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2016-12-16 02:21:17 来源:广东政协网

35、提案第20120155号

案    由:关于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提 出 人:林秋城(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一、建议理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社会政策领域的变化可以归纳为:在价值上,由推行公平保障的社会经济政策,转为以发展经济为导向的社会经济政策;政策目标,从关注社会公平转向了关心经济效率,在社会福利的提供主体上,社会福利的主要提供者从国家、单位转向了个人和家庭;在社会福利提供机制上,从国家计划转向了市场主导;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从中央主导转向了地方各自为政。其变化结果是政府放弃了自己在公共福利中的必要较色,导致许多社会福利需要得不到满足,社会政策的弱化和缺位,加剧了转型期中国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制约了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

在今年11月27日举行的第六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通过对当前我国社会矛盾所涉及的关系主体与利益内容作观察,重点阐述了与公权力直接相关的社会矛盾,将其称之为“官民社会冲突”。他指出,官民社会冲突在我国社会矛盾类型中居于主导地位,是最需要关注、最需要下功夫进行化解的矛盾。一方面,部分人民群众的权益受侵害状态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正,社会矛盾长期没有得到化解;另一方面,部分人民群众对基层的政府和法院失去信任,在心中产生怨气和不信任感。这种社会矛盾一旦失去控制,极易引发极端暴力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与公权力直接相关的社会矛盾集中于以下几个领域:(1)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及村务方面的社会矛盾。(2)城镇房屋拆迁方面的社会矛盾。(3)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社会矛盾。(4)企业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方面的社会矛盾。(5)重大工程移民安置补偿方面的社会矛盾。(6)部分领导干部违法违纪、作风不正等方面的社会矛盾。(7)涉法涉诉方面的社会矛盾。

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的问题可以得到全部解决。但是现实是,我们现在的经济有了巨大的发展,社会问题不但没有减少,相反新的矛盾和问题却在不断增多,这说明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充分发挥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作用,需要着重强调社会、公民、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

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行政管理也曾陷入信任危机,引起了国际性的公共管理改革,要求政府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和设计。西方各国通过多方面探索,最终选择了服务职能,实现了由过去重管理控制轻服务,“以政府为中心”到开始注重公共服务,“以满足人民的需求为中心”的转变。中国的行政管理,离不开国际公共行政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时代特殊性,更何况中国政府本身就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最终实现政府职能的方向性选择,就成为一种必需和必然。

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今年11月23日的讲话中强调,当前要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力度。要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加大政府职能转移管理力度,舍得向社会组织“放权”,敢于让社会组织“接力”。凡是社会组织能够“接得住、管得好”的事,都要逐步地交给他们。与此同时,还要通过积极引导和依法监管,将社会组织引入规范健康的发展轨道中来。

办    法:

二、建议内容

建议大力发展社会组织中介服务体系。

社会政策本身就是公共行政。为了有效地实施各项社会政策,政府必须建立相应的程序,成立相应的机构,雇用合资格的人员去提供各项社会服务。这些正是公共行政的内容。

发达市场经济体系的经验表明,社会政策与市场经济是相辅相成的。发达工业化国家的经历显示,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公共福利和服务不断增加,相应地,政府职能也在扩大。以英国为例,在战后至1970年,政府部门不断扩大,公务员队伍不断增加,主要目的是为了执行有关社会保障、医疗、社会照顾、教育和住房等新社会政策。在如何建立社会服务,什么因素影响社会服务的发展或运作,以及如何评估社会服务的表现和效果的一系列实践和效果评估的过程中发现,社会政策以管制、直接提供和现金补贴这三种主要行政方式实施的过程中,不同的行政安排对社会政策的成功实施有重要影响。

负责实施社会政策的行政系统常常出现这样两个错误:第一,具体的行政程序和规则不利于社会政策最初目标的实现;第二,行政组织自我利益膨胀,致力于提升自身利益而不是实现原有政策目标。正是为了克服实施社会政策的政府部门(即福利官僚机构)存在的日益严重的问题。也就是说,当社会政策以管制和直接提供方式执行时,其效果劣于服务外包形式。

之后,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公共部门领域开展了以私有化、外判等主要内容的政府改革运动。这场以新管理主义为旗帜的公共行政改革理论和实践后来被称为“新公共管理”,成为公共行政发展的新范式。

在2011年11月广东政府推出的《关于广东省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中,明确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无须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广东省民政厅厅长刘洪22日介绍说,本次改革的重点在于行业协会、群众生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异地商会、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涉外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等社会组织,核心是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突出“宽进”。 同时,行业协会将率先引入竞争机制。以后将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允许跨地域组建,允许合并组建,允许分拆组建。《方案》还将异地商会的登记范围从地级市扩大至县(市),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

社会组织体系在执行宽进政策的同时,更要执行‘严审’政策,借鉴政府项目多年来招投标过程中累计的经验说明,要保障政府‘社会服务’职能外包过程中,社会服务组织自身服务提供能力、服务质量中间过程监管、最终社会满意度评估等几大重要指标,需要完善的考评机制,这不仅有利于政府在社会政策执行过程中,职能角色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矛盾身份中解脱,而强化其社会服务质量监管角色,同时,由于引入了考评、审核和竞争机制,有利于拥有专业素质和较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的社会团体脱颖而出。

这对于缓冲政府和民众的潜在的就社会服务矛盾导致的正面冲突,对于建设汪洋总书记强调的‘小政府,大社会’型政府,对于激活民间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政策的执行环节,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和谐社会,幸福广州,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