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110085号
案 由:关于大力推进我省污水厂污泥处置的建议
提 出 人:致公党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的不断提高,剩余污泥产生量也急剧增加。而未经恰当的处理处置的污泥进入环境后,直接给水体、环境空气和土壤带来二次污染,不但降低了污水处理系统的有效处理能力,而且对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构成了严重威胁,成为新的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
一、污泥的特性
污水厂污泥是指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絮状体,它含有大量水分、丰富的有机物及N、P、K等营养元素,同时还含有重金属、病原菌、寄生虫卵等难以降解的有毒有害物质,如果任意排放不加处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污泥有机物挥发分越多, 污泥稳定性越差;污泥含有丰富的营养物质,但城市污泥中重金属含量高,直接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泥, 会对农田造成污染,进而通过农产品影响人类健康,即使制成肥料,也会对土壤造成污染,而且污泥制造的肥料肥力小、氮过剩,经济效益不高。由于生活污水厂污泥的上述特性,对污泥有效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具有较大的难度,而且大部份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投建时没有认识到污泥处置的必要性,造成资金、技术、土地等方面投入不足,因此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出路不畅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我省污泥处理处置的情况
截至今年上半年,我省共建成污水处理设施275座,日处理能力1498.24万吨,2009年全省污泥产量为213.6万吨,今年预计全省将产生污泥255.5万吨。而估计至2020年,我省城镇污水处理以2803万吨/日计,每天污泥产生量将达到18696吨,年产量将达到682万吨。如此庞大的污泥量,如果不能科学地进行处理处置,将成为严重影响我省生态环境的一大污染源头。
城镇污水处理厂在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COD 减排作用,我省在十一五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与处理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污水处理系统日趋完善,而污水处理的生成物——剩余污泥却未得到有效、安全地处理和处置,已成为影响污水处理行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瓶颈”,直接影响城镇污水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和污水处理效益的发挥。这主要是在污水处理厂建设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剩余污泥的产生和出路,造成在选择污水处理技术上重视污水处理、忽视污泥处理处置。我省现在普遍采用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有产生污泥量大、污泥稳定性差的特征;而且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中较少考虑对剩余污泥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因此,我省生活污水处理的污泥产生量大,污泥无害化处理比例较低,污泥处理处置形势比较严峻。以省环保厅提供的2008年数据为例,我省污泥处理填埋(包括卫生填埋和非卫生填埋,具体比例不明)占69.86%,堆肥占8.93%,建材制砖2.79%,仍有18.43%的污泥处于简单堆存的状态,更有污泥处理企业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泥直接倾倒于江河或近海之中,造成极大的环境污染隐患。可以看出我省污泥处理仍以脱水后填埋为主要方式,普遍采取在污水厂进行简单的末端处理,即设置机械压滤或离心装置,将污泥的含水率处理至80%左右,然后外运,以填埋、堆放方式作最终处置。
近两年我省在污泥处理工作有所提升,填埋的处置率逐渐降低,在深圳、中山等城市开展的污泥规范化处置和资源化处理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因为总体上缺乏规划、监管与投入等诸多原因,污泥的处理处置尚存在着诸多问题。目前大部分城市都把脱水作为主导污泥处理工艺,而像深度脱水、消化、干化、焚烧等稳定化程度较高的处理方式却应用较少,造成了污泥处理形式单一,减量化、稳定化程度较低等现象。
我国东部发达省份在污泥无害化处理工作已经走在我省的前面,如江苏省在几年前就提出到2010年要实现全省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浙江省也提出到2012年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率85%,到2020年达到100%。相比之下,我省的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明显缺乏力度,现亟待加快我省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工程的建设步伐。
三、我省在污泥处理处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污泥处理处置起步较晚,污水处理厂规划设计普遍存在着重污水处理,轻污泥处理处置的倾向,目前我省污泥处理处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各级政府对污泥处理处置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系统规划和协调。
各级政府普遍对污泥潜在的二次污染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更没有把污泥处理处置看作是污水处理的后续程序,污泥处理投资不足,处理设施建设滞后,除深圳、东莞等少数城市外,大部分地区都没有编制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污泥处理涉及到的农业、园林、物价、科技、水务、市政、环保等相关部门协调不够,没有形成有效合力。
(二)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不够,缺少有效监管措施和手段。
污泥处理处置的各环节的标准尚不完善,保障性政策尚不到位,推行标准和手段还不完备,鼓励与惩罚性法规没有建立,致使污泥处理处置停留在一种无序的状态。由于污泥规范化处理成本较高,其利用价值不高,随意倾倒的投机风险很大,也给监管带来许多挑战。
(三)污泥处理处置责任主体不明确,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投入少。
按照2009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和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中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但是往往以污泥资源化为借口把污泥处理处置的责任推给了市场,对污泥的处置工作推动力度不够,缺乏相应的经济优惠扶持和激励政策,没有形成多元化的污泥处置投资体系。在污泥处置费用未落实的情况下, 单纯以污泥的资源化利用来极力推动污泥处理和处置工作是不现实的。
(四)污泥处理不规范,技术水平落后。
与污水处理相比污泥处理严重脱节,存在处理率低、工艺不完善、技术单一、装备水平落后、处置保障率低等问题。尤其是无害化处理和稳定化工艺普遍还不具备,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处理不彻底,许多污水处理厂根本没有考虑后续的污泥处理问题,大部分污泥浓缩、压滤脱水后即外送填埋,缺少污泥消化、发酵、干化等减容、减量以及稳定化处理过程。
四、大力推进我省污泥处理处置的建议
污泥处理处置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大环境问题,污泥处理处置也是是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建议如下:
(一)贯彻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无害化为主导、以资源化为方向来确定我省污泥处理处置的思路。
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上出台污泥处理处置政策。其目的是为了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原则,指导各地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促进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避免二次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和污泥资源化利用。因此政府有关部门须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的重要性和其对环境影响的安全性,明确污泥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污泥和污水并重”的观念,加快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采取集中处置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责任主体,切实解决好我省污泥污染的防治问题。
(二)将污泥无害化处理率100%的目标纳入我省“十二五”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再进一步纳入节能减排考核指标。
随着我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深入开展,我省的环境保护也进入到新的阶段,对我省的生态环境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污泥无害化处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命健康,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内在的必然要求。污泥处理处置应体现节能减排、循环利用和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有利条件,选择妥善的处理处置技术途径,合理制订污泥无害化处理率目标。建议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规定:到2012年全省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0%,在“十二五“结束时,我省的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三)尽快建立和完善污泥处理的管理和监控体系,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管理、监控、社会宣传手段,提高公众认知。
将污泥科学纳入政府监管的序列,制订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的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处置管理措施,同时还应公开污泥的处理处置方式,将舆论监督作为政府监管的辅助手段。
污泥是污水处理的伴生物,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污泥处理处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不能通过验收和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的工艺选择必须同步考虑污泥处理处置方案的选择,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指标体系考核应包括对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指标体系的考核,加强对污水厂污泥的控制,建立污泥监测监控系统。采取措施坚决制止随意外运、倾倒和不规范堆填,切实扭转污泥处理处置的无序状态,实现污泥的排放、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管,确保生态环境的安全。
(四)积极寻求可行的处理技术途径,合理妥善解决污泥处理处置问题,制定污泥基础数据调查分析制度,建立污泥处理处置工程评估体系。
污泥的处理与处置应当遵循“深入分析污泥特性、积极寻找处置途径、合理确定处理方法”的原则。污泥的处理处置必须总体考虑,不能分割整个处理处置过程而强调某一局部单元工艺的效果。因此应制订符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的城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完善标准和规范,建立污泥处理处置评估体系,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技术经济评价,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利用。
(五)制定鼓励和扶持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产业发展的财政、税费和科技优惠措施。
以财政补贴、信贷贴息、税费减免等经济杠杆来引导和支持企业从事污泥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大力支持科研院所和大学对剩余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的技术创新、引进和整合研发,省级科技和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本省解决污泥问题的环保科研项目的投入力度,设立重大专项进行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示范。
污泥处理处置不是以经济效益和赢利为主,而是以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为目的,因此污泥处理处置是社会公益事业,需要政府投入和建立收费体系来支撑。加强环保、物价、财政、市政、科技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制定优惠政策,促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发展,要把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列入省环保补助资金、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和省级排污费等的重点支持项目。具体条款可包括:1.广东省财政每年应安排1000 万元专项资金,各地市财政每年应安排3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制定污泥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政策研究、技术进步及前期工作的补贴等。2.从已开征的污水处理费中明确划分污泥的处理处置费用,并纳入污水处理费支出范围,单独核算。3.鼓励城市园林绿化使用污泥资源化利用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4.鼓励污水、污泥的资源化利用,生产过程用电费按民用价格缴纳,其运营、产品销售减免有关税赋。5.政府对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利用设施及原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改造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六)建立接纳和鼓励外资、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污泥处理处置的投资和运营的政策体系,完善污泥处理处置产业政策,以实现投资、融资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当前,污泥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足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我省在这方面的投资仅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总额的20%,而在欧美发达国家已达到40-60%的比例。因此,必须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污泥处理产业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
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