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110325号
案 由:关于稳定房价的一点建议
提 出 人:吴鹏(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近十年来我国房价进入了快速上涨通道,部份一线城市的房价十年上涨3至5倍,已远远偏离了住房的基本功能。不断上涨的房价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各阶层的工作和生活,尤其是中青年阶层,影响到实体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安全。高房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民生问题,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为稳定房价,政府自2003年以来颁布了一系列调控房地产政策:2003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购买别墅,高档住宅以及个人第二套住房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2004年3月,国务院发文大幅提高开发商拿地门槛;2005年3月,央行宣布取消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首付比例由20%提高到30%;同年10月,国税总局规定个人买卖二手房必须缴纳个人税;2006年4月,央行上调房贷利率;同年5月,国税总局出台二手房营业税政策;紧接着于同年7月宣布强制征收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2007年,央行总计五次加息,并出台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的新政规定;2008年6月,税务总局做出规定,企业为个人购买住房需征个人所得税;2009年12月,国务院为遏制炒房现象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征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2010年1月,国务院出台“国十一条”,严格二套房贷款管理,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房地产贷款窗口指导;同年4月,国务院出台具体措施,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而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
办 法:
鉴于商品房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关系到国计民生,建议省政府立法规定:1.无房的家庭新购的第一套住房,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卖出;已有一套住房的家庭新购的第二套住房,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卖出;新购的第三套住房,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十年内不得卖出;新购的第四套住房,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十五年内不得卖出;第五套、第六套依次类推;2.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卖出的,卖出价不得高于:购入价×(1+CPI)N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