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16-12-16 02:21:19 来源:广东政协网

21、提案第20120073号

案    由:调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提 出 人:袁小波(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物业管理作为一项新兴的服务行业,已广泛走进百姓的生活中,并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化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社区,扩大居民消费,吸纳社会就业,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和城市建设,以及提高城市品位形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近两年物业管理纠纷不断,而且陆续发生物业管理企业“弃管项目”现象,主要是因为:

一、管理服务成本不断上升,物业收费标准多年维持不变,物业企业收不抵支。

近几年因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物价的持续上涨和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断调整,物业企业管理服务成本急剧提高,而 2001年2月1日起施行的《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整整维持了10年不变,多数老旧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收不抵支、经营亏损,以致于很多物业企业或通过降低物业服务质量维持生存,或被迫退出物业小区;同时,物业服务人员收入普遍较低,难以吸引、留住高素质、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人才,服务水平难以提高,形成恶性循环,物业管理行业也成为矛盾最集中、投诉率较高的行业之一。因此,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偏低和长年不变,已经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给广大市民的生活及和谐社会、和谐小区的构建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难以筹集,物业小区陷入“越病越穷、越穷越病”的困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就是房屋“病有所医”的“救命钱”。我市上世纪80年代建设的小区,由于公共设施设备、房屋本体、地下管沟老化、年久失修,不仅严重影响了广大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城市形象,而且也加剧了业主与物业企业的误解和矛盾。我市目前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一事一筹、专款专用、业主自付”的规定与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违背,而且在日常管理服务过程中也无法顺利执行。

因此,无论是从政府、企业、业主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和谐稳定和物业市场健康发展角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调整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都迫在眉睫

办    法:

一、尽快修订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调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1、建议尽快解决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过低和长年不变的问题,修订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相关规定,确保政府指导价能“随行就市”,实行动态年度调整。

2、政府有关部门虽然2008年便启动了调整物业管理收费政府指导价调研程序,但是工作进展缓慢,成效甚微,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快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进程。

3、对物业收费指导价标准调整,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运行成本和业主的承受能力,按市场规律操作,形成“以质论价、质价相符”的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该每年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和人力资源成本调整情况,适时公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逐步建立起物业服务费与物价消费指数增减联动的机制。

4、对硬件设施完善、各方面服务达标、业主有较高服务需求的物业项目,建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下,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5、作为政府喉舌的媒体,应该抓好舆论导向,正面、正确引导业主进行物业管理消费,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客观报道物业管理市场中发生的各种行为,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

二、尽快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让所有房屋“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1、建议根据国家、广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尽快制定出台符合实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建议借鉴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经验,完善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监管、续筹等管理规定,让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落实到实处。

3、考虑到多数老旧小区“未老先衰”的现状,建议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法中特别制定有关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