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提案第20120186号
案 由:关于完善广东省“农转居”人员社会保障的建议
提 出 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所谓“农转居”是指由农业人口或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的一项重大的社会经济政策。目前广东省的“农转居”人员主要有两部分构成,一是由于城镇建设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称之为失地农民;二是在城镇化进程中,响应政府号召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转居”人员。
“农转居”人员分为三个层面的人群,一是对于在征地时就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称之为超转人员;二是适龄转居劳动力;三是“农转居”学龄人员。目前,广东省“农转居”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完善,现行“农转居”管理和政策严重滞后于形势发展需要,出现了许多新矛盾、新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相关政策缺失,存在制度空白。“农转居”政策的终极目标不明确,政策欠缺系统性和协调性,实际操作中执行的“农转居”政策内容庞杂而零乱,缺乏从“农转居”工作的各个环节、从整个流程和整体上设计户籍、土地、就业、社会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等方方面面的政策。广东省及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落实“农转居”社保和医保问题上基本是参照城镇居民社保和医保的相关政策执行,但“农转居”人员参保的问题要较城镇居民复杂,因此要有专门的针对性的政策法规指引。
2、现有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政策不甚合理,影响社会稳定。当农村土地被征用其集体资产主要体现在征地补偿费,由两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安置补助费则被用于“农转居”人员的安置,以及“转居劳动力”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和征地超转人员接受费用,真正能够分发到“转居劳动力”手中的,只一次性就业补助费。于是问题由此产生:转居农民在户籍上成为了城镇人口,享受城镇人口享有的社会保障,要通过就业来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虽然有的地区政府成立了企业,对这些人进行安置,但也只能解决一小部分问题,大部分人还是要自谋职业。由于文化水平、职业技能等方面的问题,他们往往难以再就业,而一旦找不到工作,在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之后,他们又将重新回到无稳定生活来源的状态,容易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3、失业“转居劳动力”无法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获得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费”难以维系其今后的生活。因为安置补助费当中有“一次性就业补助费”,而这些补偿将被核算进“转居劳动力”的月收入中,这么一核算,基本上所有的“转居劳动力”都不够低保线,自然也就无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这些人员又没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如无法就业,仅靠一次性的补贴难以维持生活。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分配到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如东莞市东正社区的“农转居”股民每人每月分配到350元的生活费,但仍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居劳动力”的情况就更加严峻。
4、“农转居”人员的养老金水平较低,造成新的矛盾。从2005年起,国家连续七年每年大幅度提高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每年增加幅度约10%,造成“农转居”退休人员与城镇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差距日益增大,两项制度的平均养老金从2006年的相差约800元扩大至目前相差约1800元。这引发“农转居”人员强烈攀比情绪,从原来的感谢“农转居”政策逐步变成对该政策的强烈不满。
办 法:
1、建立全省统一的“农转居”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将“农转居”人员纳入城镇职工或居民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政策。降低参加社会保障的身份门槛,逐步扩大现行城镇社会保障范围。允许自愿“农转居”人员和有条件的农民,按城镇社会保障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允许所有“农转居”人员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2、健全“农转居”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专门针对“农转居”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消将“一次性就业补助费” 核算进“转居劳动力”月收入的做法,切实保障“适龄转居劳动力”这一人群的基本生存权利。
3、建立“农转居”人员的再培训制度。根据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情况,开设有针对性的课程,组织失业“农转居”人员参加培训,建立“农转居”劳动力的再培训制度,包括技能培训、就业培训和适应性培训等,并从“农转居支持保障基金”中予以资金支持。
4、尽快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政策,完善资产分配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应参与分配的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标准分配集体资产。在分配集体资产时,应预留“农转居”人员社会保障基金和就业基金。制定具体鼓励措施,支持优良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造,进一步壮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5、建立“农转居支持保障基金”。基金来源为各级政府财政投入、集体资产注入、土地补偿费等,专款用于“农转居”人员的社会保障、就业等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