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提案第20120187号
案 由:加大“三旧”改造力度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
提 出 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三旧”改造作为广东全省的发展战略,系指通过为旧物业引入新内容的方式,从内部经营、文化内涵等多方面着手改造 “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2008年,国土资源部与广东省政府协商确定广东为节约集约用地的试点示范省份,要求广东在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方面先行先试、大胆探索,为全国积累经验。为此,广东省政府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三旧”改造是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核心方法,自2009年下半年实施以来,我省各地积极探索改造模式和运行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随着“三旧”改造工作的全面铺开和推进,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三旧”改造配套政策不完善。“三旧”改造涉及国土、规划、税收、财政等问题,现有政策主要内容是土地政策,由于没有其他配套措施,整体推进速度较慢。
二、政府强制拆迁措施需要完善和改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行政强制法》对“三旧”改造中的强制拆迁措施提出了更高的法律操作要求。由于房屋拆迁的强制权属于各级人民法院,政府现有的强制拆迁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
三、信息不公开诱发争议。有的地方在开展 “三旧”改造工作时,与群众沟通不够,没有将政策法规解释清楚,引发各种争议,增大了改造的阻力。
四、组织机构缺乏统筹能力。虽然全省各地都成立了“三旧”改造办公室,但一些部门之间仍存在互相推诿等现象,影响了工作进度。
五、违法抢建的情况时有出现。有些地方在“三旧”改造的信息公布后,部分群众临时抢搭抢建,人为制造拆迁争议,滥用法律程序拖延拆迁,以达到牟取高额补偿的目的。
办 法:
为实现广东“三旧”改造“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阶段性成果,完成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目标,我们建议:
1、完善“三旧”改造政策法规
一是尽快制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配套的地方性措施,包括补偿规则、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停业损失确定办法等。
二是建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指导性文件,有针对性地解决“三旧”改造过程中争议裁决和政府决定的执行问题,尤其是人民法院如何运用司法手段支持和配合政府征收和拆迁房屋的问题。
2、改进“三旧”改造措施,实现和谐拆迁
一是加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力度。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在“三旧”改造中发生的拆迁补偿争议、征收征用争议、资源权属争议等民事和行政案件,避免拆迁矛盾的升级。
二是明确各方权益关系,尊重业主意愿。“三旧”改造工作既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改用,又涉及业主房屋的拆迁安置。要理顺、明确各方利益,尊重业主意愿,达到消除群众顾虑、实现和谐拆迁的目的。
3、加大“三旧”改造的政务公开力度
一是各地要加大阳光操作力度,凡与“三旧”改造有关的信息,要向社会和群众充分、完整公开,通过协商、听证、表决等方式,确定补偿标准和分配模式,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开展专项视察,及时了解、反映“三旧”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是各地要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全面监督,做到过程和结果透明化、公平化。
4、完善“三旧”改造办公室职能
应根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找准政策落实的切入点,尽快出台实施细则,理清各职能部门分工和工作关系,完善“三旧”改造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使之具备统筹、协调和推动功能。
5、及时制止违法建设,争取群众支持
一是明确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区域,要严格禁止房屋土地的转让和建设。对公告之后的房地产买卖不予登记,对公告之后的建设施工不予许可。对未经许可所实施的施工要予以及时取缔制止。
二是对极个别妨害“三旧”改造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行为,及时予以教育惩戒。
三是加大宣传和协调力度,统一社会各界的认识,争取人民群众对“三旧”改造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