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类案号:提案第20100228号
案由:建议广东省公安厅发出的“港澳居民回内地通行证”实行号码终身制
提出人:陈有海(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香港工联会内地谘询服务中心(下称中心)近年收到不少港人求助的个案,据反映,随着粤港两地交往增多,香港人回内地工作、学习、经商越来越多,不少香港人在内地购置了物业、经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在银行开设了户口,但有香港人要出售所购置物业时,办理更换工商营业执照时,在银行办理更换银行户口时,往往出现原回乡证号与现时所持回乡证号码不相同而被拒绝一概不予办理。举一个例子,一位港人在内地购置了物业,当出售物业时,房管部门却以其回乡证号码与买入该物业时登记的回乡证号码不相同为由,拒绝替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经中心查证,求助的港人曾经於2009年3月更换过已满十年有效期的回乡证,但是新回乡证号码则与旧的回乡证号码有所出入,其分别在於回乡证号码最後的数字有所不同,例如旧的回乡证号码是:(H12345678900),而更换的回乡证号码却是: (H12345678901) 。
其後经过深入了解获知,广东省公安厅在更换回乡证时,会根据持咭人更换回乡证的次数(包括到期续领及遗失补领)而更改号码上之尾数,即是第一次办是(H12345678900),第二次办则是(H12345678901),第三次办则是(H12345678902)。现在唯一解决的方法是证件持有人要回到香港中旅社申请出具一份证明书,而费用则是港币二佰元正,而该份证明书还需要到香港律师事务所办理公证手续,又要花上一笔费用,才可以回内地办理有关手续。这为港人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港人对此问题,反映强烈。
随着港人旧的回乡证陆续到期而需要更换为新的回乡证,回乡证的号码不同将严重影响港人在内地买卖物业、开立银行户口、办理工商登记等事项的便利性,更甚的是有机会直接影响港人在内地进行诉讼的权利及义务。因此香港工联会内地谘询服务中心希望通过本人,向广东省政协反映这个问题。
办法:
广东省公安厅发出的“港澳居民回内地通行证”是香港人回内地唯一的身份证明,为了方便香港人在内地工作、经商和生活,建议广东省公安厅在发放回乡证时,应借监香港身份证的模式,实行号码终身制,即使回乡证到有效期,需要换领新的回乡证,号码亦不改变。如需记载换领次数,广东省公安厅可以采取灵活的工作方式如在电脑或在回乡证的某个位置显示领取回乡证的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