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应调整政策鼓励大集团研发中心法人化

2016-12-16 02:21:17 来源:广东政协网

49、提案第20120169号

案    由:广东应调整政策鼓励大集团研发中心法人化

提 出 人:麦伯良(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加大研发投资,增强企业自主品牌或技术的价值含量,是广东目前许多大集团产业升级的必由之路。但目前我们的体制,对大集团总部增加研发投资,还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建议广东带头出台政策,加以调整。

一、现在不合理的主要表现

1、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很多企业已发展为大企业集团。这些集团,总部设在大城市,但生产企业随着城市的产业转型升级,以及企业产业布局的需要,已经迁到效外、市外,甚至省外、国外;

2、但无论从集约经营的需要,还是从资源(包括资讯、资金、人才等)获取有效性等各方面看,大集团的研发部门,都应该跟随集团总部留在大城市;

3、可是这种布局,对大集团的研发部门十分不利。第一,大城市房价上涨过高,企业招工难,招人才更难;第二,国家有很多鼓励研发经费投入的政策,在操作层面上,不适用于只有管理与研发、但没有经营收入的集团总部法人。如总部投资的研发经费,不能与其子公司收入抵减,造成整体多交所得税;又如,由于总部法人没有收入,无法执行研发经费的“加计扣除”(注:国家税务总局鼓励研发投入的一项优惠税政)操作。

4、目前,很多大集团总部采取的办法,是将部分销售职能挂在总部,以销售收入所产生负责毛利抵减研发经费和操作“加计扣除”。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企业销售环节,多交环节税;还因人为制造内部交易,增加了有关部门(如证监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压力。

办    法:

二、建议出台的政策

我们建议,广东应出台政策,鼓励大企业集团将研发部门法人化。具体建议为:

1、鼓励大集团将总部所在的研发中心注册为独立法人的产业研究院。对于这种研究院,当达到一定规模水平(类比省级研发中心条件,但加上一定量的注册资本要求)之后,认定其属于省级高新科技企业,让其参照高科企业的所得税率标准(15%)计交企业所得税;

2、原已评为国家级或省级的企业研发中心,如愿意从集团总部分立出来,注册为独立法人的研究院,可以直接参照上述第1点执行;

3、对这种产业研究院,按高素质人才人数,配给一定指标的人才公寓,以解决大城市人才住房难问题。

三、预期取得的效果

出台这些鼓励政策,可以取得以下效果:

1、由于有所得税率优惠,各大集团将自愿将研发部门法人化。因为其研发成果在集团内各子公司使用,可以采取知识产权交易方式进行。研究院的交易所得收入,不但可以支持研发经费开支,而且可进入经营成本抵减所得税计税基数,并实行加计扣除;各子公司增加的交易费用,同样可以进入经营成本,抵减所得税计税基数。

2、这种研究院与子公司技术交易,不仅可以帮助大集团对研发费用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而且由于收方比支方的所得税率更低,集团整体税赋更低。这种“洼地效应”,将引导大集团更多地安排研发经费和研发项目集中在总部产业研究院所在地。也就是说,出台这种政策,可诱导大集团将外地子公司的研发费用和研究项目,大量集中到广州或深圳等大城市,这些大城市更具备研发产业的生态优势。这种状况,客观上会更有利于减轻大城市生产企业大量外迁后,出现的城市产业空心化问题,从而促使大城市的产业现代化转型升级。

所以,这是大城市与大集团产业转型升级双赢的好