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病危害情况和防治对策的建议

2016-12-16 23:41:39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10220

    由:关于职业病危害情况和防治对策的建议

提 出 人:李少梅(1)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容:

一、职业病危害现状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我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职业危害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控制。但是,从整体上看,当前我省的职业病危害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职业病呈高发态势,职业危害问题严重。据广东省卫生厅披露,当前广东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职业病高发的态势未能得到有效遏制。2000年来,全省每年新发职业病病例均超过400,其中尘肺病和隐性中毒病例相当突出。全省职工2000多万人,其中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职工540多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7%。我省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型工业企业达约为企业总数的48%

据统计,主动为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企业,不到总数的10%,大量职业病危害因素多且问题严重的中小企业不进行职业健康监护。一些承受职业危害的职工没有得到健康监护,罹患职业病的职工得不到相应治疗、无法获得工伤待遇。有些企业不给员工体检报告,或检出员工有职业病症状之后想方设法辞退患病员工。有关专家预测,目前我国职业病检出率不足10%,实际患病人数远高于职业病报告人数。

造成这一现象的其主要原因有:一是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企业不给员工进行体检,发现员工身体不适即非法辞退员工;二是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不了解职业危害、不知道什么是职业病,患病后往往以为是自身原因而辞工走人;三是职业病鉴定办法、鉴定程序对职工非常不利,造成罹患职业病员工鉴定难、维权难。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企业守法意识淡漠,职业病防治中违法现象普遍。我省近半数的工业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其中存在三氯乙烯、正己烷、苯系物、铅、镉、宝石尘等重点陶瓷等行业的粉尘、噪声、高温、化学品、放射线危害问题比较突出。大量未纳入监察的中小企业、家庭作坊式私营企业的职业危害问题更加突出。据有关部门统计,超过半数的职业病例分布在中小企业,69.85%的慢性职业中毒发生在中小企业。

3、农民工所从事职业层次低,职业危害问题突出。由于农民工问题具有涉及面广、就业流动性大、自身防护意识薄弱等特点,农民工已经成为职业病的最大受害群体。有统计表明,尘肺病患病率在农民工群体中呈明显上升趋势,而且具有检出率高、发病工龄短、病情重的特点。

4、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职工及其家庭难以承受。由于多数职业病难以治愈,患病后持续治疗费用大,部分病人的治疗费甚至超过其终生创造的劳动价值,导致许多农民工因为治疗职业病变得更加贫困,职业病已成为众多家庭致贫、返贫的重要原因。

5、职业危害涉及人多面广,社会影响不容忽视。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部分企业职业危害严重、职工投诉艰难和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一些职工及其家属产生不满情绪,这种情绪的不断积蓄导致矛盾激化。近年发生的农民工开胸验肺事件、湖南省耒阳籍和张家界籍疑似尘肺病劳务工群体索赔事件等,都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影响。这些事件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报道,不但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更影响社会稳定。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导致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基础工作薄弱、技术装备落后等因素的影响,也有传统管理模式难以适应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冲击,还有法规、规定内容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认识不足。当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死亡事故十分重视,而对职业危害给职工、给企业、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认识不足,存在重“红伤”、轻“白伤”的思想误区,形成了重视死人事故,忽视职业病危害的现状。往往是为了经济发展而忽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那些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严管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比较突出。以牺牲职工身体健康、造成职业危害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是职业危害频发、查处力度弱的根源。如何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真正树立既关注职工生命,更关爱职工健康的理念,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认识问题。职业病的形成是长期的,其危害虽不像矿难等重特大事故那样触目惊心,但其潜在的危害范围更大,给患病职工及其家庭、社会带来的痛苦、负担和影响更大。

二是对职业危害的处罚不力,企业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未能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处罚都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病的潜伏期较长,客观上造成查处、追究的难度较大。正因为如此,才更应该严厉查处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严厉处罚违法企业,这也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高额处罚标准的原因。但是,目前对职业病防治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明显不足。以深圳为例,2010年,深圳市卫生行政部门在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检查中,对1276家违法企业的罚款总额仅为14.6万元;对职业危害超标、逾期又不整改的248家家企业,仅处以27.6万元的罚款。全市的罚款总额尚不到《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对一家违法企业的罚款上限。而引起国际、国内广泛关注的湖南省耒阳籍和张家界籍尘肺病劳务工群体索赔事件,至今尚无一家企业被处罚,更无任何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不严、执法不力,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到可以忽略的程度,企业没有动力加大职业病防治的投入。造成企业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守法意识差。

三是职业病的监管体制混乱,导致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难。过去,职业病防治由卫生部门管,职业病防治院提供技术、治疗,还曾有监督权。但2003年中央编办下文,把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和事故处理职责划到安监局。但安监系统既没有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也缺乏技术队伍的支撑,所以很难接管。广东的监管职能也在摇摆,曾经划给安监,后来又给回卫生,但去年又给回安监。这种荡秋千式地来回折腾,导致管理空当。而职业病防治机构也在上面的摇摆中,失去了现场调查取证的监督权,只负责技术鉴定。

    法: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对策建议

伴随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劳动用工形式日趋多样化,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技术层面和传统意义上的管理范畴,艰巨性和复杂性凸显,迫切需要社会各个方面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采取强有力的综合防治措施。

1、强化政府对职业病防治的监管责任。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明确职业病防控指标,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考核范围,建立问责制度,对因监管不力和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适合我市现阶段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整合行政资源,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率。当前,应尽快解决职业危害现场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2、严肃执法,加强对严重职业危害的综合治理。积极调整产业政策,最大限度地限制、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生产方式,积极促进产业升级。加强对职业危害的源头控制,对不能有效预防严重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应批准立项,银行不应予以贷款。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强化企业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肃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企业降低职业危害防护条件和逃避职业病治疗及赔偿责任的处罚力度,对造成群发职业病等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人员,无论时间多久、困难多大,都应当纳入重大事故责任查处范围依法追究违法企业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3、突出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把患病人数最多、危害最严重的粉尘及高毒物品作为重点治理对象,把职业危害的最大群体农民工作为重点人群,把职业健康危害严重的建筑工程施工中的风钻、爆破、陶瓷、珠宝首饰加工、家具制造等行业作为重点行业,放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突出位置。大力开展对粉尘和高毒物品等严重职业危害的专项治理,对重点行业强制推行成熟有效的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

4、加强对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调查研究,完善农民工职业卫生服务和管理机制。以高风险企业为重点单位,以农民工等特殊就业弱势群体为重点人群,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建立方便快捷的职业病防治咨询、诊疗、工伤赔付、侵权投诉渠道,引导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利益诉求。推动建立多元化的职业病防治投入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职业病的预防、诊疗和康复;鼓励企业加大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在提取使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同步用于职业危害防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