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110320号
案 由:关于加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建议
提 出 人:陈紫芸(共1名)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内 容:
理由:今年我省十二五”发展核心是“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其中建设幸福广东的内涵包括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乡,农村环境问题得到高度重视,体现了我省着力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当前,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形势严峻,虽然各地方积极开展了农村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如河源市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农业,以降低农业污染,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但大部分农村环境仍遭受来自生活、农业、工业三大污染源的污染困扰,部分地方缺乏污染治理措施,农村生态破坏严重。因此,切实防治农村环境污染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急切需要尽快综合部署。
问题:
一、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严峻性认识不足。
我省存在城市环境保护与农村环境保护的二元结构问题,如重视企业环境管理、重工业污染防治、重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忽视农村污染源治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二元结构严重影响城乡生态环境的统筹发展。同时,随着城镇的环保门槛越来越高,重污染、高能耗的工业企业因难以在城镇发展继而转向广阔的农村,而很多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带来的巨大利益面前妥协,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严重,从而导致了农村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二、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差。
由于人民群众对自身破坏环境的行为、周边生存空间的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更加认识不足,直接堆放和简易掩埋成为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处置形式,垃圾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比例很低,农村地区养殖废物、农业废弃物和生活污水任意排放,使我省部分农村“脏乱差”现象严重。工业区集中的企业污水处理成本高,导致偷排乱排严重,乡村工业严重威胁水源的安全性,污染后的水体用于灌溉使农作物生长受到影响,破坏了农业生态系统。据报道,近年来每年排入西江的污水超过30亿吨,比90年代初增加约两倍,西江河变垃圾场,严重危害到生活饮用水的安全。
三、农村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健全。
首先,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农业法》等环境法律法规都涉及农业环境保护,对农村环保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其中没有直接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且目前环境管理体系基本是针对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的,而农村的面源污染是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如何应对农村面源污染中却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其次,对于一些重要环境领域如农村环境保护评价、土壤污染防治、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农村垃圾处理、农村饮用水保护、农村养殖业污染等还存在立法空白,农村环境法律体系非常不健全,这也是农村环境法律缺失的体现。此外,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体系,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法很少且分散在各实体法中,在一定程度上必影响到环境行政执法的规范性。
四、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监管能力薄弱。
由于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十分有限,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生活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供给严重不足,而且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存在技术障碍,例如对于地膜的面源污染并没有有效收集污染物措施,导致农村污染治理效率不高。同时我省农村基层环保机构不健全,有的地方乡镇没有环保机构,农村环境监管能力不足,监测手段落后,环保部门经费紧张,监测设备陈旧,难以实施日常的环境监管。
办 法:
建议:
一、加大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
建立长效的环境宣传教育体制,定期开展多形式、通俗生动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和维权宣传活动,着重宣传环境污染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形成人人珍惜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良好氛围,。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意愿,组织和引导村民参与村庄规划和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培养人民群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统筹规划,调整布局。
1、农村环境保护需体现在有关计划和规划中,规划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容量的需求,合理规划好生态农村的建设。规划要求需层层分配至县区、镇级,结合村庄建设编制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明确综合整治任务。
2、调整产业布局,控制工业污染,逐步对乡镇企业进行布局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整合工业园区,建设生态工业园区,集中治污,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引导企业改进落后、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重污染行业的生态化转型,对于不能实现集中处理污染、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高污染企业要关停。
三、完善地方性的农村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农村环境监督管理执法建设。
1、针对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建议将农村环境保护政策、地方性立法的制订、修订纳入法制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并探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门性地方立法的法律可行性,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原则、调整对象、权责分配、罚则措施,实现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层面及法律层面的双重结合。
2、完善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食品技术规范,农药、化肥、地膜污染防治等政策规定,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完善的制度体系支持。
3、做好农村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协调,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主体的执法任务、权限、程序及违法执法、不作为应承担的责任;完善行政处罚报告和备案制度,制定和完善内部工作程序和廉政规范,切实保障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治理可以充分落到实处。
四、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环保机构的监管能力。
1、推广始兴县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模式,建立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在各镇、村设置垃圾中转站,在镇集中收集垃圾后,采取全县统一进行垃圾填埋处理。
2、因资金不足、融资渠道不畅也制约着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议逐年加大对农村环保经费的投入,建设低投入、低维护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工程,另外建议省市财政、乡镇财政、农民共同投入,并探讨针对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稳定的投融资机制,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投融资,建立财政、农民和社会力量共同帮扶的长效机制。
3、在乡镇设环保站点,并配备具有环保相关知识的技术人员,作为县级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对日常环保工作进行指导,收集基层环境保护信息,接受环境污染投诉、监管当地污染点源,建立完善的农村环境监测网络。各村需安排一名村委领导,配合环保站点的工作,对农村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总之,积极防治农村环境污染,是我省建立“幸福广东”目标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农村环境污染的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公民力量的共同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