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提案第20120097号
案 由:关于构建我省政府生态责任机制的建议
提 出 人:致公党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生态保护是提升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方面,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关键在于政府决策中的生态自觉。当今生态问题的一个主要根源便是政府生态责任的缺失,政府应确立以生态准则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生态问责制,强化政府责任,变革公务员考“绩”指标,建立“绿色GDP”考核制度;推进生态保护的法制建设,开征环境税,借助于经济杠杆提高生态效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政府相应的对策思路。
一、构建政府生态责任机制的必要性
(一)传统工业生产力快速发展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其片面强调人对自然的征服、改造以及从自然界无偿获取物质财富的能力,造成了日益突出的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使环境问题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擎肘,成为公众面临的最普遍的问题,政府应对现代民主法制治理的各种制度和价值规范负有责任,它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才能解决。政府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核心机构,理应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
(二)生态环境与市场经济相隔离,使其成为必须由政府来提供公共产品。因此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政府的基本责任,这对于社会的发展进步要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作为生态环境的第一责任主体的政府,仍然存在着多方面的生态责任缺失。
(三)从公共管理的基本取向看,政府部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片面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淡化生态责任的倾向。在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方面,将政府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和完成GDP增长的情况作为其政府考核、成为官职升迁的唯一标准。在政府经济责任与政府环境责任发生冲突或矛盾时,不惜淡化甚至牺牲政府环境责任以保障和落实政府经济责任。这必然会导致政府生态责任的缺失,将付出比较大的环境代价。调研中我们发现,日益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生物多样性锐减、资源枯竭、气候反常、自然灾害频发等,将严重破坏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自然生态。以致威胁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生存与发展。
(四)政府生态责任的缺失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官员发展观和政绩观的错位,导致他们在现实公共事务管理中以传统的经济发展观,一味追究经济的高增长而忽略环境的重污染,走入单纯追求GDP的盲目区。另一方面,由于中央财政的财务收入占GDP的比重增长迅猛,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相对缩小,捉襟见肘,入不敷出。在巨大的财政压力下,地方政府往往通过盲目开发生态环境资源和粗放式经营发展,以环境破坏和生态退化代价来换取短期的利益。其次,地方政府的决策监督体制不健全,往往受利益的重诱惑,忽略了对政府官员短期行为的监督,导致有关部门对政府的监督因独立性不够,缺乏经费,在对政府的监督上显得苍白无力。由于我省更为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同时,省政府与地方市政府缺乏协调,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不统一,政出多门,条块分割各行其是。
(五)政府生态责任的缺失,会使严重的环境问题对整个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市民可获得的资源数量减少,质量不断下降,生产活动环境不断恶化。政府生态责任的缺失,将会严重阻碍我省市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因环境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甚至是难以估量,短期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行为会造成无法弥补的生态资源和生态效益。长此以往,从更长远的眼光来看,则会丧失政府代表最广大市民的利益。
二、构建政府生态责任机制的建议
我省“十一五”,由于要素的稀缺性、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以及整体经济环境的变动,我省经济增长已经到达极限。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实施,经济总量不断提升的同时也面临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诸多困境,经济增长模式的“路径突破”变得更为紧迫。省委省政府提出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良好生态环境,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迫切需要政府承担起新的责任形态,进行生态建设,履行政府的生态责任。这就涉及到政府生态责任运行机制构建问题,面对当前政府生态责任缺失的现实,尤其在生态技术的发展与使用中就不仅是技术的缺失,同时存在观念的缺失,也包括资金的缺失,对存在制度的缺失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政府应该确立以生态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战略。环境保护要靠政府通过产业政策和治理行动来提高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以提高单位环境容量资源的经济产出,减少应经济发展带来的生态压力。
(二)明确问责对象是落实环保问责制的基础。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生态问责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作为领导干部,有权必有责,只有正视责任,敢于承担责任,环保工作已经不是一个可为不可为的事,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治国需要典章,环保问责处理须从严,以《暂行规定》为准绳,绝不能失之以宽,如果处理求松,弹性过大,将失去生态问责的意义和效果,在人民群众中产生负面的影响。
(三)政府需要变革公务员考“绩”指标,建立“绿色GDP”考核制度。一切责任和义务都要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政府公务员更是履行生态责任和义务的先行者。使政府公务员能够将确保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公务员作为被评为称职和优秀等级;对那些因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指数居高不下的公务员评为不称职。鉴于人力资源的重要性,作为一国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依据政府部门考核所做的考核结果必须作为公务员奖惩培训、任用辞退等人力资源管理环节的重要依据,激发公务员无限的创造力,以弥补自然资源、经济资本等的有限性。
(四)政府应该推进生态保护法制建设。开征环境税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加快新的法律制度、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环境保护奖励制度、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等法律制度的研究提上日程,使得环境行政法律法规能覆盖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方面面。环境征税是一种基于构建生态保护的平衡机制基础上的环境补偿费,要体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收益谁付费”的生态环境开发利用保护原则。
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