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广东产业转移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2016-12-16 02:21:19 来源:广东政协网

24、提案第20120026号

案    由:关于建立广东产业转移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提 出 人:民建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进入21世纪,生态补偿得到高度重视,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07年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提出我国将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流域水环境保护”等4个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从而推动了生态补偿实践发展。国内诸多省市展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后取得重大成果,而重金属污染的防治工作紧靠污染后的治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生态补偿机制作为后盾。

办    法: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可从以下方面建立和完善一套合适的生态补偿机制:

一、逐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立法、管理和监管体制

不管是采取公共支付方式,还是基于市场的生态环境购买,生态补偿目标的实现,不是制定单一政策就可以达到的,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和配套政策支持。

二、完善补偿方式

(1)建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专项基金,加大国家在生态重要保护和建设地区的投资力度。专项基金可以通过几种途径取得,一种是从国民经济中,按现行生态环境损失提取所需比例(据有关统计,我国经济增长的生态环境成本约占的GDP的5%-10%);另一种方式是在涉及地区环境损失的大型项目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生态补偿费。

(2)强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国家应实施更加有利于生态保护和建设地区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各省、区的各自发展状况,确定国家向各省、区的财政转移递增比例并确保财政转移份额。建立地区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发达地区可以向对口支援的省份予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转移支付(如技术、设备、资产转移等)和价值转移支付等。

( 3)广开渠道,积极筹措稳定的生态补偿基金,运用市场化机制。适时建立省级生态补偿基金,基金来源除政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化原有支出项目和新增财力充实外,积极探索、努力争取,多角度、多方位地通过社会公众补偿、社会捐赠、发行生态福利彩票,争取国际援助等多种途径筹集生态补偿资金。逐步构建以政府财政为主导,社会捐助、市场运作为辅助的生态补偿基金来源。

三、全面完善有利于生态补偿的税收收费制度

(1)改革和完善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变目前的超标排污收费为全面的排污收费的制度,变目前的单一浓度收费为浓度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收费制度,变单污染因子收费为多因子收费的制度,变低排污收费为高于治理成本收费的制度,并且要把排污收费纳入财政的预算管理范围,并逐渐实现环境收费向环境税收的转变。

(2)统一和完善环境资源税。如水资源税、森林资源税、矿产资源税、土地资源税等,逐步把现有的资源补偿费纳入资源税范围。

(3)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开征生态环境补偿税(或收费)。

(4)对“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和清洁生产、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在一定的期限内免交全部或部分税收,以促进这类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的发展。

(5)实行税收差异类优惠政策,扶持引导环境无害产业、废品回收利用产业、环保产业和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降低其各种税收的税率,以及其所需设备和仪器的进口关税。

四、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保障制度

将生态补偿机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加强生态保护立法,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和根本保证。同时,为了确保能长期、稳定地通过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加强对贫困地区生态保护的支持,也需要在法律上给予明确规定。要制定专项自然生态保护法,对自然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保护与建设,生态建设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制度和措施进行统一的规定和协调,以保障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很好地建立。要通过立法确立生态税的统一征收、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范围。对于重点污染企业和行业,应立法规定企业提交年度环境报告,由有关部门审计并提交环境审计报告,两者均应在可能受污染的地区向公众公布,建立起年度环境报告制度与环境审计制度。

五、加强生态补偿科学研究与试点工作

生态补偿是一个新的课题,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涉及生态保护和建设资金筹措和使用等各个方面。加上我省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仍很突出,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尚处于探索阶段,许多问题还有待于深入研究。建议将生态补偿问题列入我省重点科研计划,进一步加强生态补偿关键问题的科学研究。对补偿标准体系等关键技术,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物质量和价值的核算、生态系统服务与生态补偿的衔接、生态补偿的对象、标准、方式方法,以及资源开发和重大工程活动的生态影响评价等,都需要跨学科综合研究,需要组织进一步的科技攻关。还需要加强生态监测体系研究,为建立切实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在开展理论研究的同时,还应积极做好生态补偿的试点工作。各部门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应根据其工作的重点,选择具有一定基础的地区和类型进行试点示范,在加强理论研究和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