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提案第20120062号
案 由:关于加快推进政策性水稻保险的提案
提 出 人:余正(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问题提出:
2009年3月,我省出台了《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粤农办发[2009]18号),选择佛山、中山、广州、江门、惠州、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10个地市为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试点地区。据不完全统计(数据未含中山、江门,下同),2009年至2011年10月,全省累计承保水稻种植保险面积419.78万亩。其中,2011年1-10月,全省累计承保水稻种植保险面积347.38万亩。试点地区保险平均覆盖率为24.15%,保险保费收入5,308万元,承担水稻生产风险金额约10.72亿元,受益农户超过120万户。
总体来看,目前我省试点覆盖率很低,进展缓慢,试点地区大部分水稻主产区还未开展试点工作,离省政府要求试点第三年覆盖率达到60%的目标差距很大,在覆盖率上远低于江苏、浙江等兄弟省份。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江苏、内蒙古、浙江等省区早在2007年左右就开始开展政策性农业种植保险试点,江苏省水稻种植3073万亩,保险承保率达到92%以上;内蒙古粮食作物种植6041万亩,保险覆盖率达到79%;浙江省则基本上覆盖了所有的种粮大户。此外,江浙地区比广东领先一步的地方还在于:两地承保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还有棉花、油菜、玉米等品种;而广东的农作物政策性保险仅有水稻这一项。
原因分析:
政策性水稻保险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实施方案》对保险公司和农民都缺乏吸引力。具体来说:
一方面,《实施方案》规定,由农户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自愿承保,实施商业化运作,保险公司缺乏政府支持,不得不独自承担巨大的经营风险,难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保险机制。
农业风险是国内外公认的高风险和高成本的易亏险种。与江苏、浙江、北京等省市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公司给予政策扶持不同,我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只给农户保险费补贴,实行商业运作,水稻保险保费5倍以内的赔偿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巨灾风险没有解决出路,保险公司难以承受,以致承办公司资格招标时流标,后来只有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主动承担试点工作。由于承办公司得不到政府政策支持,为控制经营风险,在保险责任和赔偿限额方面不得已采取严格限定:一是保险责任不包括旱灾和病虫害;二是只承担保费2倍以内的赔偿。
另一方面,农户自缴部分保费收取难度很大,影响保险覆盖面。水稻种植地域分布广,散户种植较多,加上农户保险意识薄弱,主动交费参保的不多,逐家逐户收取保费导致人力与费用成本很高,甚至得不偿失,成为制约该项强农惠农政策大面积落实的瓶颈。
办 法:
意见建议:
国内外实践表明,农业保险风险大、投入大、技术难度大、盈利空间小的特点决定发展农业保险必须有政府参与并有相应的政策支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政府推动等手段,实现农业风险长期有效分散的目的。
一是由各级财政全额补贴水稻保险保费,减轻保险公司逐户收取保费的成本,迅速扩大水稻保险覆盖面。在此基础上,对自愿缴费的农户,适当给予提高保险金额和更优的理赔服务等差异化政策,强化农民的保险意识,鼓励农民自愿投保。
二是提高水稻保险对农户的吸引力。根据政府财力和实际经营的风险情况,适时调整保险实施方案,比如视风险情况扩大保险责任,增加旱灾和病虫害责任;适当提高费率和每亩保险金额;加大赔偿限额,由2倍扩大为3到5倍等。
三是将全省水稻种植全部纳入水稻保险范围,通过提高覆盖面来分散风险降低成本,同时使中央及地方政府这项强农惠农政策惠及更广大的地区和更多的农户。
四是建立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参照江苏和浙江等兄弟省份和国外的做法,一般的常规性灾害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灾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巨灾造成的损失,由政府通过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或者直接购买再保险等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各级政府部门大力支持和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共同建立和完善以省、市、县、乡镇、村五级服务网络为支撑,以乡镇、村协保员队伍为依托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保险公司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创新承保理赔方式,简化承保理赔流程和手续,加快承保理赔速度,全面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促进灾后复产工作,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