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办法,加快残疾人就业发展的提案

2016-12-16 02:21:18 来源:广东政协网

13、提案第20120106号

案    由: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办法,加快残疾人就业发展的提案

提 出 人:罗维满(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搁置十年后,再度开征,这无疑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由于现行缴暂行办法不完全符合我省目前的实情,各地普遍存在不同程度抵触情绪,执行效果不尽理想。这既不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强化。因此,完善《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事在必行,刻不容缓。

随着社会的进步,残疾人就业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目前已有132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扶助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我国于1990年12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进行了首次修订。

为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于2007年2月25日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于2009年出台了《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搁置十年后,于2010年度再度开征,这无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我省目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存工作面临不少困难与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立法的层面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有待完善。

鉴于各地经济、政治、文化存在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制定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我省《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也就是说,我省要求各用人单位均按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同时对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所有不同性质的单位统一按单一的80%的比例征缴保障金。这个硬性规定,未能统筹兼顾到各地区、各行业、甚至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存在的较大差异。

放眼世界,不少国家制定比较切合实际情况法律,明确规定不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按不同比例雇用残疾人。 例如:日本《残疾人雇用促进法》规定:民间企业须雇用1.5%的残疾人,公共企业须达到1.9%,国家和地方的官厅及公共机关须达到2%,300人以上的私立企业或单位中残疾人应占就业人数的5%。荷兰依重工业、轻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不同行业,分别规定按3%至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土耳其《劳工法》规定,100人以下和100人以上的企业分别按1%和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这种按照用人单位的不同性质和规模制定相应的比例,比硬性的一刀切来得合理。

二、从征缴对象反应的层面看,各地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

据了解,各地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积极性普遍不高,究其原因,不仅因为安排就业比例同一,同时还因为缴纳基数单一且偏高。以佛山为例,2010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2093元,假设某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每相差1人,用人单位就应缴纳17674元/年。广东省目前最低保工资标准最高的地区为广州市,其最低保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次之最低保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而其余地区均低于1100元。也就是说,按照佛山这个缴纳标准,企业因少招残疾人上缴的金额,将比很多地方、很多企业的在职职工的年平均收入还高。而且,这个缴纳基数(17674元/年)也远远高于佛山一年的最低保障工资标准之总和(13200元/年),幅度为34%,显然不符合实情。

众所周知,全省各行业间、各企业间的实力相距悬殊。无视企业的规模、效益,统一按同一基数缴纳保障金,将导致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堪重负!

另外,在缴纳过程中,依据社保参保人数,核定用人单位的人数,与社保挂钩,这用意是好的,可事实上又让那些不如实参保的企业钻了法律空子,这不但不利于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也让如实参保的单位觉得有失公平,极大的挫伤部分单位按时缴纳保障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不少企业不情愿缴纳保障金,想方设法不缴或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某种程度上看,这种有法不依的现象,不仅影响征缴工作的正常开展,还容易淡化民众的法律意识,不利于推动依法行政及依法治国进程。

相比之下,北京、上海的相关规定显得较为合理。北京市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海则考虑各单位的差异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

三、从外部环境看,整体经济滑坡,加大了产业升级的难度,也不利于征缴工作的落实。

广东“十二五"规划强调,通过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目前,广东正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企业正面临发展机遇又面临艰巨的挑战。一方面,2007年-2009年环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速度。另一方面,对于长期以外向型经济为重要拉动力的中国经济来说,当前的欧债危机也是中国外部经济面临的一场重要危机。对于我省目前在产业结构调整压力之下的众多出口加工业来说,这无异于雪上加霜。在这一特别时期,偏高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办    法:

一、尽快修订、完善《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

根据从实际出发的立法基本原则,我们应尽快修订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使之更趋科学、合理。例如,进一步明确规定征缴的对象,明确规模偏小、经济实力偏弱的特定部分中小企业不再作为征缴的对象,或放宽缓缴、减缴或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条件;探索对不同性质的单位或行业适用不同的残疾人就业安排比例;适当降低残疾人就业缴纳保障金的基数等等。完善《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促进征缴对象依法、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让更多的残疾人真正得到合理有序的保障。

二、与时俱进,积极探索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模式。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社区积极探索促进就业的新思路、新举措,因地制宜地成立“社区工作坊”,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成立日班生产线,吸纳大量残疾人、智障者就业,成为全省广大社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学习的示范标杆,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首批100个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名单中榜上有名,真正形成了政府指导帮助、企业大力支持、全民积极参与的强大社会合力。

我们在总结经验并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的同时,应该与时俱进,不断探索“政府主导、用人单位支持、全民参与”的新模式,我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始终坚持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各地区残疾人事业给予鼎立的扶持。因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不仅有赖于用人单位的参与,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政府持久的大力支持和指导。

鉴于各级政府之间存在财政能力的差异,各级政府应依据公平、效率、法治原则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残疾人事业予以持续、稳定的大力扶持。只有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建立并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才能确保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

2、切实落实政府对残疾人创业扶持的支助政策。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杜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的现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促进残疾人就业。

3、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争取国(境)外资金投资广东残疾人服务设施。鼓励国际慈善组织和华侨向残疾人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服务单位捐赠财产,用于残疾人慈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