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我省村镇建设规划完善与实施的建议

2016-12-16 23:41:38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10343

    由:关于加快我省村镇建设规划完善与实施的建议

提 出 人:曾茂娣(1)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容:                      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欠发达地区也创造了“徐闻模式”和“德庆模式”等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村庄整治模式。但是同时应该看到,目前我省村镇规划的总体性不够,缺少区域、产业的统筹安排,村镇建设各自为政、自我发展的现象普遍,功能区分不明显,一些地方还出现对生态环境、文物等产生严重影响的建筑。

一、存在问题:

1、对村镇发展规划不够重视。我省17.79万平方公里范围内分布了54个城市、46个县、1583个镇()15.85万个自然村。全省7000余万人口中,有七成多生活在村镇。但是目前,全省仅有不到26%的村庄编制了规划,大部分村庄村镇建设布局混乱,卫生条件差,“有新房无新村”。不同功能用地杂处,许多村镇忽略道路、文化活动场所、农贸市场、卫生服务等的建设,道路不通、排水设施不畅、“见缝插针”的现象随处可见,使村镇建设杂乱无章。

2、规划体制中管理机制不健全。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公益性设施严重缺乏,服务水平低下,缺乏生产、生活、环境、文化、卫生、安保等工作的协调管理能力。农民生活质量没有和经济收入同步进行,过去那些陈规陋习没有完全改变,影响了村庄的环境卫生,危害了农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缺乏地域特色和农村的特点,一些村镇不重视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环境卫生整治也存在一定难度。重城镇轻村庄,建设缺乏规划的引导和控制。农村土地管理存在漏洞,临时搭建变永久使用,农户随心所欲建造楼房,甚至出现互相攀比,乱提高标高和层高的现象,建新不拆旧,造成“空心村”现象普遍。公共土地使用与建房审批无序,使依法管理土地受到严重挑战;

3、缺乏有效的规划编制。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规划法规中关于村镇建设规划都是从立足未来的发展着眼,其相关规定与目前村庄整治中的要求衔接失衡。在村庄整治规划编制的实践中,规范缺乏针对性给编制带来极大的混淆。各类村庄规划中既有参照村镇总体规划编制的,也有参照村镇建设规划编制的,既不利于实施,也造成了规划管理的混乱。另外,农民对规划和编制的参与程度与热情明显不足。

二、建议

1、切实立足村镇发展和农民需要,制定明确可行的规划原则。

村镇建设规划应注重体现以下三点原则:一是农民看得懂的规划—规划成果的图文表达方式应力求简明扼要、规范、平实、通俗易懂,充分体现村民的意愿,确定农民在村镇发展中的主体地位,确保广大村民关心规划、理解规划、支持规划,进而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二是村委用得着的规划—规划要符合本地实际、体现村的发展方向、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可直接指导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完善科教文体医疗设施;三是政府管得住的规划—发挥规划龙头作用。村庄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操作依据,是统筹城乡发展,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切实可行,真正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

2、编制针对性、实效性强的村镇建设发展规划。

提高村庄整治规划的现实指导作用、规范其编制程序和编制深度是当务之急。

一是提高认识,把作好新农村建设规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工作来抓,重在抓落实,抓出成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扎扎实实”做好规划,可见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在新农村建设中居于重要地位。

二是协调各方资源,集中力量加快制定符合当地特色的新农村建设规划规范。在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和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前提下,抓紧编制或修编村镇建设规划规范,使村镇建设逐步达到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整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脏乱差问题。

3、走科学发展之路,保障村镇发展规划的可持续性。

规划必须要深入实际,要有本土专家参与,有广大干部和农民积极参与,做到遵循当地自然、社会、生产、历史、文化、习惯规律,因地制宜探索适合当地农民生活特点的建设模式。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是主导者,各相关部门是参与者。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新农村建设当作一项责无旁贷的政治任务来抓,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作用,不仅要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口头宣传转变为真实行动,还要把“好事做好、做实”。同时,要以人为本,村镇建设规划应着力提高农民的素质。

4、村镇规划要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新农村土地治理。

一是规范宅基地占用标准,建议由各级政府国土局和建设局牵头,开展宅基地占用情况大清查,对多占宅基者全部收回集体管理;二是建立严格的宅基地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新建房用地;三是对已撂荒的旧房屋,合理开发,宜耕则耕,宜养则养,充分利用;四是按《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要求,对一户有两处或多处宅基地者,不按村居规划的限期拆除,符合村居规划的收归集体,调整使用,不服从调整使用的,按省、县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