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110092号
案 由:关于建设社区老人公寓 完善居家养老体系的建议
提 出 人:民建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理由:
目前,老年人养老呈现几个特点: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空巢家庭、独居老人数量不断上升。据全国老龄办2008年2月发布的《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显示,我国城市地区的空巢老人家庭已达到老年人家庭总数的49.7%。二是我市97%以上的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方式。
但在现实中一个难以逾越的困难是:许多老人一旦到了接近七十岁的光景,双腿就难以登上楼梯。而不少老人所住的房改房大多没有配备电梯,加装电梯又因种种客观原因成功率极低(尽管正在大力推进),重新置换电梯房又没有经济能力。不少老人只能呆在家内,生病上医院也需要找人帮忙抬上抬下。老人上下楼梯出行难,成为了居家养老的一道坎,变成老年人生活质量降低的重要原因之一。高龄、空巢老人的增多,以及上下楼梯难给老人的居家养老带来了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两大难题。
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社区老年人公寓,更大程度地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的需求。即在一定社区范围内建立一个可供老年人养老的公寓。其优点是: 一方面由于没有离开社区,方便亲人下班后送汤煲药问候照顾,所以带有居家养老的特点;另一方面由于是集中式的公寓养老,社区内多种为老服务(包括社区医疗)齐全,又兼备了机构养老的特点。这种“离家不离社区”的养老方式,将是一种更人性化更适合老年人的养老方式。
我国北京市就制定了“9064”养老规划即:90%的老人居家养老,4%的老人机构养老,而6%的老人在社区养老。广东省应当发挥政府、社会和公众三方力量,推动这项福泽老人、功在千秋的民生工程,从点到面,从小到多,逐步形成完整的、有广东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建议:
一、科学制定建设规划。应当把建设社区老年人公寓作为老龄工作目标任务之一纳入 “十二五”规划之内,作为社会公益项目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在城区的一定地域、一定人口范围内,配套建设这种公寓。
二、优先解决建设用地。可把通过“三旧”改造中腾出来的空地,按一定比例作为社会公益项目用地,优先规划建设为社区老年人公寓。这样有利于利用城区成熟社区的优势,减少公共配套建设费用,把社区老年人公寓建设成本降至最低。
三、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建设资金。一是把它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从住房公积金收益中提取建设资金。社区老人公寓应当成为住房保障体系内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住房保障制度不仅要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也应考虑到老年人的居住保障。二是从福利彩票收益中立项核拨。三是引入社会民间资本解决。这将是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政府在政策上予以引导、扶持和鼓励,如对于利用旧厂房改造为社区老人公寓的,只要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公益性,可以在土地转让金上享受免交或优惠的政策等。
四、社区老人公寓的租售办法。以保障性住房资金和福利彩票资金建成的老年人公寓只租不售,并优先租给中高龄的空巢家庭和独居老人。以社会民间资金建成的则可租可售,按照市场化运作。但售卖的必须补交土地转让金,并对利润予以一定范围的限定,杜绝暴利。老人也可以用原有的房改房对换购买。
五、巧妙设计社区老年人公寓。公寓应当配有电梯、晒台空间等。个人使用区域以小面积、多动能的一房一卫生间结构为宜,室内配置类似“平安通”的24小时应急呼叫装置,与公寓值班室相连。一层留作公共服务区域,如老人文化活动室(可与社区星光老人之家、老人寒暑庇护所共用)、老年人餐厅、日间托老中心、诊疗室、家政服务中心等。
六、加强运营管理的监督。政府出资建设的社区老年人公寓实行“公建民营”方式,通过招投标委托社工类社会组织运营管理,提供多种养老服务。政府每年对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考评,督促其发挥社会效益,让老年人在社区就能享受到良好的养老服务,享受到人生最美的夕阳红。
七、做好“先行先试”的试点工作。先选择若干个有“三旧”改造腾出的空地、条件成熟的社区进行试点。委托社工类社会组织或社区义工联组织对社区老人的入住需求进行社会调查,征集建设方案,做好决策前的民意征询工作。在不断完善试点社区老人公寓的基础上再加以推广。
八、推动可持续发展。要把建立社区老年人公寓作为居家养老工程的一个重要方面来研究和发展,逐步做到服务设施规范化、资金筹措社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运营管理市场化,形成服务、管理、积累和发展的科学发展机制。
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