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提案第20120129号
案 由:治乱需用重典---关于开展广东省职业病防治立法的建议
提 出 人:李少梅(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近年来,我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职业危害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控制。但是,从整体上看,当前我省的职业病危害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据统计,主动为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企业,不到总数的10%,大量职业病危害因素多且问题严重的中小企业不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很多承受职业危害的职工没有得到健康监护,罹患职业病的职工得不到相应治疗、无法获得工伤待遇。有些企业不给员工体检报告,或检出员工有职业病症状之后想方设法辞退患病员工。有关专家预测,目前我国职业病检出率不足10%,实际患病人数远高于职业病报告人数。
职业病防治上存在“三难”与“三无”,即鉴定难、监管难、劳动者维权难,直接原因是企业对于职业病防治无投入、无制度、无保障。
职业病防治的关键在于加强劳动保护,包括定期体检、疗养、作业场所防护等。而这恰恰是许多企业的“短板”与死角。按照国家《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高危人群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每两年安排一次疗养。一项调查显示,职业病体检率不到50%,至于疗养,对广大农民工而言如同做梦。由于有毒有害岗位大都是技术含量不高的体力劳动,只要有力气干活就能胜任,因此一些企业老板惯用伎俩是采取不停地换人或给这些岗位人员发一点微薄的保健费和简单的劳保用品来逃脱为职工体检、治病的法律责任。
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这次修法强化了源头控制,强调生产单位、用人单位要对职业病防治负全责,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在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上作出了重大调整,将原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改为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工负责。三部门间主要按照防、治、保3个环节确定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责任。新发规定安监部门负责监管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用人单位是否提供符合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审核等等。这些都是职业病预防工作的重点,能有力地防范职业病于未然。
办 法: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务院2010年已批准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卫生部部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为召集人,共8个部门和全国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省市也普遍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对减少职业危害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有较好的促进作用。但这种松散型、议事性的会议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业病防治上的各种问题,应当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把《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目前,已有江苏、山东、河南、云南、福建、江西、四川等多个省份制定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条例》。建议结合广东省职业病防治的实际情况,对国家刚刚修订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进行细化和落实,尽快开展《广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立法工作。
立法中要针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三难”与“三无”现象,加大行政执法和处罚力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真正控制住职业病的现实和潜在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