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110016号
案 由:关于促进我省农业企业科技创新,实施支持政策重大转型的建议
提 出 人:农工党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一、农业企业成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是国际主流趋势
从国际发展来看,目前发达国家农业应用型科技创新的70%左右来自于农业企业。农业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作为一种主流趋势不是一时兴起,也不是某个阶段的暂时现象,而是符合了农业科技发展方向的基本主流趋势。
二、当前我省农业科技创新的基本架构及农业企业科技创新的窘迫处境
(一)当前我省农业科技创新的基本架构
我省农业科技创新直接源于整体的国家法规和政策的制度安排,直接脱胎于过去的计划经济,看重体制内的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而严重忽视农业企业的重要作用。我省现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实际上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单向的结构:政府居于核心地位和第一层次,第二层次是体制内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而农业企业则尴尬地居于第三层次,这种结构极大地妨碍了农业企业成为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
(二)当前我省农业企业科技创新的窘迫处境
1、目前我省农业科技创新的结构性弊端主要表现为:
以政府主导的体制内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虽具有强大的科技研发能力,但其成果距离市场较远,往往费效比很差,不能形成有效生产力,而且市场化导向不够、科技创新的市场细分不足、公共的研发资源存在歧视性使用等。
2、我省农业企业科技创新基本状况表现为:
(1)科技创新能力普遍较弱。据统计,至2004年,我省共有农业企业14255个,但实现的增加值仅为20.68亿元,且利润总额不到6亿,平均每个企业全年仅实现了4.2万元利润,平均每个月仅有3500元利润,农业企业经营的粗放型特征明显。
(2)科技创新人才严重匮乏。2005年,我省的105家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中,拥有博士学位的科技人才一共仅155人,仅占职工总数的0.2%,拥有硕士学位的占职工总数的0.7%,大专以上的工作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6%。
(3)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较弱。目前,我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约为51%,虽高于全国的30%-50%,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的70%-85%相比差距甚远。
(4)科技创新主体结构不合理。目前我省有29家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包括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在内的全部农业企业中,截止到2007年末,在我省农业企业中建立有技术创新中心的仅58家,在这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业企业就更少了,能真正独立从事科技创新和开发的企业,估计只有约二十几家。
(5)科技创新投入严重不足。2005年,广东全省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强度仅为0.26%,不到美国2002年农业科技投入强度3.0%的十分之一,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而且还低于2005年全国农业科技投入强度0.53%的平均水平。
办 法:
一、面向农业企业设立省级科技创新财政专项
鉴于农业企业科技创新对于农业发展全局具有深远的重大影响,可以考虑像国家设立财政专项、科技专项那样,由省政府设立面向农业企业的科技创新专项,主要以基金形式,专门扶持农业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在“十二五”时期,该项专项的基金规模应在10亿元规模以上,长远规模应在50亿元以上。该专项的设立可以起到投资少、见效快、长远意义大的效果。在制订和实施该政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明确农业企业科技创新专项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涉及农业发展中有关种植、养殖、农机以及农产品储运等方面重大和关键技术,对专项支持的重点方向和范围要加以明确界定,提高支持效果。
2、制定详细的筛选标准和条件。建议分别从企业生产规模、主导产品、生产经营状况、研发机构建设、创新绩效、企业产权及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综合考虑,制定支持标准,把最需要支持、支持预期效果最好的企业作为支持对象。建议对年销售收入分别在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及10亿元的农业企业进行分类扶持,并分别制定不同的支持标准。
3、对所要扶持的农业企业,根据不同的企业规模、处于不同的领域,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扶持。比如对于一些起步较晚、创新水平较低的企业,政策可以侧重在无偿资金补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面;而对于已经具备一定科技创新实力的企业,则更多在提供优良制度环境和服务方面。
二、完善和加大现有专项中涉及农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虽然,国家没有针对农业企业科技创新的专门政策,但在国家的其他许多科技和发展政策中,都有所涉及到农业企业科技创新的条款,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检测管理、农业综合开发中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农业科技跨越计划等。这些项目中虽然都一般性地涉及到了对农业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但并没有规定对农业企业如何进行支持,更没有明确规定支持的具体内容和细化的政策措施,因此,农业企业的科技创新受其的正面影响并不显著。
为此,我们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各种专项及其政策基础上,在地方性实施办法中,完善和加大对农业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支持力度,以变通或更为灵活的方式,对现有各种专项的不同执行项目中,明确和划定支持农业企业科技创新的具体政策内容以及硬性的资金扶持比例。
1、明确支持农业企业科技创新在项目以及资金数量上的比例。通过综合平衡,可将农业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的比例划定在15%左右,资金数量比例划定在10%左右。
2、明确支持农业企业科技创新的具体内容和主要方向。重点对农业企业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建设进行倾斜,解决技术创新平台问题。
3、加强对农业企业项目运行情况的及时总结和相关政策的及时调整。
4、加强对农业企业科技创新活动一般规律的研究,结合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遴选条件较好的农业企业承担相应项目,把其打造成解决问题的主力军。
三、着力建设为农企科技服务的公共平台
由于农业企业普遍存在着基础弱、底子薄、条件差等问题,政府需要在其创新的软环境提供服务,要在如何为企业提供高效的技术信息和服务上多做工作,通过建立具有公共性质的技术服务平台,弥补其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
在这个公共服务平台上,要引导和帮助农业企业逐步以自身为主体,开展与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联合课题组,解决自身实际科技问题,快速提升自身科技创新实力,以便创新成果的就地转化。为此,全省应在宏观层面上加强科技服务平台的建设,特别是要在每个地区都要建立起具有区域性、行业性的科技服务平台,努力为农业企业科技创新提供高质量的科技服务。
四、创造性解决农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实际抽样调查研究数据发现,农业企业对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因此,当前创造性地解决农业企业科技创新的优惠税收政策具有重大意义。建议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工作:
1、对农业企业科技投入允许进项税额抵扣
对农业投入物(尤其是农业科技投入品)的进项税额实行充分抵扣或加计抵扣,允许企业将自行研发或购买的特许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等所含税金按一定比例实行10%的扣除,以促进农业企业科技投资,增强技术改造和成果应用能力。
2、将农业科技税收政策的优惠环节进一步前移
科技创新需要大量的事前投入和前期积累,但这些经费投入并不意味必然的研发成功,所以积累和研发环节是最需要税收扶持的。目前,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生产和销售环节,这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如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等,而针对研发环节的税收优惠主要是科技“三新”费用的加计扣除。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科技创新优惠中增加了加速折旧、创业投资优惠等新内容,科技税收鼓励的环节有所前移,即从注重结果逐步转向侧重中间环节。但这对于农业企业的科技创新来说仍然不够,由于农业科技研发时间长、风险大,因此税收优惠环节更应充分前移,且需要进一步扩大投入环节的税收抵扣。可以考虑鼓励设立投资基金,允许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新产品试制费等比照免税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对农业企业税后利润的科技投资实行退税制度
对农业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科技创新的,视为增加注册资本金。对投资于农业高新技术项目的研发项目,经审查批准后允许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4、扩充农业科技税收的税种体系
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孵化器、农业科园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年限的免征房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农业高新技术业和高新项目承受房产、土地免予征收契税;涉技术合同免征印花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