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110330号
案 由:关于科学合理解决科研人员退休待遇 为建设幸福广东给力的建议
提 出 人:罗秀豪(共1名)
办理类型:承办
承办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内 容:
一、合理解决科研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重要性
1999年我省率先在全国开展了科研机构体制改革(51号文),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初步实现了改养人为办事的目标。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突出表现在退休待遇配套政策不够完善,科研机构分类定位不够科学、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科研人才流失较严重等。由于现行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不合理,退休时间差几个月甚至只差几天,而退休待遇却差几倍,甚至研究员的退休待遇比不上早退休的工人,这种缺陷的退休待遇制约了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挫伤了科研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制约了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对于1999年改革暴露出来的退休待遇不合理问题,许多科研机构及科研人员纷纷采用各种方式反映。如2002年,几十名高级研究人员、院士、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资深科研人员联名上书省主要领导反映退休待遇的有关情况。2008年,8位院士和省科学院所属研究所282位科技人员联名上书省领导,反映咨询服务类型科研机构退休待遇不合理等有关情况和问题。但一直还没得到很好解决。因此,解决这些问题对于稳定社会安定,促进广东科研发展,建设创新型广东和幸福广东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我省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极端不合理
1、粤府[1999]51号文以来的退休政策
按粤劳社[2003]7号文《关于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规定,
2、退休待遇极端不合理
一是差距巨大。退休待遇衔接不平稳,退休待遇从“老中人”到“新中人”的降幅非常大,简直是骤降,如同一位研究员的待遇因为退休时间稍晚那怕是晚一两天,待遇就相差4000元左右。这样巨大的差距无论是谁,都难以接受。为什么会造成这么大的不合理,主要是制定的养老待遇政策规定不科学、不合理,原因是:文件规定简单地以职工退休的时间为界限来划分“老人”、“老中人”(“老人”、“老中人”待遇相同)和“新中人”、“新人”(“新中人”待遇比“新人”高一点,差别不大),实际上相当于划分为“老人”和“新人”两大类,然后又以此决定这两大类退休职工的相差极大的退休待遇。
二是容易引发矛盾和社会不稳定。其实研究所中的“老中人”与“新中人”以及后几年退休的“新人”都是同一时代的一批人,有的“新中人”、“新人”的工作年限比“老中人”还长,而且职务、职称还高,贡献还大。粤劳社[2003]7号文的养老待遇政策规定对退休的科研人员来说实在太不公平了。1998年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的几十年,国家实行的是高积累、高投入的经济政策,个人拿的是低工资,提倡讲奉献,国家科技与经济发展得益于老一代科研工作者长期低工资、低消费所作的贡献,他们所创造的大部分成果都转化为国有资产,现在大幅度调整工资他们就快退休了,他们由于在职工作时的个人积蓄少,退休以后将不能满足老年生活需要。如今改革开放,国家经济飞速发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以及2002年12月前退休的老职工的退休工资都在不断得到提高,而现在2003年1月1日后退休的职工,无论原职务、职称、级别有多高、贡献有多大、工作年限有多长,仅因政策规定的退休时间的界限,最后拿到的退休费就要大幅度下降,甚至低于同年参加工作在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工人的退休费,也低于在研究所改革前退休的工人的退休费,他们的意见非常大,极为反感和不满。
三、合理解决我省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的方法和建议
好的改革制度应该是能保障最广大科研工作人员的根本利益,建议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使改革政策体现科学、公平、合理,能调动广大科研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经反复研究,退休待遇的改革思路应充分肯定所有科研人员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所作出的科研事业贡献,而不能简单地划一条线即
建议转制或参加了社保的科研机构科研人员退休工资待遇以
用这种办法计算出来的退休工资待遇既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能很好的衔接和过渡,而且计算方法操作简单。这办法曾广泛征求很多人的意见包括一位现任国家政协副主席的意见都认为非常好。
科研机构退休待遇触及到每个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建议从稳定大局出发,修订或重新出台新的合理的退休待遇政策,或结合新一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出台新的配套政策,切实做好养老待遇的稳妥衔接,促进幸福广东建设。
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