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提案第20120208号
案 由:关于优化南沙新区“先行先试”法治环境的建议
提 出 人:朱义坤(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一、“先行先试”需有法治保障:南沙开发区“基本法”缺失的启示
法治环境就是投资环境。南沙新区已进入国家战略,无论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还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均已列入南沙开发建设。这不仅是广州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也是我省新时期继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之后的第三大新的增长极。为营造适宜的投资环境,南沙开发建设需要法治保障自不待言。何况,南沙开发建设又以“先行先试”为重点,更是需要法治保障先行。
何以见得呢?南沙开发区的开放开发就是明证。19年来,南沙开发区一直缺少一部“基本法”,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管理体制建设,进而影响到投资环境。就以规划面积相近的广州开发区为例,该区1987年就有了“基本法”,并于1994年和2003年两次修改。这样,两区的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就迥异。尽管南沙开发区晚起步9年,其已经开发的土地相对于广州开发区的1.5倍,而产值还不到广州开发区的20%。2009年,广州开发区的投资环境在国家级开发区中名列第3,而南沙开发区则名列第27位。其中,一个十分关键的因素就是管理体制建设滞后,南沙开发区名列第46位,属于倒数的行列。
究其原因,其一,“基本法”缺失导致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不明确,体制上难以创新;其二,市政府对管委会的授权无“基本法”保障,实践中往往被相关部门“权限分解”,服务难以到位,工作效率降低;其三,“基本法”缺位致使相关部门监管缺位,从而造成部分土地、资源浪费。由此看来,为保障“先行先试”,强化包括开发区在内的南沙新区投资环境建设,当务之急就是要改善其法治环境。
二、有利条件分析
尽管南沙新区位居广州,没有深圳和珠海的经济特区立法优势,只是享有较大市的立法权。我以为,既然《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已经赋予了广州先行先试权,完全可以以此为契机改善南沙新区的法治环境,主要有利条件还有:
其一,两大样本。一是广州开发区。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早在1986年10月就为该区拟定了“基本法”,并于1987年2月获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这表明,广州市是重视开发区法治环境的,这也是广州开发区能够在全国54个国家级开发区中名列前茅,最近两年GDP名列榜首的一个重要因素。二是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深圳和珠海均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为这两个新区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南沙新区具有后发优势,可以博采众长,吸取其成功经验。
其二,两大参照系。位居珠三角几何中心的南沙新区,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要成为“粤港澳全面合作的综合试验区”,率先形成与港澳营商环境接轨的融合区。为此,广州和南沙完全可以吸收和借鉴香港和澳门先进的治理经验。
办 法:
三、意见与建议
为促进南沙新区开发建设,应着力从以下3个方面改善其法治环境:
第一,“基本法”要尽快到位。较为理想的模式就是一步到位,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拟定《广州南沙新区条例》,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但是,南沙新区总体规划需要国务院批准才能实施,这八百多平方公里范围内的经济功能区的划分尚有不确定性,要厘定具有较强针对性的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是需要一定时间的。比较可行的方案,就是从制定《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着手。这是因为,该区已有19年的发展历程,综合经济实力已跃居国家级开发区的中上水平,2009年GDP名列第18位;何况,还有已经实施25年之久的经验样本《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果真如此,就可以尽快“基本法”缺失的短板。
第二,构建国际通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可以借鉴香港经验,大力简化投资手续,鼓励投资和创业。一是实行公司注册与行业准入和监管分离。只要符合公司设立条件,登记机关即颁发注册证,而行业准入则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二大刀阔斧地改革注册资本制度。取消令人误解的静态“注册资本”,以资产负债表载明的净资产表彰公司资信;准许人力资本投资入股。相应地,建立起股东、董事和经理对公司资产的认证制。既能够有效地鼓励投资,也能够较好地预防“皮包公司”等欺诈行为。
第三,构建“先行先试”转移机制。“先行先试”,就意味着试验和探索。在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因而应当宽容失败,创造一个允许试错的环境。只要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合规,当事人没有牟取私利,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故意和重大过失,相关当事人也就无需承担个人责任。否则,人们都畏首畏尾,不思进取,谈何创新,“先行先试”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