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110332号
案 由:关于明确收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法性问题的建议
提 出 人:程仰贤(共1名)
办理类型:承办
承办单位:省公安厅
内 容:
多年来常有报载居民身份证被他人非法盗用,对身份证所有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引来官司等无妄之灾。身份证为何被他人非法盗用,原因有多种,其中之一是身份证的复印件落入了不法之徒手中。
现在普通老百姓办理许多事务都被要求收取身份证复印件:开银行账户、购房、办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物业管理、旅馆入住等等。其中有些可能是需要身份证复印件与申请资料一起存档,对个人而言次数相对较少,而旅馆入住复印最多(公安部门要求推广的“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启用后应会减少),每次入住都要复印,旅客离去后也不知道这么多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何处理。总之身份证复印件流失的风险点甚多。按照200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办理“(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等5类事务,“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开银行账户、购房、办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物业管理、旅馆入住等就属于第(五)类事务。所谓“出示”,据《现代汉语词典》是“拿出来给人看”之义,并无“复印”的意思。所以,收取身份证复印件实在是违法之举,但似乎从未受到法律追究,一直在堂而皇之地进行。
办 法:
为明确收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法性问题,建议立法机关研究:
一、 如果在法律上收取身份证复印件是违法的,应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文告通告全国
收取身份证复印件是违法的,应予禁止,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二、如果在法律上收取身份证复印件是合法的,则:
(一)立法机关、省人大、省政协、省政府等应促请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可收取身份证复印件的事务类型;
(二)对于办理需收取身份证复印件的事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规定:
1、身份证复印件的收取单位的法律责任;
2、所有身份证复印件的收取单位都应按统一格式刻印“仅办理xx用”的印章盖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并交身份证所有人过目确认;
3、事务结束时(如取消银行账户、撤销电话、终止住宿等)应将身份证复印件退还。
尽管以上措施并不能杜绝身份证复印件被非法使用的途径,但是还是应该采取多种措施防范风险。这正如道路上画了斑马线并不能完全保证行人安全过马路,但斑马线还是要画的。身份证的用途就是用于证明公民的真实身份,身份证的使用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身份证被非法使用往往导致公民的重大损失,故在身份证的使用方面应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