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110210号
案 由:关于提高我省行业协会商会参政议政地位和能力的建议
提 出 人:林秋城(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行业协会商会参政议政是推进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战略举措,我省在这方面起步较早并取得了一些重大突破。但总体来看,这些成绩的取得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与进程还不相适应,众多行业组织参政议政的权利和地位还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他们与政府合理“分工”与“分权”的有效格局始终没有形成,“强势政府”和“全能政府”还未得到根本性改变,这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如何打破这一瓶颈,尽快把我省行业组织推上国内外两个大市场的舞台,担当科学发展重任,需要政府正确的培育与引导。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朱小丹同志表示:“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大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和重大课题。”
从1983年国务院决定对大型经济行业实行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试点,批准成立第一批行业协会算起,已有27个年头。27年来,全国性行业协会从1983年仅有的2家发展到现今的800多家,引领改革开放之先的广东省也发展行业协会商会2000多家,其中全省性行业协会210家。由于我省地处改革开放前沿,行业协会商会参政议政的地位和能力相比全国而言,应该说是培育较早,扶持有力,成为推动我省产业升级转移、构建和谐广东不可或缺的重要经济力量和政治生力军。但相比于西方行业组织而言,我省行业协会商会参政议政还只是处于探索阶段,政治声音还很微弱,发挥积极作用还很有限,政治博弈还处劣势,政治力量远未形成,无论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打破国际贸易壁垒,还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服务行业企业,维护行业权益,配置社会资源等方面,缺乏话语权,缺乏独立承接这些职能的权利和机会,其参政议政能力与广东经济大省的地位不相适应。这虽然与现代行业协会商会产生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有关,但最重要的还是体制机制、配套政策、法制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诸多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行业协会商会参政议政的概念过于空洞宽泛,相关政策缺乏可操作性,抑制了其参政议政地位和能力的提高。虽然思想上有认识,法律上有规定,政策上有要求,但在具体落实上难以对接。目前为止,还未见一份行业协会商会参政议政的规范性文件出台,都是散见于各级党委政府的综合意见和政策法规中,且大都是一笔带过。
第二,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进展缓慢,行业协会参与公共管理和共公服务的空间不大。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行业协会商会充分行使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又一重大政治权利,尽管各地都在实施,但效果不理想,绝大部分行业组织还没有得到政府的委托和购买。虽有30%左右的行业组织承接了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但也缺乏相应配套的权力和资金扶持,要么是原为官办,因藕断丝连的关系,象征性地购买一些服务;要么是名为购买实则无利可图;要么是政府不愿干、协会很难干的那种费力劳神的无偿服务。
第三,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未列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额分配的界别,参政议政缺乏通畅无阻的固定化常态化渠道,阻碍了其参政议政地位和能力的提高。尽管我们都认识到行业协会商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但事实上,搭建这一桥梁的效果还不太理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参政议政的应有身份和地位。呼吁了好些年的增设行业协会商会人大政协和人大代表功能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各行各业都有一定的名额分配,唯独这么一个担纲政府职能转移重任的行业组织却没有一个代表委员名额,尽管有不少代表委员有协会背景,但他们并没有代表协会诉求的法定义务,致使行业协会商会始终缺乏一个参政议政的正常渠道和平台。
第四,行业协会商会参政议政缺乏训练有素的专业人才和政治敏锐的专业团队,制约了其参政议政地位和能力的提高。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各行业组织往往是高端人才的聚集地,工程师、律师、硕士、博士、大学教授等很普遍,他们普遍具有较高的政治技巧和政治智慧。而我省的行业组织因刚脱胎于政府“母体”以及新组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专业型人才普遍不足,始终形不成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专业团队。
第五,行业协会商会参政议政缺乏主动参与、组织策划和战略规划,动力内生性和政治经验、政治智慧严重不足,自缚了其参政议政地位和能力的提高。
办 法:
第一,从战略高度重视我省行业协会商会参政议政的作用,加快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参政议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套措施。在国外,行业组织参政议政是有明文规定的,如法国商会法规定商会应“提出为繁荣工商业而采取措施的政策建议”,德国工商会法规定“通过建议、专家意见和报告对政府当局给予支持和咨询”是工商会的任务之一。我国人大政协也有专门的法规确定了代表委员参政议政的具体内容、表达方式和组织形式,有一套成熟的运作机制。有鉴于此,我省当务之急就是应利用“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加快行业协会商会参政议政的立法研究,用法律形式确认行业协会商会参政议政的创新成果。将行业协会商会参政议政的具体内涵和方式方法以条款明晰化、程式化,把过去那种口头重视而具体又无形的所谓参政议政尽快凝结到一个统一的法律文本中,把种种政策性意见提升到法定的权利义务层级,以增强行业协会商会参政议政的主体性和对政府监督的权威性,也减少政策文件因时境和领导人的不同易产生的作用的不稳定性、理解的随意性和实践中的弹性。
第二,尽快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参政议政的固定化、常态化沟通渠道和制度化平台。首先是要落实好已有的政府重大决策及相关政策出台前听取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协商与征询制度,这是条自上而下的沟通管道。这一管道本已搭建良久,但落实效果不佳,许多地方政府征询的少,不征询的多,政府仍处在一种强势和“全能”状态,行业协会商会难有对等的话语权和议价能力,原因就在于这种规定过于笼统和宽泛,缺乏实施细则。因此,省市各决策部门应尽快拿出一个方案或意见来,规定哪些属重大决策是必须事先协商征询的,哪些政策是可以协商征询或无须协商征询的。可学习香港、澳门经验,尝试建立一个政府施政和决策的重要咨询平台,支持其独立客观的开展工作,以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也可由政府出资设立行业发展基金、培训基金,资助各行业协会商会设立政策专责小组,负责研究政府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政策规划,定期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等。其次,要建立常态化和制度化的行业协会商会重要情况“绿色直通车”(或者政府——协会商会常规协调机制),彻底改变目前许多地方反映情况靠各显神通的非正常非阳光状态。这是另一条自下而上的沟通管道,大量的经常性信息传递应主要通过这一管道完成。
第三,尽快解决增设行业组织人大政协和党代表功能界别并分配一定名额的问题。香港五大商会、澳门行业协会以及西方行业组织之所以能在政府和立法机构中拥有那么重要的影响力,是与其拥有为数不少的强力代言人即立法议员分不开的。我们要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参政议政地位和能力,在人大政协和党代会中占有一席之地非常重要。
第四,加快政府职能转移进程,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着力培养和增强行业协会商会参政议政的“羽翼”与锋芒。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必须与有效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参政议政地位和能力很好的结合起来,尽量让行业协会商会有施展拳脚的机会,发展自己的空间。各级政府部门不能只闻其声,少见其行,要尽快在“参与不干预、引导不包办”的原则下,把那些社会性、事务性、公益性、服务性的工作真正交给协会商会去做。
第五,大力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参政议政专职人才队伍建设,尽快形成一支对政府有影响力、对社会有公信力、对行业有向心力的高水准的专业力量。行业协会商会如果长期缺乏一批有专业素养和职业奉献精神的人才队伍,参政议政只能是一句空话。而要培养这样一支职业队伍,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拆除制约其发展的制度藩篱,梳理出一条专业成长的成才机制:一是要尽快出台行业组织专职人员福利待遇和人事管理政策,从政策上明确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理顺其专职工作人员的各种人事关系,真正让这些人才前有事业成长空间,后无职业发展顾虑,吸引高端人才。二是加强其专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尤其是参政议政能力的培训。通过必要的政治智慧灌输和政治技巧传授,快速培养出具有我们中国特色的职业政治团队。
第六,要大力创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参政议政的社会软环境,出台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参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及各项重大经济活动的硬办法。首先是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各种场合宣传行业协会商会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以获取社会公众的支持和认同。其次,政府部门要有勇于开门纳谏的宽广心态和弯下身子倾听意见的谦卑精神,改变“政府万能”、大包大揽的思维定势和行为习惯,改变对行业组织不重视、不信任、不放手的“三不”态度,改变那种说起行业组织很重要,但涉及到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权益时就绕道走这种典型的叶公好龙式的做派。再次,要敢于让他们在“一线”承担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