。所以基层就成为大学生就业的“荒漠”,而大中城市则永远是他们追求个人发展和生活梦想的“绿洲”。
3、当前的户籍管理机制既不利于有效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也不利于高层次劳动力的自然流动,不利于“双转移”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落实,长远来看,不利于我省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因此,除了在就业教育中对大学生加强思想品德和责任、义务教育以外,还应当建立更加合理的政策机制,通过针对性开放式的户籍管理,为人才合理流动提供社会保障和政策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好大学生毕业生就业的实际问题;并且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好知识人才紧缺的根本问题.
办法:
建议做法:建立针对大学生就业的户籍管理新机制。
1、凡是本科(部分地区可适当限制到专科)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初次就业时,本人户籍在就业所在地自然落户(当前正在实行的政策,可进一步规范完善)。
2、符合学历条件要求的大学毕业生,个人户籍可以随(多次)就业走向有条件地自由流动,在多次转岗就业中,只要在当地就业服务满五年(或七年,与《条例》规定接轨),并且合法守法,就可以自动落户到就业所在地,这样的机制,不会对城市人口的增长和管理造成压力,又可以保障较高层次劳动力的自然流动,也有利于鼓励大学生到基层服务就业,应该是能为和可为的政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