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议

2016-12-16 02:21:18 来源:广东政协网

22、提案第20120191号

案    由:关于建立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议

提 出 人:吴茂珠(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2009年6月,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在全省实施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对我省农村扶贫开发作出重大部署。启动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目前已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但由于在一定程度和特定地区,贫困与相对贫困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会长期存在,因此,缓解和消除贫困,实施扶贫开发,将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而不是一蹴而就、甚或以开展运动的形式就能够达到的速效工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推进扶贫开发规范化建设,稳定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增强扶贫开发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能力,创新扶贫开发管理体制,建立长效可持续的扶贫开发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建立扶贫开发长效机制的理由

第一,贫困是无法回避的社会现象。收入贫富分化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作为与富裕相对的概念,贫困的存在具有绝对性。而贫困的标准有绝对标准和相对标准两种划分。贫困相对标准是按照特定时期社会总体数量的一定百分比来确定的,例如将占人口总数10%的低收入群体的平均收入作为贫困线,贫困绝对标准是根据特定时期居民维持基本生存需要的必须支出水平确定。贫困标准是动态变化的,总的趋势是不断提高的,这反映社会的人文精神观念在不断增强。

贫困是我省必须正视的现象。即便是经济发达的国际城市如纽约、伦敦和东京等,也存在大量的贫困居民。而自然资源禀赋不均的广东省更是无法消除贫困,即便消灭了世界银行贫困标准线下的贫困,但相对贫困是永远存在的。因此,要建设和谐广东、幸福广东,必须不断地改善贫困群体的生存状况,提高其生活水平和发展机会。

第二,广东多年扶贫工作并未消灭贫困。造成我省农村贫困现象既有体制方面因素,也有农民自身原因。体制方面因素主要指公共财政体制和工农产品价格体制等,当前公共财政体制促使公共财政支出过度向城镇倾斜,导致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非均等化。工农产品价格体制导致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依然存在,使得农业收益维持较低水平。农民自身原因主要指农民由于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一定的劳动技能,因而自身发展能力差。

为了改变农村贫困局面,我省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多年的扶贫工作起到了较好的成效,部分农民和行政村摘掉了贫困的帽子。囿于投入规模的局限性及其他因素,我省农村贫困局面并未从根本上发生改变。一些农民脱贫了,另一部分农民又跌入到贫困线以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依然较大,贫困农民比重居高不下

办    法:

二、建立扶贫长效机制的建议:

第一,建立扶贫开发常设机构。扶贫开发是一项长期的政府行为,必须设立常设机构予以推进。目前,国家设立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我省也设有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都是常设机构。但区县级的扶贫开发办多为临时机构,没有编制,人员从各部门借调。为更好地推动我省扶贫开发工作进入制度化的发展轨道,建议省内各地都建立扶贫开发办常设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制定扶贫开发规划、政策和法规,组织、指导山区镇扶贫开发工作,负责扶贫资金和扶贫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建立扶贫长效投入机制。扶贫资金投入规模化和集中化确实能够在短期内产生较明显的效果。但是,这种方式也会产生两种消极结果:一是短期内大规模扶贫资金支出将会挤占其他方面公共支出,即以缩减其他方面公共服务供给为代价;二是可能会导致贫困村和贫困农民产生扶贫依赖心理,出现“被动式”扶贫。

既然扶贫工作不是一蹴而就,就应该拓展扶贫投入思路,构建以长效投入为主和集中投入为辅的扶贫投入机制。将扶贫长效投入纳入财政预算范畴,设立扶贫专项资金,使之成为公共支出范畴内的一个恒定项目,将其制度化。对扶贫专项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其支出项目进行明晰化。

关于扶贫投入的规模,可以考虑采取比例法,即按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当前,可以参照一般地方财政收入的0.3-0.5%数量标准来设立贫困投入专项资金。投入的规模不宜过高,也不能过低,要综合考虑城市居民最低收入线、生态补偿、农村基础设施投入等因素,制定相对合理的投入规模。

第三,完善贫困动态信息管理机制。由于贫困是动态变化的,因此需要完善贫困动态信息管理机制,以便有效地、针对性地开展扶贫工作,实施扶贫工作全覆盖。首先,建立贫困村和贫困户的信息管理系统。对贫困村和贫困户进行调查摸底,将其收入规模、结构、来源和资产情况等信息输入贫困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同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信息采集方式采取村委会上报和扶贫办抽查等方式相结合。其次,实施信息周期更新制度。考虑到经济周期性和信息采集成本等因素,可以实施每年为一周期的信息更新制度。对已经脱贫的贫困村不再给予财政投入,而对于新标准下的贫困村则加大扶持力度。再次,对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继续发扬光大。例如,驻村干部就是被扶贫实践公认为比较好的帮扶形式,因而在今后扶贫开发工作中应作为制度更好地坚持下来,继续向贫困村派驻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