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提案第20120042号
案 由:关于建立节能灯具“节能减排”回收体系的建议
提 出 人:民建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最近几年来,在政府有关节能照明灯具新政策的鼓励下,越来越多的节能灯具走进了千家万户。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的原因,当家家户户都用上了新型节能灯具后,的确节约了许多电能消耗。但由于目前对用坏废弃的节能灯具还没有建立起真正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回收再利用体系,结果造成比现在“节能”省下来更大的“污染环境”付出。
现在每只普通节能灯的含汞量,虽然控制在5毫克以下,但当1毫克汞渗入地下,可造成大约360吨水受到严重污染。由此计算的话,那么如果人们随意丢弃1只用坏的节能灯,就可造成至少1800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而人们在使用这1只节能灯所省下来的钱款,远远不够治理这1800吨水受到污染的巨大费用。
由于中国人口家庭数量大,节能灯具使用量相当庞大,用坏废弃的节能灯具的数量也是相当巨大的,结果造成政府一边出资鼓励人们使用节能灯具“节能”,另一边又因为没有建立完善的全社会对用坏节能灯具回收环保处理体系,导致了大大高于“节能”所得到的更大的“付出”,即出现了“节能不减排、节能更污染”的窘况。这种状况不是政府鼓励人们多使用节能型照明产品的初衷,而对于后续回收方面,政府也要求“谁生产、谁回收”的做法,但真正能够回收的甚微。
办 法:
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府出台相关法规,明文规定“谁生产、谁回收”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且对企业回收的废弃节能灯,应当在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下,再作循环利用处理。否则即使企业回收回来后,由于处置再利用成本太高,又会人为再抛弃处理,最后仍旧是严重污染环境。
二、对企业回收再利用处理的成本增加,政府应当给予抵扣一定比例产品增值税的政策扶助,或者也可以把对鼓励消费者的后端消费鼓励政策(注:在消费购买环节),前移至企业的回收再利用生产扶持(注:在循环再利用生产环节),这样既不会加重政府负担,又能有效扶持企业回收再利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居民购买节能照明灯具,可采取“以旧换新”,优惠价格的销售办法,并且要教育公众不要随便乱扔各类节能照明灯具,还要采取措施,培养人们树立起对各种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好习惯。
四、政府加强对节能照明灯具的市场监管力度,使不达标产品或是生产企业不具备回收资格的产品尽量不流通到市场上。为市民采购合格放心的节能照明灯具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