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提案第20120037号
案 由: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提 出 人:民建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理由: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尖锐对立,治安形势复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在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持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广州市从2006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四年来按照司法部提出的“积极稳妥、依法规范、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原则,探索和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经过努力,社区矫正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和重新收监率几乎都为零。
但客观而言,社区矫正工作还处在摸索阶段,矫正体系还亟需完善,主要体现在:
一是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的缺位。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开展,主要依靠的是“两院两部”2009年10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下发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等文件。但是上述文件仅停留在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层次,没有上升到人大立法的层次。我国尚没有《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层面缺乏应有的支撑,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当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管、不按时报到和不配合工作时,就没有办法进行跟踪处理。
二是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缓慢。目前街道司法所普遍只有3个人,已经承担着人民调解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八大职能,不仅人员配备不足且专业素质也有待提高。社区矫正人员需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之外,还要有系统的专业训练。志愿者队伍中的在校学生,无论在年龄、专业和经验方面都无法满足复杂的矫正对象的需要。另外以公安、检察、法院、劳动监察为辅的专业辅助力量在社区矫正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是政府资金投入不足。
四是缺乏个性化矫正方案的制定规范。个别化矫正方案对非监禁罪犯的改造是非常必要的,社区矫正就是做人的工作,而人是千差万别的,要想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就需要因人而异有针对性地设计矫正方案。这项工作量大难度高,需考虑罪犯的犯罪类型、前科记录、犯罪特点等,对矫正人员的素质与工作量、人员数量都有较高的要求。
办 法:
办法: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理应有法律规定,需要相关法律对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内容、工作流程等做出统一的规定,需要对法律文书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限、公益劳动时间长短等执行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运行。建议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
二、加强矫正队伍建设。建设和完善社区矫正的三支队伍对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一是基础司法所工作人员队伍。由于他们的编制是按照以前的工作量而配置的,随着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幸福广州工作的深入开展,许多社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基层司法所愈发显得人力不足,应当增加合理的编制和工作经费。
二是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队伍。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各方更多的关注和参与,建议扩大发展志愿者的网络,发动共青团、妇联、律师协会等社会团体参与社区矫正,特别是素质高、专业性强的法律人才,对于协助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展开矫正工作,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是社会志愿者队伍,招募包括专家、学者、社工在内的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开展多元化的心理、行为矫正,帮助罪犯融入社会,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目前这支队伍仍然不够完善,主要以学生为多,这对未成年罪犯有帮助作用,但对成年人的帮助教育则显不够。
三、建立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工作机制。结合社区管理服务模式改革,在社区矫正中引入社会工作者制度。目前我市正在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改革,但是比较多的是购买社工组织对居家养老、青少年教育等服务。建议选择有条件的社区先行试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试行政府购买服务,并且逐年加大购买服务的力度。建立和完善购买服务后的项目评估和审计制度,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发展。
四、制定多形式个性化的社区矫正措施。一是建议形成有利于对矫正对象实施个别化的矫正的有梯次的矫正措施。如可以增加措施有:社区服务令、家庭监禁、定期监禁、保证金、法庭警告、报告中心报到等。二是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结合矫正对象犯罪历史、原因、心理特点、成长、教育、工作经历、家庭背景、兴趣、宗教等制定矫正个案,帮助其树立正常的心态,增加其心理承受力,排除其犯罪的诱惑力,淡化其身上的“罪犯色彩”,增加其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信心,促使其开始重新生活、重新做人的能力。三是增强对矫正对象的技能培训。使得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限结束后获得就业,通过将社区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避免其再次违法犯罪。这对于巩固矫正成果及罪犯再社会化,促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有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