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类案号:提案第20100348号
案由:关于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批与劳动用工状况密切关联的建议
提出人:李少梅(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三十年来在取得了举世目的经济成就,但同时也产生了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群体的收入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速度的现象。时至今日,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重“效率”而枉顾“公平”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建筑市场的乱象、分配的不合理问题,正是这种公平缺失的体现。
事实与理由:
一、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与施工能力脱节,是造成建筑市场乱象的根源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对各个资质等级的工程施工企业,明确规定了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人数和专业技术等级,但对于工程施工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施工队伍,规定中没有一字提及。造成绝大多数的所谓特级、一级企业,甚至没有一个地盘建筑工人。这样,其承揽下的工程项目必然需层层转包,其结果是产生了一个利用手中的资质等级牟利的食利阶层,一个靠榨取农民工血汗养肥自己的寄生阶层。层层转包的结果是摊薄了施工利润,包工头必然以忽视安全保护、甚至偷工减料来保证自己的利益。位于利益链末端的包工头,分包工程以后再临时拼凑施工队伍开展工程作业,这些实际从事工程施工作业的农民工,多数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工程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难以保证,施工企业的技术进步也就无从谈起。同时层层转包也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建筑施工企业没有施工工人,爆破公司没有从事风钻爆破的施工人员,环顾当今世界,此种怪象仅中国独有。没有施工人员的工程施工企业,如同没有民众的国土不能称其为国一样,没有施工工人的企业也不成其为建筑施工企业。
二、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混乱的状况是造成职业灾害频发的重要原因
建筑施工企业没有自己稳定的施工队伍,工程施工靠层层转包和临时聘用农民工,而这些农民工往往没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为赶工期、赶进度,为追逐利润,包工头会忽视安全生产,造成大量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问题。这些企业利用工程转包,不与从事工作的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不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从而逃避法律上的责任。一旦出了问题,找不到相应的责任主体。2009年以来先后发生的湖南耒阳籍、张家界籍农民工在深圳建筑工地从事炮工工作,要求进行职业病鉴定和赔偿的事件成为新闻关注的焦点问题,但处理这些事件的一个难点是因为大多数工人无法提交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三、现行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管理制度,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揽了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不与建筑工人建立劳动关系,而是由包工头临时组织人员施工,往往一个有上千人工作的大型工地却只有几十个管理人员签订有劳动合同、购买了社会保险。大多数在建筑工地工作的农民工不能享受到按规定应当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拖欠工资、克扣加班费问题经常发生。发生工伤事故时得不到赔付问题也频频发生,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劳动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在员工名册和工资表与劳动合同一致的情况下,要么不了了之,要么无能为力。
办法:
建议:
建筑工人是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主体,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五十年代李瑞环等建筑工人的英模代表走上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岗位的事迹为人民所熟悉,工人阶级主人翁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弘扬。但现在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建筑工人的空心化倾向日趋严重,建筑工人的主体----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劳动报酬问题突出,在创建和谐社会、共享型社会的今天,为我国经济发展、为城市建设、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辛勤劳动的建筑工人的劳动保护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不能再让农民工流汗、流血再流泪了。为此,我建议:
一、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在审批建筑施工企业等级资质时,应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队伍状况制订量化指标,对各等级资质的企业,规定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工程施工队伍,不但要有数量要求,还要有相应的专业技能等级要求,促使企业与工人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并提高工人的专业技能。
二、严厉开展建筑施工工地的劳动监察。农民工与包工头的关系并非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对在工地施工的建筑工人,均应视同该工地中标企业的员工,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律视为非法用工予以处罚。事实证明,企业只有与劳动者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才有动力重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重视员工权益,减少职业灾害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能,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施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