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提案第20120114号
案 由:关于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新模式的建议
提 出 人:吴以环(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一、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建设现代民族文化的基础,也是每个民族对世界文化的丰富和贡献。目前,广东省已基本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名录体系,全省地级以上市均已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初步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但是,目前,广东省入选第一、二、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为29项、30项和7项,占全国的5.6%、5.9%和3.7%;第一、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传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分别为7名和31名,占全国的3.1%和5.6%,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衰微、凋零、消亡速度之快,到了令人心惊的程度,现状十分堪忧。究其原因主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实践进入国人视野的时间尚短,群众保护意识淡薄,保护主体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尚未形成,相关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存在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传承等现象,这些严重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效果和水平。据调查显示,公众参与不够、地方重申报轻保护、缺乏立法保护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迫切需要进行整体规划,形成一种文化自觉。
二、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
在国内,江苏省于2006 年率先立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建立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命名制度。之后贵州、浙江、广东先后制定了全省非遗保护条例;全国首个非遗传承体验示范基地落户昆明,它以从前著名的田丰文化传习馆为基础,形成了非遗传承、交流的重要场所;“非遗”保护工作机构不断完善,北京、吉林、广东等省(区、市)文化厅(局)单独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处。除西藏自治区外,全国30 个省(区、市)均已成立了省级非遗保护中心。其中,河北、山西、广东等省区成立了独立的省级非遗保护中心。广东、江苏、浙江、青海等省成立了省级非遗研究所。
目前我国一些城市或部分领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如重庆以政府为主导,发挥多元主体的保护作用,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前期普查工作,了解和掌握各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种类、生存环境、分布状况、保护现状和存在问题,完善了国家、市、区县三级名录体系,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代表的确立;同时,在重庆文理学院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学校教育,开设精品课程。再如昆曲、新建木卡姆、蒙古族长调民歌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已经走进大众旅游市场,通过发展产业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在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比较健全,注重民间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作用,重视增强国民的文化遗产意识,比如:
澳大利亚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比较完整。纵向上分联邦、州或领地以及遗产地三个层次,均有专门的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应机构对遗产地进行保护和管理; 横向上,澳大利亚对不同类型的遗产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立法。从而形成各级法律法规各担其责,互相补充。
法国共有民间社团组织18000多个,其产业化经营为文化遗产的保护节约了大量资金,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良性循环状态。法国政府通过国家与协会契约宪章,给予他们在制定有关遗产政策中的参与权;同时强调重新定位角色,把对某些遗产的认知和管理权充分下放,交由最直接的地方组织负责。
作为“遗产大国”和“旅游大国”的西班牙,在中小学校开设世界遗产保护课程。意大利从1997年开始每年组织“文化与遗产周”周活动,学校利用文物遗产等对学生开展遗产保护方面的教育。法国成立专门的遗产保护管理专业,首创了“文化遗产日”。
办 法:
三、建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进行整体规划,重视微观的、长效的方式方法和制度机制的建设,发挥政府、非政府组织、个体居民的作用,构建以人为本、多方参与、联动保护的机制,形成全民自觉保护的良好氛围。
1、以人为本,活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命存在,对其的保护首先应该以人为本,改善创造、享有和传承该文化遗产的人的生存状态,明确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其社会地位。其次,坚持保护与传承相结合的原则,尊重保护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和群体。增加投入,建立保护专项基金,提供场所,资助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培养专业人才,促进文化的传承传播。
2、构建“政府主导、学界介入、社会参与”的保护模式。第一、以政府为主导,发挥政府作为规则制定者和资源调集者的作用。将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作为文化部门的一项长期性工作,同时,协调旅游、法制、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构建保护网络,健全管理机构,结合信息技术,完善普查、保存、传承、传播、开发体系。第二、淡化政府行动实施者的功能,避免政府过度参与,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保护机制。一方面以高校为依托进行理论研究与教育传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整体性保护,避免保护与研究脱节;一方面发挥民间组织和个体居民的作用,引导全社会更多地、更自觉地参与到保护中,营造全面参与的良好氛围。最终形成三者的角色自觉和良性互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学术研究及地方经济发展齐头并进。
3、重视科学开发与制度保障。一方面,重视产业化保护。充分挖掘、整理、展示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节庆、会务等活动相结合,与当地文化、旅游等产业相结合,通过运用市场运作,不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质和号召力。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立法保护和执法监管力度。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顺利传承、合理开发,避免社会浮躁风气和商业氛围破坏其本真性和完整性,防止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为名从事低俗、媚俗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