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策法规 发挥宗教团体社会公益服务特有的作用

2016-12-16 02:21:19 来源:广东政协网

36、提案第20120014号

案    由:完善政策法规 发挥宗教团体社会公益服务特有的作用

提 出 人:民进广东省委员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社会公益服务工作是贯彻中共十七大提出的“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思路的有力抓手。近年来,我省公益事业蓬勃发展,包括宗教团体在内的各种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在促进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当前社会公益服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社会公益服务法规和保障机制还不健全,社会团体公益服务仍面临诸多制度性障碍。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承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迈出新步伐”。

一、建设幸福广东,急需发挥宗教组织特有的社会服务功能

汪洋书记在广东省委十届八次全会上提出建设幸福广东的目标,宗教团体社会服务工作得到较快发展,社会公益服务功能得到很好体现,积极参与到救助弱势人群,消除社会隔膜,化解社会矛盾,共建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宗教界作为一个拥有广泛基础的社会群体,在社会公益慈善方面有着其独特的资源和优势,近年来,广东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宗教管理部门,在发挥宗教团体的社会服务功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例如推动广东佛教界建立面向弱势群体的免费义诊医院;组织宗教团体对贫穷山区的结对扶贫;指导广东基督教界建立专门帮助乙肝患儿的仁爱幼儿园;帮助佛教、基督教界建立各种形式的养老院和孤儿、弃儿收养院;协助基督教界引进美国医疗队为患者免费做白内障手术;协助宗教界兴办各种形式的咨询、社会服务机构;在各种灾害发生时,政府宗教管理部门更是及时组织宗教界动员广大信众,奉献爱心,在短时间内募集数额巨大的资金和物质救助受穷的群体,得到社会的赞誉和认可。

但是由于我国宗教管理方面的法规还不太完善,宗教界内蕴藏的巨大潜能尚未被充分开发出来,社会各界对宗教团体在社会公益方面的独特优势和资源还缺乏具体认识。 事实上,宗教团体在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首先,各宗教团体在公益慈善、社会服务方面有着悠久的传统和丰富的经验。无论是佛教、道教,还是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社会公益事业都是宗教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创办公益组织,提供社会服务,扶弱济困,化解矛盾方面都有着一套完整的理论与实践体系,有在长久实践中积累起来的丰富经验。

其次,宗教团体在社会公益服务方面有着广泛的人脉资源。宗教信仰常常具有跨阶层、跨地域、跨种族的特点,其成员来自社会的各个领域,形成一种广泛的社会联系,因此,在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方面可以动员巨大的社会力量,引导得好可以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三,宗教组织成员有着共同的信仰,在那些需要长期坚持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中有着较其他社会组织更为突出的优势。在宗教信仰者看来,扶持弱小,服务人群,不仅是外在的义务,更是宗教修持的内在要求,是自己的分内之事。宗教信仰者的社会服务凭借的往往不是一时的热情和冲动,而是实现终极目标的坚强信念,所以具有超越其他团体的持久性和稳定性,这已为国内外的慈善公益服务实践所证明,如特蕾莎修女的“仁爱传教修女会”和台湾的“慈济功德会”蜚声全球的巨大成就就是生动的例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各宗教组织和团体在社会公益服务方面默默耕耘了二十多年,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如在赈灾济困、关爱贫病、资助贫困学生、收养遗弃孤儿、照顾孤寡老人、免费义诊、施医施药、提供心理咨询等方面长期坚持不懈。但是,对这样一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这样一个在社会公益服务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又有着巨大潜力的社会群体,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社会认可,其社会作用还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宗教组织或团体在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方面所面临的困境

首先,宗教团体所举办的社会公益服务组织数量较少,缺少社会公益服务的平台。今年可谓是民间公益组织的“转正年”,包括“壹基金”在内的许多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历尽艰辛之后终于获准注册登记,获得了合法身份,但其中鲜有宗教组织身影。截至2011年2月,我国各种社会组织已经超过50万家,各类基金会也超过了2000余家,其中宗教团体数量甚微。宗教团体成立的养老院、孤儿院、社区服务中心、心理咨询中心、慈善诊所多集中在少数大中城市,而最需要帮助的贫困地区几乎没有注册登记的宗教团体进行社会服务。

其次,宗教团体或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对接困难。宗教团体有信心、有资源、有人脉,渴望为社会服务,但却没有实现的途径。许多宗教志愿者组织提出愿意到劳教所、戒毒所、麻疯病院和问题较多的社区提供社会咨询和服务,但这些单位和部门往往拒绝社会服务工作者进入。一方面是急需救助的困难群体,另一方面是有丰富社会服务资源的社会团体,但因为没有合适的地点和平台,导致供需双方对接不畅。同时,宗教组织在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方面缺乏自主权。改革开放以来,宗教界在政府的组织下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每遇天灾人祸,宗教界人士不遗余力的动员信众,竭尽所能,捐款捐物,集腋成裘,聚沙成塔,为赈灾扶贫做出了巨大贡献。如2008年5月12日,汶川八级大地震的消息传到广东后,广东佛教界两周之内即募得款项2591万,捐给灾区。6月21日,由广东省佛教协会主办的慈善募捐晚会在广州举行,现场就收到捐款达3200余万元。而在整个救助地震灾害的过程中,全国基督教界捐款达三亿多元。但总体上看,宗教界的慈善公益活动主要是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展开,往往是政府下指标,宗教界完成任务,缺少必要的自主性;因为缺乏自主性,往往变成被动的应对,较少像港台或国外的宗教团体那样主动策划、组织长期的慈善公益活动。而自主性,长期性正是许多宗教组织社会公益服务和灾害救助活动成功的关键要素,例如台湾的慈济功德会就是如此。平时操兵演练,灾难时就能有条不紊,游刃有余,这一点正是中国宗教公益组织所缺乏的。

第三、对宗教组织的慈善公益活动报道较少,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其积极性。任何一种善行都需要社会的承认和鼓励,宗教团体也不例外。中华传统文化一向崇尚谦逊含蓄,即使做了大量的公益慈善工作,媒体要么极少提及,要么语焉不详。

办    法:

三、相关建议和对策

上述问题的产生,关键就在于缺少相关的法规条例的保障和指引,使宗教团体有心无力,无从下手。为了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特有的作用,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出台更加明确细致的关于宗教团体成立公益慈善或社会服务组织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公布申请、注册、登记的程序和流程,鼓励拥有资质的宗教团体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间公益组织。广东省曾经率先制定了《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在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公布之后(2004年),根据条例的精神,对原有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即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应该说关于宗教立法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面,但在宗教团体成立社会公益服务组织方面仍然缺乏细致的法规指引,这与广东作为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地位不太相称。在民间公益组织独立登记注册的规定已逐渐松动的情况下,进行这方面的法规制定或修订显然应尽早提上议事日程。

(二)根据国务院和我省《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宗教活动”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将其分为“宣教活动或纯宗教性的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事实上每一个宗教,其宗教活动都可大致分为这两大方面,虽然其中可能有交叉。但进行这样的区分对宗教团体成立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活动必须在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而社会服务则肯定要走出寺观教堂,走进社区才能进行,将社会公益服务活动从纯宗教活动中分离出来,则在不违背条例原则精神的前提下,对其活动范围、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活动方式和申请程序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和行动指引。从法律的角度将其视为民间的社会公益活动,为宗教团体成立社会公益服务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扫清法律障碍。广州基督教男青年会所属的“三一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刚刚成功地承接了天河黄村街道和石牌街道社会服务项目,应认真总结该项目的经验并在全省加以推广。                                    

(三)出台相关法规指引,使媒体有章可寻地对宗教社会服务组织的公益活动进行及时报道,让社会进一步了解宗教组织社会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