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提案第20120105号
案 由:关于把港澳流动渔船渔民纳入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财政补助对象范围的建议
提 出 人:杨向东(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近期,广东省将出台《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将渔业保险纳入财政补贴范围。这是省委、省政府支持渔业生产,关注渔业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深得广大渔民欢迎的惠渔政策,纠正了长期把渔业游离于财政补贴的不正确做法,对广东省渔业生产和平安渔业将产生积极影响。但在具体方案中,把入户广东省的港澳流动渔民排除在财政补助对象范围。这是对港澳流动渔民身份的错误认定,且忽视了港澳流动渔民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以及其对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在此,我强烈呼吁在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中将港澳流动渔船、渔民纳入财政补贴对象范围。其原因有:
一、港澳流动渔民是具有我国内地户籍的渔业生产者,享受国民待遇是其基本权利。流动渔民前身是珠三角洲一带的“水上居民”,历代统治者蔑称他们为“疍民”,“疍家佬”,深受欺压。解放后,流动渔民才结束苦难生活。为加强对流动渔民的管理,争取港澳流动渔民内向,1953年在周总理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允许他们在深圳、珠海、惠州、汕尾、阳江、台山等6个市14个渔港入户并在指定海域生产。目前,我省登记港澳流动渔船3400多艘,功率1120000千瓦,入户渔民5万多人。他们入户内地,在内地生活生产,成为当地居民的一部分,享受着国民待遇。在计划经济年代,我省特别为流动渔民提供物资供应及票证;从八十年代起,国家每年单列安排8万吨平价柴油供应港澳流动渔民;从2009年起,港澳流动渔船同内地渔船一样享受国家柴油补助政策,由国家财政累计已发放补助近10亿元。可见港澳流动渔民是内地居民的一部分,让其享受内地居民权利是我们的一贯做法,并成为共识。
二、港澳流动渔民是我省渔业生产的重要力量,各级应予大力扶持。港澳流动渔船功率大,生产能力强,其捕捞渔业生产量占全省近50%强,是我省渔业生产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长期在我国内地渔场、渔港生产,其鱼货多数在内地销售,对繁荣经济起到重要作用;他们响应国家号召赴南沙生产,宣示主权,维护国家领海;他们每年向国家交纳渔业资源增殖费、渔港建设费等各项规费;他们雇用内地渔工近万人,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他们还热心公益,在内地捐资办学,积极支援家乡建设,对促进港澳和内地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流动渔民对内地社会经济作贡献并享受内地社会经济政策应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三、港澳流动渔民是一支重要的爱国爱港澳的主要力量,应注重发挥他们的作用。港澳流动渔民具有热爱祖国的光荣传统。在战争年代,他们冒险传送情报,运送抗日物资和救助伤员,尤其是在解放海南岛和万山群岛的战役中,他们踊跃支前,运送解放军参加渡海作战,不少人立功受奖。解放后,他们每年向国家交售平价鱼虾,积极参加堵截偷渡外逃和反走私缉私活动,引进先进的科技和设备,为保卫海边防安全和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在香港、澳门回归的过渡时期,他们努力宣传国家对香港、澳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法,参加各项爱国的社会活动,为维护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和平稳过渡起了积极的作用。港澳回归后,他们仍然是保持港澳繁荣稳定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香港,渔农界有160多个社团,在特首选举委员会1200名委员中占有60个名额,除在特区立法会占有1个议员席位外,还在区议会中占有多个席位。香港渔民团体联席会议是由100多个爱国爱港渔民社团组成,由香港立法会议员黄容根担任主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澳门,渔民社团也有一定的影响。依靠流动渔民团体维护“一国两制”的大局是我们一条成功的经验,要不断发扬光大。
四、港澳流动渔民是渔业互保工作的长期支持者和实践者,有关优惠政策理应惠及他们。渔业生产是高风险行业,渔业安全一直是港澳流动渔民生产中的一件大事。长期以来,港澳流动渔民积极参加各种保险,以减轻事故带来的影响。由于渔业生产事故率高,一些商业保险不愿涉及渔业保险,18年前国家农业部和广东省实践渔业互保政策,开展互助保险,关心支持渔民的安全生产。港澳流动渔民从2000年起参与国家和广东省的渔业互保,累计参保渔船5500艘次,保额105000万元,参保渔民45000人次,保额620000万元。目前,参加了雇主责任险、渔船财产险和第三者保险等险种,年投保金额约1200万元。渔业互保和港澳流动渔民在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有渔业互保的支持,保障了港澳流动渔民的安全生产,有港澳流动渔民的参与使渔业互保逐步成长,不断壮大。现在广东省要实施政策性财政补贴政策,如果把港澳流动渔民排除在外,不仅无视在广东海域占捕捞生产量近一半的渔民的实际存在,更无视港澳流动渔民对互保工作的支持和参与,这对广东的渔业生产和平安渔业十分不利。
办 法:
为此,我强烈请求:
一、将入户广东省的港澳流动渔船、渔民纳入政策渔业保险财政补助对象范围。
二、鉴于港澳流动渔民的特殊性,且分布不同城市,避免因各市财政不均造成差异,建议港澳流动渔船、渔民政策性渔业保险财政补贴由省财政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