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提案第20120203号
案 由:关于建立健全我省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机制的建议
提 出 人:邓穗玲(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广东省是海洋经济大省,2010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8291亿元,连续16年居全国首位。2010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广东省列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地区之一,国家下达给广东建设用填海指标由2009年的400公顷增加到2010年的1390公顷。未来,广东省海洋经济将迅猛发展,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用海将持续升温,海洋生态环境的压力也会不断增加。为治理海洋环境污染、恢复海洋生态,近年来,广东省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海洋生态补偿赔偿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综合补偿措施缺乏;二是对补偿赔偿内容、方式及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评估的方法也不完善,大多数情况下补偿赔偿标准偏低,没能体现海洋环境资源的真实价值;三是条块分割,补偿赔偿资金分散,缺乏整合效应,有限的投资不能集中用于重要生态功能区;四是补偿赔偿范围及对象界定不够科学、合理,补助方式单一,尚未建立动态补助机制;五是海洋生态补偿赔偿金的收缴主要依靠省级部门,没有发挥市、县政府的主动性,补偿赔偿金的分成上未考虑市、县(市、区)。
办 法:
为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使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者承担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的责任,提出如下建议。
建议:
一、加强广东省海洋生态补偿赔偿机制研究,建立健全广东省海洋生态补偿赔偿机制。按照“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明确界定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标准、程序、以及补偿赔偿金的使用管理等,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提供可持续的财政机制。
二、建立补偿赔偿资金的监管与使用评估制度。为切实提高补偿赔偿资金的使用效率,建议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补偿赔偿资金真正用于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修复、保护、整治和管理,对补偿赔偿的使用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估。
三、适当下移管理中心,给予市、县(市、区)收缴海洋生态补偿赔偿资金的一定范围的权限,比如金额1000万以下的补偿可由市实施收缴。并建立补偿赔偿金的分成制度,建议参考兄弟省市的做法,给市、县(市、区)一定比例的分成。
四、建立和完善海洋环境资源产权制度。为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磨擦,实行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要强化社会经济主体的环境资源产权意识,并通过政府的示范作用,推进环境资源产权的明晰化和规范化,从而使海洋环境资源破坏者在自身利益和所付的代价中进行权衡。
五、研究建立动态补偿赔偿机制。根据不同的受偿对象的特点,可以采用不同的补偿方式。比如财政转移支付补偿、居民民生补偿、直接权益损失性补偿等多种方式。补偿赔偿内容及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综合评判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