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重视在粤华侨投资权益保护的建议

2016-12-16 23:41:41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00314

案由:关于进一步加强和重视在粤华侨投资权益保护的建议

提出人:袁泉(1)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省侨办,省外经贸厅,省司法厅

 

内容:

 

    一、加强华侨投资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华侨投资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连续30年保持年均13.4%的经济发展速度,连续24年经济总量居全国首位,连续23年外贸进出口总额居全国首位,连续18年财政收入居全国首位。2009年全省生产总值达到39081.59亿元。这些数据充分表明,我省已成为全国最具经济活力和投资经营优势的地区之一。这一成绩的取得除了归功于中央改革开放政策和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之外,也与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的贡献密不可分。广东的海外关系在全国来说可能是最多的,全省有海外侨胞、港澳同胞3000多万,归侨侨眷2000多万。改革开放以来,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在广东的投资累计超过1200亿美元,占广东全省利用外资总额的2/3。全省接受过上百个国家和地区海外乡亲的捐赠,其款物折合人民币超过450亿元。可见,我省是我国名副其实的侨务大省,是“侨力助国”的最大受益者,特别是华侨投资(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投资,下同)一直是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推动力量。

    (二)进一步引进华侨投资潜力巨大

    2008年世界华商发展报告》估计世界华商总资产达2.5万亿美元,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华侨华人约1000万人、专业人才约250万人。可以说,海外侨胞、港澳同胞今后仍将是我国引进资金和人才智力的重要资源宝库。特别是随着我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广东对海外华商的投资吸引力将进一步加大,引进华侨投资的空间和潜力很大。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我省的未来发展中,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将依然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始终是我省建设发展的重大优势和重要力量。

    (三)华侨投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回国发展、返乡投资,往往不仅是拓展事业的需要,更是支持祖国、服务家乡、促进家乡繁荣进步的爱国爱乡之情的具体行动。同时,由于海外侨胞及其企业在外国主流社会有一定的影响力,其在我国投资发展及权益保护情况受到外国主流社会的关注,对外商投资具有一定的带动和指向作用。如果我们对华侨投资保护不到位,华侨投资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几家企业、一些资本的得失进退,更重要的是会挫伤海外乡亲的爱国爱乡热情,甚至影响侨心向背,影响外商来粤投资的积极性。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华侨投资的特殊性,不能将其简单等同于一般的外商投资。

    综合上述,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无论是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持力量,华侨投资也是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爱国爱乡热情的具体体现,加强在粤华侨投资权益保护很有必要,也十分重要。

    二、我省对华侨在粤投资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后,我国就一直很重视对华侨及港澳同胞在华合法权益的保护,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涉侨经济案件协调处理工作暂行办法》(国务院侨办)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了更好地实施上述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我省和有关地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还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主要有《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广州投资优惠政策》、《广州市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惠州《关于鼓励外商在惠投资兴业的若干规定》以及《投资鼓励政策》等。同时,各地各部门认真处理在粤华商投诉,省侨办还会同省司法厅等部门成立了“侨资企业律师服务团”、“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加强了对华侨投资权益的保护。这些地方性法规、投资政策及有关工作,为华侨来粤投资营造了较好的法制环境,对鼓励和吸引华侨来粤投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客观言之,当前我省对华侨在粤投资权益的保护力度仍然不够大,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华侨投资保护立法相对滞后。

    我省至今没有关于华侨在粤投资权益保护的专门法规,对华侨投资保护的相关法律性、政策性的内容散见于各种投资优惠政策中,没有完善、系统的维护华侨投资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在这方面,我省也滞后于兄弟省份,目前福建、浙江等沿海省份已着手开展华侨投资权益保护立法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效,辽宁、海南、四川等省级行政单位也颁布了吸引侨资的相关法规条例。我省在华侨投资权益保护立法上的滞后,与我省作为全国吸引华侨投资最多的省份、与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的需求是不相适应的。

    第二,涉侨投诉协调服务机制不健全。

    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及法院等单位,但当前我省既没有专门的侨商投诉处理机构,也没有形成政府主导、跨部门的涉侨投诉协调服务机制,协调处理华商投诉效率低、力量不集中,影响力对华侨投资保护的力度。

    第三,侨商投诉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随着华侨在粤投资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我省侨商投诉、侵犯海外华侨权益的纠纷也在逐年增多。据统计,2001年至2006年间,广东省法院共审理涉侨案件951件,其中民商事案件905件。其中有些侨商案件久拖不决,有些虽然有了最终判决,但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至于侨商投诉的案件,自去年的金融危机以来,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如何及时、有效地解决这类问题,已经成为我省华侨投资保护的当务之急。

    第四、一些侵犯华侨投资权益的问题久拖不决。

    多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在招商过程中重引进轻服务、重承诺轻兑现,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人的频繁更替,使得华侨投资主体当初被许诺的一些优惠政策,难以得到兑现。在与侨资企业合资、合作中,有的地方只图利益共享,不肯承担风险;部分合作方企业负责人不依法办事,不信守合同,重大问题甚至不通过董事会,侵犯了侨资方的合法权益;有的侨商在办理土地、房产手续时困难重重。比如,广州市花都区于2004年引进西班牙华商来当地投资建设欧洲工业城,后由于国家土地政策调整等原因,至今无法办理土地证,阻滞了该侨资企业的发展。这些长期积累下来的侵犯华侨投资权益的问题久拖不决,在海外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挫伤了侨商来粤投资的热情和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还导致了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办法:

 

    三、加强对在粤华侨投资权益保护的具体建议

    (一)尽快制定出台保护华侨在粤投资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建议我省先行先试,将制定华侨投资权益保护的地方法规纳入省人大立法事项,尽快展开立法工作,争取尽快出台。在立法过程中,既要注意保护华侨投资、企业运营中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也要充分考虑保护华商在粤工作和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落实,如人身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等,使这部地方性法规具有系统性、全面性和超前性。

    (二)建立健全涉侨投诉协调工作机制

    建议各级政府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外经贸、侨务、司法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及法院等单位参加的涉侨投诉协调工作机制,加大协调力度,形成高效的协调解决侨商投诉机制。建立健全以政府侨务部门牵头的“五侨”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联动机制,统筹好涉侨部门的资源和力量,发挥好“五侨”合力和积极性。

    (三)进一步加强投资营商环境建设

    建议成立由外经贸、侨务、司法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研组,对当前我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多年积累的侵害华侨投资权益的问题展开全面调研、清理,从尊重历史、凝聚侨心出发,着力予以解决;不断改善投资营商环境,完善政府服务,营造更有吸引力、更有凝聚力的投资营商环境。

    (四)充分发挥政府侨务部门侨法执法主体作用

    建议在各县以上侨办增设“侨商投诉协调中心”或类似机构,专责处理侨商投诉,真正做到侨商的困难“有人听,有人管”;充分发挥省和地方“侨资企业服务律师团”、“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的作用,加强对侨资企业的法律服务。

    (五)发挥好侨商组织沟通侨资企业与政府的独特作用

    建议各地大力支持推动“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等侨商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侨商组织沟通侨资企业与政府、反映侨商心声的独特作用,使之成为反映侨商意见和要求,帮助侨商排忧解难,促进侨资企业发展的重要平台。

    总之,在世界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带来许多不利影响的背景下,只有做好维护华侨投资合法权益工作,才能更好地培育和发挥侨力,发掘利用好海外侨胞、港澳同胞中丰富的人才智力和资金资源优势促进我省新一轮发展。

    (本提案由吴锐成委员与本人共同商议、执笔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