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內渔工管理办法》的建议

2016-12-16 23:41:40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10178

    由:关于修订《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內渔工管理办法》的建议

提 出 人:杨向东(1)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容:

广东省人民政府15年前颁布了《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內渔工管理办法》(粤府〔199540号下称《管理办法》),规范了港澳流动渔船渔工雇用有关做法,对促进粤港澳渔业生产发展,确保海边防安全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该《管理办法》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和管理的要求。具体表面在以下方面:

一是渔工雇用范围限制不适应现实需求。由于当前劳工选择的多样性,以及渔工专业性较强,广东省渔工又难以招请,目前,我省50%以上渔船出现渔工短缺现象。

二是渔工雇用手续难以适应现实需要。当前,为维护南海主权,我们鼓励港澳渔船到海南生产,并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在渔工雇用对象和手续问题严重影响到渔民海南作业的积极性。主要是渔船在海南作业时需补充渔工,往返需多天时间,影响生产,而选择邮寄方式,户籍不在船上违反规定。其根本原因是户口簿和帮工证明没有分离,办法不够灵活。

三是相关雇用人数不适应生产需要。

四是相关处罚规定与现实不适应,不利于管理。

当前,港澳合作是国家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是促进港澳繁荣的需要,根据《粤港澳框架协议》,加强海洋产业合作,加强流动渔船管理是其中应有定义。我们应顺势而为,力促进粤港更紧密合作,维护港澳长期繁荣稳定,促进粤港澳渔业的发展,确保海上边防的安全,完善港澳流动渔船渔民管理工作。

 

    法:

建议将原广东省〔199540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部分修订,具体有以下方面:

一、由于省内渔工匮乏,为解决港澳流动渔船雇请不到渔工的状况,需把港澳流动渔船雇请渔工的范围拓宽到国内具有渔业生产资格认证的劳务人员,需将《管理办法》的第四条修改为:境内渔工是指获得渔政部门颁发的《渔业船舶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俗称四小证)的国内劳务人员;需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受雇的境内渔工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有《渔业船舶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男性劳动力。

二、原第六条:从事拖虾、参缯作业和南海禁渔区线内作业的粤港澳流动渔民,不得雇请境内渔工。由于当时拖虾、参缯作业渔船对海洋渔业资源影响较大,但近年来,通过加大渔业执法力度,实施伏季休渔政策之后,现在的拖虾、参缯作业渔船已经不会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较大的损害,应该与其他作业类型的渔船享有同样的政策待遇,故建议取消第六条。

三、现在渔船马力越来越大,需要越来越多的渔工随船作业生产,原来的第七条款规定的雇请渔工的限额已经不能满足现在渔船生产的实际需要,现修改为:在南海区禁渔区线外作业的主机功率80千瓦(110匹马力)以上刺钓、围网作业的和主机功率147千瓦(200匹马力)以上拖网作业的粤港澳流动渔船,每船雇请境内渔工不超过10名;主机功率80千瓦(110匹马力)以上的子母式钓鱼作业的粤港澳流动渔船,每船雇请境内渔工不超过1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