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楼霸”进行查处的建议

2016-12-16 23:41:41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00226

案由:关于对“楼霸”进行查处的建议

提出人:陈紫芸(1)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关于对“楼霸”进行查处的建议

一、提案情况简介: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的迅猛发展,在不少小区和楼盘出现了这样一类人,被人们称为“楼霸”。他们多是社会闲散人员,经常以不合理的高价强揽、垄断装修材料的搬运工作,以及高层楼盘的吊装业务,甚至以高价强卖水泥、沙子等装修材料而获取高额利润。他们已经成为一个有牢固组织形式,纵横于各小区和楼盘之间,带着一二十个工人和几辆小货车或者三轮车,使用各种强行手段搬运或者吊装等业务,进行垄断建材和装修市场。“楼霸”往往和物业服务企业联合起来不准业主使用电梯,不准业主自己雇人,如果业主稍有不从,轻则耍赖,重则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加,最后业主只能把搬运或者吊装等业务交给他们做,所有材料只能由“楼霸”手下的工人高价送上楼去。事实上这个群体垄断的范围越来越广,业主装修房子的自由选择权一点点被剥夺,有的“楼霸”甚至提供“一条龙”服务,向业主强行兜售高价劣质的沙子水泥及门窗材料。甚至像太阳能、防盗门安装这样的消费市场也成为“楼霸”控制的范围。面对“楼霸”,具体到单个的业主而言,显得太弱势,敢怒而不敢言,常以吃哑巴亏以息事宁人;以及当前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缺位,所以“楼霸”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如果长此以往,必将生成一个社会毒瘤,后果不堪设想。

二、案情原因分析:

据深入调查,“楼霸”在众多小区和楼盘肆无忌惮、畅行无阻,是诸多“潜规则”为“楼霸”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楼霸”之所以能形成,核心是由于“楼霸”与物业服务企业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利益链条。物业服务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只关心电梯等物业的维修成本,因此借口业主装修不得使用电梯。另外,有的物业服务企业与“楼霸”同流合污,共同分享利益。“楼霸”一般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数目不菲的管理费,其他搬运人员要想自由出入并自由揽活,势必会受到“楼霸”或物业服务企业的阻挠。因此扭曲了市场自由选择,公平交易的规则,由“楼霸”说了算,来确定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办法,并不开具发票,加大了业主的居住成本,增加装修负担,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由于“楼霸”是近几年出现的新事物,几乎没有什么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可供执法部门参照,导致各执法部门为避免出现执法无据的尴尬而互相推诿,业主投诉无门,只得屈服于长期形成的“行规”而无力抗争。况且,不少业主出于“花钱买平安”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指证或不提供线索,致使有关部门查处取证难。“楼霸”现象背后,无疑凸显了一些部门公共事业监管职能的缺失。

 

办法:

 

三、对提案的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情况和成因,本人提供如下几点建议,以遏制此类事态蔓延,还民众一个和谐安宁的小区生活环境。

(一)建议加强立法和规制,不断规范小区和楼盘的装修搬运市场。

1、明确公安、工商、价格、税务、行政执法等各个职能部门执法权限和职责。对扰乱小区秩序等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由公安管理;对无牌无照经营的查处、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由工商管理;对搬运市场的定价及查处等,由价格管理;对偷税漏税的查处等,由税务管理;对违法搭建搬运设施的查处等,由行政执法管理。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和规制,让执法部门执法有据,业主投诉有门,避免互相推诿。

2、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行为,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禁止无资格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小区和楼盘。严禁物业服务企业与任何装修搬运企业签订搬运协议,严禁物业服务企业强制指定消费、强买强卖或利用垄断驻点优势指定装修搬运企业,严禁物业服务企业向装修搬运企业收取“进场费”、“驻点费”等任何费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追究其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取消其项目招投标资格、资质降级、罚款、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在诚信档案系统中记入不良记录。

3、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装修搬运提供便利,并不得巧立名目向业主和装修搬运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装修期间,应积极为业主提供密闭的车辆、包装箱等便利条件,既要方便业主装修,也要维护好电梯等公共设施的使用安全。对业主或房屋使用人选择的装修搬运企业不得故意刁难和阻挠,保证所有的业主有自由选择搬运企业、搬运方式和自主购买装修材料的权利。

4、设立物业服务领域内装修搬运企业资格准入制度。目前小区和楼盘内出现“楼霸”与装修搬运企业无资格准入,缺乏监管不无关系。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对有一定注册资金、有一定固定人员的装修搬运企业进行培训后实行资格认证,只有具备一定资质的企业才能进驻小区和楼盘从事装修搬运业务。同时,严禁装修搬运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搬运协议,强制业主装修及搬运。如有违反,视情节给予取消其项目招投标资格、资质降级、罚款、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在诚信档案系统中记入不良记录。

(二)建议物业服务企业,装修搬运企业针对出现的问题自查自纠,对高价强揽、垄断等行为自觉整改,主动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重塑装修搬运形象,减少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建议公安、工商、价格、税务、行政执法等执法职能部门联合行动对全省小区和楼盘物业、装修搬运市场进行专项查处。对非法吊装、搬运和买卖装潢材料现象的小区和楼盘进行集中整治,对私自架设的吊装工具予以拆除,对“楼霸”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雇佣的工人进行批评教育后予以遣散,构建文明、和谐、有序的小区。

(四)建议小区成立业委会集体抵制“楼霸”。业主委员会可以规定拟在小区和楼盘从事装修搬运的企业必须先在其登记备案,还可以通过一系列周密的管理制度来确定搬运物的价格的顶线或者底线,通过顶线和底线的双重限定,充分保护业主及装修搬运企业的各种合法权益。

                                                                提议人:陈紫芸

                                                               00年一月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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