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提案第20120044号
案 由:关于对慈善机构进行改革的建议
提 出 人:民建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内容:
发展慈善事业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有利于调节利益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由郭美美“炫富”事件引发慈善机构信任危机,至今导致红十字会公信度全无。深圳红十字会副会长称郭美美事件后收到的社会捐款仅有一百元(还是定向的)。佛山红十字会公布的资金收支情况也显示在郭美美事件后再未收到任何捐款。因此,我认为中国的慈善机构的改革是当务之急。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现状和问题是:慈善机构林立混乱,企业及个人投身慈善事业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各个慈善机构的资金运作不透明,资金挪用现象严重,没有做到专款专用,社会和个人监督慈善机构的渠道不畅,慈善事业独立性不够,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
办 法:
建议1:慈善事业与政府脱钩,彻底改变官民不分的体制。 第一,各级政府从财政中拨款,建立专项救灾资金,每年有预算,每年有审计。发生大灾之时,政府追加预算,增加财政拨款。
第二,除了接受外国国家的援助,政府应全面退出慈善,不得吸收公众捐款,公众捐款应捐给民间的慈善机构,政府职能与民间慈善全面分离。
建议2:建立慈善机构运作公开透明机制,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力度
第一,法律和政府应大力维护慈善机构的民间性和独立性,保障慈善机构的社会公益法人地位。
第二,政府不能干涉慈善机构的日常运作,更不能指派慈善机构的领导和安插其他职员,使慈善机构的人事做到独立。
第三,政府对慈善机构吸收的公众捐款无权支配,使慈善机构的财务做到独立。
第四,地方政府尤其不能通过慈善机构吸收公众捐款,慈善机构只能以自己的身份吸收捐款,而不能受政府委托或指派,代政府吸收捐款。
第五,政府通过法律监督慈善机构,提高慈善机构的设立门槛,对慈善机构进行严格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政府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完善慈善机构的内部治理,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对贪占善款的行为科以重刑。确保慈善机构公开、透明和高效。
建议3:建立完善慈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
第一,法律上明确捐款者和慈善机构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不是一般的捐款合同的关系,而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非常类似于股民和证券公司的关系,慈善机构对捐款者应承担实体的信托法律责任。
第二,如果慈善机构不能向捐款者说明捐款的具体去向,不能落实捐款者特殊要求的捐款意愿,那么慈善机构对捐款者就应承担法律责任,捐款者可以到法院起诉慈善机构,法院应保障捐款者起诉的程序权利。
第三,改变现行法律不允许捐款者要求慈善机构返还捐款的规定,而应允许捐款者在慈善机构违背信托义务时取回捐款,并可进一步向慈善机构要求损害赔偿,甚至是精神损害赔偿。
建议4:加强慈善文化建设。
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慈善文化,吸收国际先进的慈善理念和管理方式,与人道主义精神、现代财富观、社会责任观等相融合的现代慈善文化体系;大力营造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大力宣传慈善知识和慈善人物的先进事迹,积极推动现代慈善理念和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对制作、播出、刊登公益慈善广告、慈善捐赠公告的行为给予鼓励,并依据国家政策减免相关费用;加强慈善学科建设,制定慈善教育计划,指导学校在德育课程中传授公益慈善知识,培育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慈善意识,并纳入学生素质评估中。坚持慈善教育从娃娃抓起,以学校、社区为主要载体,将慈善文化融入课堂,挂入社区宣传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教育活动,继续完善和推动“中华慈善奖”等评选表彰,筹建和发挥中华慈善博物馆的宣传平台作用,不断丰富、传承和弘扬慈善文化。积极推动慈善周、慈善日等多种形式的慈善宣传活动,营造全民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正如目前中国存在的其他问题一样,慈善事业上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所致,慈善事业的规模等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短时间内难以有大的改观,但制度上的缺陷却大有改进的空间。解决中国慈善事业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体制、法制双管齐下,使慈善事业完成从基于道义到基于制度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