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提案第20120211号
案 由: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机制的建议
提 出 人:邓静红(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近年来,全省市级财政用于教师培训的经费投入共2.6亿元。省教育厅用于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从2011年起每年增加2000万元。目前,我省地市一级培训经费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有广州、珠海、中山、肇庆、湛江、揭阳等7个市。但从我省的总体情况来看,市、县、校培训经费不落实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教师培训经费公共财政体制没有建立,部分经济欠发达县(区)教师培训经费零投入,民办学校办学者没有按规定设立培训经费支持和鼓励在职教师参与进修的机制,学习费用完全由教师负担,教师正常的培训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依法施训是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依法参训是法律赋予广大人民教师的权利。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是法律要求和行动纲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又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第十二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再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省长令)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采取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方法解决。具体经费来源包括: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费附加中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从地方筹集的教育基金和学校勤工俭学收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所办学校,其教师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办学者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除少数市、县建立教师专项培训经费外,大部分市、县基本没有依法建立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民办学校办学者在教师培训经费的投入与分担机制方面还没有列入学校发展总体计划中,致使一些高层次、示范性培训和专题培训没有办法开展,制约了我省教师素质的提高。
办 法:
为进一步依法施训,依法投入,保障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的投入与使用,更好地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建议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省、市、县、校四级分担”的培训经费保障和监督机制,具体如下:
1、大幅度增加省级专项培训经费的投入。随着基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省教师队伍数量不断增加,从1999年的60多万教师增加到2010年的110.9万教师,教师培训的任务越来越重,而省级师资培训经费一直在2500万元左右徘徊。和江苏省进行比较,我省的省级培训经费标准也比较低,江苏省2006年省级师资培训经费是7000多万元,2007年是1.5亿元。因此建议提高省级师资专项培训经费的标准,用于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和专题培训,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和辐射作用。
2、各市、县应设立教师专项培训经费。建议各市、县(区)严格执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纳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建立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专项列支制度,确保培训经费到位。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费附加中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用于区域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的开展。
3、中小学校要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农村中小学校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切实保障教师培训经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安排落实,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食宿费等开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所办学校,其教师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办学者负责,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4、完善教师培训经费监督检查机制。建议将市、县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的落实情况列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的指标内容;在各级各类学校评估指标体系中,把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师资队伍建设条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