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类案号:提案第20100291号
案由:关于加强节水管理 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建议
提出人:焦太山(共1名)
办理类型:承办
承办单位:省水利厅
内容:
水是生命之源,也是人类一切生产生活行为得以施展的最可宝贵的要素资源之一。尽管地球四分之三的地表被水所覆盖,但淡水资源只占总水量的2.53%,能供人类直接取用的淡水更是仅占0.22%。随着人类对大自然干预行为的增加,自然水体遭到了日益严重的污染,可供直接取用的优质水量日显短缺。缺水已经是各国面临的一个现实的世界性危机,水资源安全也是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我国淡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不过
办法:
对节水提出如下几点的建议:
一、增强水资源忧患意识,广泛深入开展节约用水的社会宣传,鼓励公众参与 。
当前全面推进建设“节水型社会”存在政府热,社会、民间冷的现象。我省水资源短缺和用水浪费并存,节水意识薄弱,一些地区用水浪费现象惊人,水资源利用程度很低,用水效率和效益很低。不少企事业单位和市民对于水资源的宝贵和日显紧缺的形势缺乏足够的认识。许多工矿企业单位至今仍在采用传统的粗放式生产工艺流程,万元产值耗水量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先进水平。生活用水也浪费严重(以广州市为例,生活用水每人每天平均达
二、加强法规建设使节水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为节水型社会的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水资源短缺的警钟已经敲响。在人类应对挑战和危机的各种行为中,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最具有根本性,可降低不确定性,节约成本。目前,全国不少省市和地区都在制定或已实施了节水法律法规,其中我省深圳市更是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推动节水,在2003年就推出了《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把节水工作提高到法制管理的高度,用节水法律来约束规范人们的用水行为,开创了我国节水工作的先河。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快全省各地区的节水立法步伐,制定立法时间表,通过加强法规建设使节水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道路。
三、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用水产品的管理,大力推广节水型产品。
在全省范围内加快淘汰非节水型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产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安装使用节水型设施和器具;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相应的鼓励优惠措施,积极推进再生水、海水、微咸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强海水淡化研究;各供水企业和各用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用水设备和设施、器具的管理、维修、保养,及时修复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现象,降低管网漏失率;洗浴业、游泳场馆、水上娱乐业等行业,应当制定有效的节水措施,采用循环用水设施和节水型器具,降低经营用水量等。
四、合理利用价格杠杆,推行用水阶梯式收费。
对居民和用水单位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实行分级累进加价。参照深圳市实施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三级定额阶梯水价机制,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广,按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标准(目前,深圳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三级定额阶梯水价,深圳居民每户用水的定额为
五、立法节水让浪费付出代价。
推广深圳市有关节水法律规定,让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付出代价,以达到节水的目的。如深圳市的《节水条例》对违反节水法规的处罚包括:生产、销售或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和省、市政府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产品,被相关部门责令整改但逾期不改的,将处以五万到十万元人民币罚款;擅自开采地下水的,也会被处三至五万元罚款。
希望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节水工作,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为我省争做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努力建设科学、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